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朱美華

2022-02-07 22:48:07 字數 762 閱讀 7149

申請人:朱美華,女,2023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寧鄉縣金洲鄉坪石村一組37號附1號,

手機:187********

被申請人:長沙坤頤物業管理****,法定代表人:杜國華,公司位址:寧鄉縣玉潭鎮一環東路水木天成y1號。

手機:189********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200元。

事由: 申請人於2023年4月1日被聘用至被申請人單位,申請人由被申請人安排在樣板房工作,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人的基本工資為1400元/月,由被申請人按月付至申請人的銀行卡上。申請人受聘後,在工作期間,任勞任怨,勤勤懇懇,始終積極認真地履行了自己的本職工作,可被申請人在一年多來,雖簽訂了合同,但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向申請人提供勞動保障,也沒有為申請人購買醫療和養老保險,特別是2023年元月,被申請人又無故調整申請人不適應的工作,為此,申請人於2023年元月9日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助,而被申請人拒不支付等等。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形成勞動關係,被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完全有法定的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條件,有法定的義務為勞動者購買保險,而被申請人自始未按合同及法律履行義務,因此,申請人依據勞動法第三十條規定,可以依法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權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現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你委提起仲裁申請,懇請你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履行如前請求。

此致寧鄉縣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年月日

仲裁申請書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併處理。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 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 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月日民族 戶籍所在地 或外國人註明國籍 現住址 聯絡 確認有效的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絡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住所 聯絡 仲裁請求 1 2 3 4事實和理由 此致九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

仲裁申請書

一 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 首部。1 註明文書名稱 2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3 案由 寫明提請仲裁的糾紛性質。2 正文。1 仲裁請求 明確寫出當事人請求仲裁機構予以評斷 解決的具體事項。2 事實和理由。3 證據和證據 證人姓名及住址 寫明提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的名稱 證據線索,證人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