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

2022-01-13 11:42:26 字數 3149 閱讀 2709

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試行)的通知

(銀髮〔1999〕31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

長期以來,由於受計畫經濟和資金分配體制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對信貸資金的風險缺乏嚴密、科學的控制管理,沒有建立和嚴格實施國際銀行業普遍遵循的統一的授權授信制度,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對同一客戶分頭授信,對本外幣分割授信,對貸款、貼現、承兌、擔保、信用證等分散授信。結果造成信用證項下大量墊款和損失;銀行不能了解和控制對單一法人客戶的信用風險;風險過度集中;不良資產比例過高;使各商業銀行蒙受重大損失;給銀行自身及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在我國銀行業推行統一授信刻不容緩。

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各行應立即根據《指引》的要求,從本行實際情況出發,針對當前信貸管理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本行的統一授信制度及實施細則;同時要修改和制定有關業務規章,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對組織結構作出相應調整。

各行在推行統一授信制度、深化信貸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應處理好加強內控與改善金融服務,注意安全與提高服務效率的關係,在加強對信用風險控制與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

各行應將根據《指引》制定的統一授信制度及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業務規章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將組織力量對各行制定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城市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問題,由人民銀行各分行部署。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在商業銀行推行統一授信制度,在加強對信用風險控制與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在我國建立審慎高效的現代銀行制度,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統一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法人客戶或地區統一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並加以集中統一控制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包括貸款、**融資(如打包放款、進出口押匯等)、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擔保等表內外信用發放形式的本外幣統一綜合授信。

第三條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單一法人客戶的風險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的能夠和願意承擔的風險總量。銀行對該客戶提供的各類信用餘額之和不得超過該客戶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第四條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個方面的統一:

(一)授信主體的統一。商業銀行應確定乙個管理部門或委員會統一審核批准對客戶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門分別對同一或不同客戶,不同部門分別對同一或不同信貸品種進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統一。商業銀行對同一客戶不同形式的信用發放都應置於該客戶的最高授信限額以內,即要做到表內業務授信與表外業務授信統一,對錶內的貸款業務、打包放款、進出口押匯、貼現等業務和表外的信用證、保函、承兌等信用發放業務進行一攬子授信。

(三)不同幣種授信的統一,要做到本外幣授信的統一,將對本幣業務的授信和外幣業務的授信置於同一授信額度之下。

(四)授信物件的統一。商業銀行授信的物件是法人,不允許商業銀行在乙個營業機構或系統內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公司客戶授信。

第五條商業銀行對每乙個法人客戶都應確定乙個最高授信額度。商業銀行在確定對法人客戶的最高授信額度的同時,應根據風險程度獲得相應的擔保。

第六條對由多個法人組成的集團公司客戶、尤其是跨國集團公司客戶,商業銀行應確定乙個對該集團客戶的總體最高授信額度,銀行全系統對該集團各個法人設定的最高授信額度之和不得超過總體最高授信額度。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及時掌握最高授信額度的執**況,對最高授信額度的執**況進行集中控制和監測,不允許有擅自超越授信額度辦理業務的情況。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根據市場和客戶經營情況,適時審慎調整最高風險控制限額。但額度一旦確定,在一定時間內,應相對穩定,銀行不應隨意向上調整額度。

第九條商業銀行應設計科學的風險分析評估模型或方法,以確定對某一客戶的最高授信限額。風險分析、評估模型應定性與定量標準相結合。定性標準應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一)客戶的風險狀況。包括客戶的財務狀況、發展前景、信譽狀況、授信專案的具體情況、提供的抵押擔保情況。

(二)銀行的風險狀況。包括對銀行的授權、目前的資產質量狀況、資金**或資本充足程度、銀行當前的財務狀況。對銀行自身風險狀況的分析在銀團貸款或大型專案貸款時尤其重要。

(三)外部經濟、金融環境。包括客戶行業的發展現狀和前景、市場所佔份額、國家風險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狀況、資源條件等。

第十條商業銀行應根據統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設定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職能部門,有利於科學決策和風險控制。組織機構的設定應體現審貸分離原則,保證授信額度審批部門與執行部門相互獨立,形成健全的內部制約機制。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統一授信審核、批准部門與執行部門要分清責任、協調運作。

最高授信額度確定後,各種具體授信形式的發放仍應由信貸管理部門逐筆審批,授信額度執行部門如國際業務部門,主要負責授信形式發放的業務操作和相應的風險防範及處置。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確定統一授信的審批程式,審批程式應規範、透明,包括資訊收集、核實,授信審核、審批的全過程。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的資訊管理系統,設定專門部門進行管理,保證內部管理資訊的充分流動,保證管理層能夠隨時了解授信額度的執**況、客戶的風險狀況,保證統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制定適當的信用授權制度。商業銀行確定最高授信限額,應保證在規定的授權範圍之內。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識別、監測、控制和管理信用風險的系統,以精確地確定授信的最高限額。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或高階管理層應重視統一授信的管理方式,嚴格監督客戶最高授信額度的制定和執**況,應對風險的發生負最終責任。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圍繞統一授信制度,完善業務規章制度建設,制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的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制定的統一授信管理辦法和制度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內部應加強對最高授信額度和授權制定和執**況的監督和檢查,對超越授權和授信額度開展業務的行為,應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加強對商業銀行統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監督,重點審查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和執**況。

第二十條對沒有實行統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情況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停辦部分現有業務;

(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業務;

(三)根據風險狀況對資本充足率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一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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