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氣保護管理制度

2022-01-02 04:27:33 字數 2321 閱讀 4900

第一條井下電氣保護,主要是指「三大保護」,即煤礦供電系統中的過流保護、漏電保護和保護接地。礦井必須保證供電系統各種保護裝置靈敏可靠,供電系統安全可靠執行。

第二條機電科負責全礦「三大保護」日常技術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的整定制度》、《煤礦井下低壓檢漏保護裝置的安裝、執行、維護與檢修制度》和《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制度》的規定加強「三大保護」使用狀況的指導和檢查,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工作。

第三條使用單位應按規程規定的檢查、試驗週期對「三大保護」進行檢查和試驗,檢查和試驗結果報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對存在的問題及不安全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限期進行複查。

第四條新增的電氣裝置,應按照規程規定裝設完善「三大保護」,整定值隨安裝供電系統圖或施工圖紙一同下發,並由分管供電的副科長、機電科長、機電副總工審核簽字。各項安全保護裝置經機電科電氣管理組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五條過流保護使用管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井下低壓電網中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按《煤礦低壓電網短路保護裝置整定制度》進行。

(二)各單位管理的開關要按機電科下達的整定值進行整定,不得隨意調整、擅自改變電氣繼電保護整定值。

(三)各種開關甩掉或短接過流保護的、過載保護超過電機額定電流的、短路保護超過額定電流8倍以上的或整定不合理的,按重大隱患處理。

(四)各種保險用熔體必須按原配置更換使用,不得替代。

(五)入井使用的饋電開關啟動器必須做過流試驗,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供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每6個月至少檢查整定一次。

(六)執行中的電氣裝置的保護裝置由負責維護的電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動作有誤或整定值有差錯時,應及時向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匯報,由機電科電氣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第六條接地保護使用管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護接地裝置必須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八十二條到第四百八十七條及《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制度》相關要求進行安裝、執行、檢查,接地極應外露,距聯接螺栓100mm,不能掩埋,並有明顯標誌和編號。

(二)礦井中嚴禁使用無接地芯線(或無其它可供接地的護套,如鉛皮、銅皮套等)的電纜。

(三)有值班人員和專職司機的機電硐室,保護接地每天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其它地方的電氣裝置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月不少於一次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的問題,記入到記錄本內。

(四)新安裝的接地裝置必須經機電科電氣管理組測試接地電阻,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接地裝置測試記錄要存檔備查。

(五)各變電所、機電硐室、副井底水倉內的保護接地極和接地線,每季度檢查和對接地電阻值進行1次測定,並將檢查結果和測定結果上報機電科。

(六)對於保護接地的安裝,必須按《義煤公司採掘機電運輸統一規範化標準》規定執行。

第七條漏電保護使用管理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各礦井必須制定:漏電保護使用安裝,試驗管理制度和獎罰辦法。變電所(臨時配電點)變壓器低壓側出線的總饋電開關和分饋電開關都必須安裝檢漏保護裝置,並做到主接地和輔助接地合格、使用正常。

(二)變電所低壓供電系統、移動變電站低壓總饋電和支路饋電開關每天必須由各責任單位的專職電工對漏電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並認真記錄。

(三)低壓開關的漏電保護試驗不合格時,必須立即處理,漏電保護不可靠的開關嚴禁投入使用。任何人嚴禁違犯規定,明知有漏電情況,強行指揮、操作送電。

(四)每月由機電科牽頭組織,瓦檢人員配合,各使用單位具體負責對裝有檢漏保護的開關進行一次遠方漏電試驗。對試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分析、處理,直至合格,否則嚴禁送電。

(五)地面變電所和井下**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六)執行中的檢漏保護裝置效能必須可靠,嚴禁停用或拆除,任何人在任何時間無權停止執行線路的檢漏保護裝置。當系統出現漏電故障時,嚴禁採用甩掉檢漏保護裝置強行送電查詢故障的方式。

(七)井下訊號、照明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保護的照明訊號綜合保護裝置。綜合保護裝置必須有專人管理,負責安裝、除錯、試驗、維護。

(八)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分饋電開關漏電保護嚴禁設定延時。

(九)每天必須對照明、訊號綜合保護裝置、每班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試驗一次,試驗人由使用單位安排機電維護工專門負責,試驗後填寫試驗記錄,上報機電科。機電科不定期抽查,每發現一次不試驗或不填寫記錄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十)機電科要建立全礦井漏電保護試驗台賬,每次漏電試驗結束後,由各單位試驗人員向機電科報告漏電試驗結果,漏電實驗不合格的單位、地點按規定處理執行。

(十一)要嚴格按照《井下電氣保護管理安全評價標準》每月由機電礦長牽頭組織,對井下電氣保護管理進行安全評價,並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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