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理財管理制度

2022-01-12 14:52:15 字數 2543 閱讀 9552

四川海特高新技術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託理財業務的管理,有效控制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深圳**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委託理財"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現金資產收益為原則,對閒置資金通過商業銀行理財、信託理財及其他理財工具進行運作和管理,在確保安全性、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進行委託理財。

第四條財務部為公司委託理財業務的職能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投資前論證,對委託理財的資金**、投資規模、預期收益進行可行性分析,對受託方資信、投資品種等進行風險性評估。

(二)負責監督委託理財活動的執行進展,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如發現委託理財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及董事長報告。

(三)負責跟蹤到期投資資金和收益及時、足額到賬。對公司委託理財業務進行日常核算。

(四)及時向公司資訊披露負責人報告有關委託理財的發生情況。

第五條內審部為委託理財業務的監督部門,負責委託理財業務的風險評估和監控。公司監事會、獨立董事有權對公司理財業務進行核查。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六條公司從事委託理財應豎持「規範運作、防範風險、謹慎投資、保值增值」的原則,以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和主營業務的發展為先決條件。

第七條委託理財的資金為公司閒置資金,不得擠占公司正常運營和專案建設資金。

第八條公司進行委託理財時,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決策程式、報告制度和監控措施履行,並根據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投資規模。

第九條公司委託理財的資金不得用於投資深圳**交易所發布的《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中規定的風險投資理財產品。

第十條公司控股子公司進行委託理財一律視同公司的委託理財行為,按照本文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三章審批許可權及執行程式

第十一條公司進行委託理財,按如下許可權進行審批:

(一) 連續十二個月內購買委託理財的總額累計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以上不滿10%的範圍內的,應在投資之前經董事會審議批准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如有)應根據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交易所各項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等的要求發表意見。

(二)委託理財金額超過上述標準的,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募集資金委託理財的產品發行主體為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如有)應發表意見,且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二條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的委託理財方案在具體運作時,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如投資人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向公司財務部提交投資申請,申請中應包括資金**、投資規模、預期收益、受託方資信、投資品種、投資期間、具體運作委託理財的部門及責任人等內容,公司財務部對控股子公司投資申請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分析,報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二)如投資人為母公司,由公司財務部提出投資申請,申請中應包括資金**、投資規模、預期收益、受託方資信、投資品種、投資期間、具體運作委託理財的部門及責任人、風險評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內容報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委託理財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公司財務部門在購買標的後2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資訊披露管理部門通報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標的的名稱、額度等)。公司財務部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公司分管領導報告本季度委託理財情況。每年結束後15日內,公司財務部編制委託理財報告,向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報告委託理財進展情況、盈虧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進行的委託理財完成後,應及時取得相應的投資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據並及時記賬,相關合同、協議等應作為重要業務資料及時歸檔。

第十五條公司財務部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相關規定,對公司委託理財業務進行日常核算並在財務報表中正確列報。

第六章風險控制和資訊披露

第十六條委託理財情況由公司內審部進行日常監督,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核實。

第十七條公司進行委託理財,應當選擇資信狀況、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及盈利能力強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託方,並與受託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理財的金額、期間、投資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必要時要求提供擔保。公司董事會指派公司財務負責人跟蹤委託理財的進展情況及投資安全狀況。財務負責人發現公司委託理財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以便董事會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資金,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

第十八條內審部對公司委託理財業務進行事前審核、事中監督和事後審計。內審部負責審查理財業務的審批情況、實際操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盈虧情況等,督促財務部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對賬務處理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九條公司監事會有權對公司委託理財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如發現違規操作情況可提議召開董事會審議停止公司的相關投資活動。

,但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公司委託理財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後應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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