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制度 x

2022-12-29 18:09:05 字數 1634 閱讀 3254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井下使用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裝置,部件需要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公升井維修,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2.裝置安裝需要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裝置入井前作業,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3.井下需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畫)、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4.礦井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機電運輸部、通風滅火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門和總工程師、公司經理共同審批後方可執行,並有專職瓦檢員、安檢員及現場跟班負責人監督檢查措施落實。

5.乙個電氣焊措施只能在乙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乙個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夠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域作業。

7.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裝置、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排程室要在作業前通知關聯單位,以便做好防範措施。

8.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9.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留查。

10.電氣焊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到排程室登記,排程人員要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裝置、設施狀態進行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

11.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12.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至少備有兩具8kg乾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並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和管理滅火器材。

13.電氣焊裝置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

14.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

安檢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公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15.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及帶電裝置和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16.電氣焊作業時,要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備用一定數量的不燃性材料,以便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

17.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後,作業人員必須徹底清理施工現場,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並由焊後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危險或其它異常,匯報排程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排程員要做好記錄。

18.電氣焊作業完畢後,相關裝置、工具等必須全部**並及時運至地面存放,嚴禁在井下存放。

19.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巷、選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於井下作業。

20. 作業完成後,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焊單位和安全管理部存檔。

⑴沒有審批作業單私自開焊的,給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給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

⑵未按本制度規定審批作業單的人員,每人每次罰款400元。

2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施工的所有單位。

2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參考 井下動用電氣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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