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辦

2023-02-05 14:45:06 字數 1328 閱讀 97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礦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火災和瓦斯、煤塵**事故及加強井下電氣焊的使用和管理,夯實我礦安全基礎,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礦屬各單位、駐礦各單位。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井下各場所的裝置和設施,凡是需要進行風電焊處理的應該公升井處理。確因需要在井下進行風電焊處理的裝置和設施,如正在使用的刮板機、**機、液壓支架、給煤機、倉嘴子等,必須由各隊主管隊長親自組織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報礦領導、礦機關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條要落實責任制,施工隊組必須設一名副隊長在現場檢查和監督。

第三條瓦檢員、保安員必須在現場監護並在措施簽字,發現異常現象必須停止作業,並匯報礦排程。

第四條氧氣和乙炔瓶距離不得少於10公尺,氧氣和乙炔距焊接點不得少於20公尺。

第五條電氣焊工具由專人負責保管,並掛牌存放,必須保證完好杜絕漏氣、漏電,否則不准焊接。

第六條井下風電焊地點要備夠滅火砂,滅火器不少於2個,並有各種滅火工具,如鐵鍬、水桶等。

第七條風電焊地點必須有足夠的滅火水源,應有供水管路的分支,設專人負責進行噴水。

第八條在傾斜巷道或垂直煤倉、溜煤眼內進行焊接時,必須在作業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承接火星灰燼,並及時滅火。

第九條風電焊作業地點10公尺內不應有浮煤、浮塵、用過的棉紗、布頭、廢紙和剩油、廢油等易燃物。

第十條風電焊場所作業完畢後,現場必須再次用水噴灑,並要有專人在此地點檢查1小時以後,確認沒有異常現象後,方可離開現場,並建立詳細的風電焊記錄,以備檢查。

第十一條要求電風焊工必須持證上崗操作。

第十二條中/夜班使用電氣焊時,帶班隊長要嚴格執行井下電氣焊作業 「三匯報」制度,帶班隊長為現場措施落實直接責任人。

第十三條遇特殊情況需要在中/夜班使用電氣焊時,必須由帶班隊長向排程室匯報作業內容,排程室做好相關記錄。同時排程室要通知當班安檢員、 瓦檢員、跟班礦領導趕赴現場,經現場檢查無隱患時方可開始作業。

第十四條違章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並按下列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1)施工現場發現電氣焊措施審批簽字不全的對申請人一次罰款100元(特殊情況除外);

2)焊工未隨身攜帶審批措施,一次罰款200元;

3)施焊前後未按要求向排程室進行「一焊三匯報」「,每缺一次對現場責任人罰款50元;

4)電氣焊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每發現一次罰款300元;

5)現場措施不到位或不具備施焊條件違規進行施焊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6)審批後的措施未及時報送安監科,對申請人一次罰款200元;

第三章附則

第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礦機電科。

第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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