私募基金投資管理制度

2022-02-23 18:20:59 字數 3287 閱讀 6603

投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司投資業務的規範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實現**投資綜合效益最大化,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開展的各類投資業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投資原則及標準

第三條投資原則

(一)投資策略定位於對上市前的成長優質企業股權進行投資,追求與被投資專案公司共同成長,並為**投資人獲得滿意回報。

(二)考慮到風險投資的風險較大,在投資方向上將優先選擇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要求且具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專案進行投資,確保投資資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四條投資資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資金,以確保公司能獲得持續而穩定的投資收益。

第五條投資限制

(一)不得投資於非股權投資領域(可轉換債券等金融工具除外);

(二)不得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三)不得為非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所投資企業要求擔保的,應按股份比例承擔擔保責任,且須經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

(四)不得直接投資於經營性房地產業務;

(五)不得從事未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或董事會)授權的其它業務。

第六條投資標準

(一)選擇投資的專案應在行業內具備核心競爭優勢,例如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技術優勢、新商業模式、具備稀缺資源優勢或准入資格等,並至少具備以下五點:

(1)發展戰略清晰、未來增長可預期;

(2)清晰且經檢驗的有效盈利模式;

(3)穩定、專業、可溝通的經營團隊;

(4)法人治理結構清晰;

(5)具有完整財務、稅務記錄,無潛在損失。

(二)有足夠的安全邊際,投資**合理;

第三章組織管理與決策程式

第七條公司投資管理業務的運作部門主要包括:投資立項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以及綜合管理部。

第八條投資立項委員會是專案立項的評審決策機構,由公司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組成,對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立項評審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對時間要求緊迫的立項專案,可靈活掌握。

第九條投資立項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立項審核工作負有勤勉、誠信之責;

(二)對投資經理經篩選後提交申請立項的專案進行審查、評估,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項的決定;

(三)組織專案的審慎調查工作,對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專案檔案進行初審,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條投資立項委員會由3人組成,專案立項由立項審核委員採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每人1票。每次參加投資立項會議的委員為3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2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2票為未通過。立項審核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並簡要說明原因,不允許投棄權票。

因故無法參加立項評審會議的委員可書面提交表決意見。

第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委員由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產生。每次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4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4票為未通過。因故無法參加投資決策會議的委員可書面提交表決意見。

第十二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制訂、修改公司的投資策略與投資政策;

(二)審核立項申請檔案(提交的檔案),出席投資決策委員會小組會議,獨立發表評審意見並客觀、公正地行使投票權;

(三)對擬投資的專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審,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資的決定;

第十三條綜合管理部是投資立項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公司投資管理業務運作的後台支援部門。

第十四條綜合管理部的職責為:

(一)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專案立項會及投資決策會;

(二)管理專案資料和會議檔案;

(三)其他與專案投資管理相關協調支援工作。

第四章投資業務流程

第十五條專案的投資業務流程主要包括:專案初審、立項管理、審慎調查、投資決策、協議的起草和執行、跟蹤管理、投資退出等步驟。

第十六條專案初審

投資經理負責收集專案方提供的《商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資訊材料,對專案進行初步篩選、評判,提出可否跟進的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立項管理

立項是審慎調查前的一項工作。對具有進行審慎調查價值的專案,投資經理應填寫《立項申請報告表》,連同專案方提供的《商業計畫書》等有關資料,報公司立項會審批。

投資經理將專案基本情況向立項委員會委員進行匯報,評審委員應對立項會所評審的專案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經委員一致認可的專案即可開展盡職調查工作,若委員對專案最終持否定意見,則該專案終止。

對未通過立項的專案,應將資料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十八條審慎調查

對經立項會批准立項並決定進行審慎調查的專案,由執行董事組織專案組進行專案的審慎調查與評估。在完成專案現場的審慎調查後,專案組應製作完成《專案審慎調查報告》及《專案投資建議書》。

第十九條投資決策

投資決策委員會採用會議方式,全體委員均須表決。自所有投資委員接到全套評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召開投資決策會議,並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意見表》。專案在通過決策之後的後續入資過程中,若因客觀原因遇到與投資決策會議表決之時發生預設條件的重大變化,應撰寫書面報告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重新表決。

第二十條合同的起草與執行

投資決策委員會做出專案投資決議後,,洽談投資協議。

在起草完專案合同後,投資經理需填寫《合同審批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併逐級上報審批,並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合同審批表》應列明:投資金額、投資方式、違約責任條款、管理約束等專案投資的保護性條款的簡要內容。

投資合同簽署生效後,由投資經理負責合同的具體履行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跟蹤管理

公司對所投資專案原則上通過委派產權代表進入被投資企業董事會或監事會,並由投資經理配合進行專案投資後的管理工作。

產權代表及投資經理的主要職責為:

(一)依照《投資合同》的規定,負責監管投資資金到位;

(二)督促被投資企業及時出具有效的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

(三)監督被投資企業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稅務登記手續的辦理;

(四)監督被投資企業融資資金的使用,如與資金使用計畫有重大變更,應及時向公司匯報,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五)定期將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報告呈報公司,並向公司書面匯報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計畫的執**況,填寫《企業季度情況報告表》;

(六)代表公司參加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或監事會會議,不得缺席,並按照經批准的表決意見進行表決;

(七)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

(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資企業內利益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投資退出

投資經理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書》,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同意,並組織實施,專案退出後完成《專案總結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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