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規定

2021-04-05 01:48:58 字數 3236 閱讀 6524

關於印發《關於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規定》

同煤經機字〔2016〕394號

各礦、子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和控制礦井井下電氣焊作業,避免礦井因電氣焊引發火災、瓦斯和煤層**等事故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規定》,望有關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井下電氣焊作業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電氣焊作業,避免礦井因電氣焊引發火災、瓦斯和煤層**等事故發生,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電氣焊作業包含內容

包括:電焊、氣焊、氣割和使用噴燈焊接等作業。

二、以下區域嚴禁電氣焊作業

(一)易燃易爆品存放地點、瓦斯或煤塵超標地點,嚴禁電氣焊作業。

(二)帶壓裝置、帶電裝置、正常運轉的裝置附近,嚴禁電氣焊作業。

(三)煤層中未採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嚴禁電氣焊作業。

(四)裝置及部件有條件進行更換或在地面維修的,嚴禁在井下電氣焊作業。

1、採掘裝置涉及新配套或部分配套裝置變更的,必須在地面進行相應的配套試運轉,發現不匹配或需要優化、改進的部位,特別是需要通過電氣焊作業改造的,必須在地面完成後,裝置方可入井。

2、採掘工作面裝置(設施)在井下現場執行(使用)及檢修過程中,出現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須進行非明火方式更換或出井修復。

(五)機電裝置井下安裝或撤退過程中,嚴禁電氣焊作業。

三、電氣焊作業審批流程

(一)電氣焊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礦長指派專業部門現場核實,如確需電氣焊作業報礦長批准後,編制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副總工程師、通風副總工程師、生產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以及安監、通風、生產、機電、排程及救護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會審、簽字;措施會審後報礦長,由礦長組織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確認並共同簽字後方可實施。

(二)要嚴肅措施審批許可權和逐級審批制度,審批人必須簽署日期,審批欄內不得有空白現象,嚴禁代簽;審批不完善的措施嚴禁實施。

(三)電氣焊作業要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制度,措施審批完成後送礦安檢、通風、機電、排程室等部門及現場施焊人員隨身攜帶乙份。各部門要按規定儲存,存檔期限不得少於1年。

(四)逐級審批後的電氣焊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在作業前必須貫徹到每位現場參與人員,確保現場參與人員掌握作業內容、熟知安全事項,並簽字確認、留存。

(五)嚴格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程式,生產指揮部門對井下電氣焊作業開工及結束必須全程掌控,並做好記錄;礦長要指定分管領導現場盯班,做到全程協調指揮,與作業人員同上同下。

四、電氣焊作業措施編制

(一)作業單位要提前對作業地點進行現場勘察,結合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不同的施工作業地點、作業環境特點、施工方案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其中必須明確施工時間、施工人員及數量、責任人及責任範圍。在措施中必須對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以及工具(含點火源)領取、運輸、使用、交接、入井、公升井、**入庫和跨班施工交接管理、出現意外時的處理等有明確要求,電氣焊從準備到交還全過程的安全措施都必須編制在內。

(二)採用電焊、氣割、噴燈焊接在措施的編制上必須區分清楚、分開編制,不得在乙份措施中同時出現電氣焊作業內容;嚴禁乙份電氣焊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多處施工;同一地點同時需要電焊和氣割等工作時,必須分開時段施工,嚴禁同時進行多種電氣焊作業。

(三)電氣焊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批註後嚴禁手寫改動,確需改動時,必須有審批人員簽字確認,並註有詳細改動原因說明。

五、電氣焊日常管理

(一)各礦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電氣焊裝置領取發放制度,對井下電氣焊等作業設施進行統一管理、統一發放、統一**、統一保管、專人發放、嚴禁火種遺失井下或隨意攜帶、亂扔亂放。

(二)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時必須穿好防護用具;使用電氣焊時,必須對電氣焊機、電纜、電焊鉗、氣瓶、減壓閥、氣壓表、氣管、割具等器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確保完好,嚴格按照要求在施工地點裝置,並設有專人監護,嚴禁違章作業。

(三)施工單位應制定專人負責氧氣、乙炔瓶的運輸過程監管,兩種氣瓶不能在同一礦車內運輸,同罐時應分層放置,氣瓶防震膠圈必須齊全完好,搬運前確認安全帽已擰緊,嚴禁人員攜帶氧氣、乙炔瓶乘坐架空乘人裝置;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輕裝輕放、固定牢靠。

(四)電氣焊作業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裝置、設施或場所安全時,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措施,正式作業前由現場負責人進行確認,嚴禁「交叉作業」。

(五)井下電氣焊作業不應超過8小時,確需超過8小時必須按規定程式妥善進行現場交接,並且有交接情況記錄。

六、電氣焊作業注意事項

井下、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技術組織措施,並遵守以下特別規定:

(一)電氣焊作業現場必須有專職瓦檢員、專職安檢員全程監督檢查,並有分管礦領導現場負責措施的執行、實施。

(二)電氣焊作業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公尺的井巷範圍內,應當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當清理或者隔離焊渣飛濺區域的可燃物。工作地點應當至少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作業地點的下方用不然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氣焊作業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公尺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氣焊作業完畢後,作業地點應當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檢查至少1小時,發現異常立即處理。

(六)井下作業拆、接電源時必須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帶電作業。

七、考核辦法

(一)未經審批擅自進行電氣焊作業的,給予現場負責人罰款0.5—1萬元。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0.5—1萬元,施工單位集體罰款3—5萬元。並按事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電氣焊作業區域環境未達到措施規定要求,進行電氣焊施工作業的,給予當班安監員、瓦檢員罰款0.3—0.5萬元,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罰款0.

5—1萬元,分管礦領導0.5—1萬元,並按事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電氣焊作業過程中,指定瓦檢員、安監員、救護隊員未在現場跟班的,給予罰款0.2—0.5萬元,分管領導未在現場跟班的,給予罰款0.5—1萬元,並給予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

(四)電氣焊作業審批手續不齊全,相關責任人簽字不全,每缺1人或代簽1人對責任單位處罰1萬元。

(五)電氣焊作業過程中未嚴格按照《電氣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執行的,每發現一處,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罰款0.2—0.5萬元,跟班分管領導罰款0.5—1萬元。

(六)電氣焊相關裝置在施焊結束後未及時出井的,相關負責人罰款1.5—1萬元,責任單位罰款3—5萬元。

八、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九、同煤經通字〔2015〕757號《礦井電氣焊作業管理及考核辦法》同時作廢。

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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