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2021-06-14 13:39:06 字數 4090 閱讀 9557

為了深刻吸取王台礦「2.19」爆破傷人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井下**管理,規範爆破施工程式,結合我礦爆破施工的具體情況,特制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望有爆破作業的單位能夠認真執行。

1.爆破員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爆破規定及以下各項管理規定。

2.井下爆破工必須具有一定的煤礦生產工作經驗,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按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取得集團公司發給的安全工作資格證、安全監察站發給的操作資格證和公安局發給的爆破證,方可持證上崗。

3.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過期或失效的爆破材料嚴禁出庫,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爆破材料不得摻混使用。

4.每個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

5.爆破工領取雷管、炸藥必須辦理四聯單手續。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的時間行走,兩人間距大於10m,中間不得隨意停留。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每班在採掘工作面實際消耗炸藥量,要由當班班長和安監工核實簽字,剩餘雷管炸藥要在當班全部退交火藥庫或火藥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照,工作地點不得存放。

6.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雷管、炸藥要分別放在專用炸藥箱、雷管箱內,並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亂扔、亂放、亂丟、私藏、私帶。炸藥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裝置的地點。

每次爆破時,都必須把炸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7.井下爆破工必須使用髮爆器,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爆破母線長度不得小於撤人距離。髮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通電爆破前,不得將鑰匙插入,爆破後必須立即將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短路。

8.按規定抽取單個電雷管時,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9. 裝配引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9.1 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裝置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火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起爆藥捲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9.2 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9.3 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籤、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9.4 電雷管插入藥捲後,必須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以便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還必須把電雷管腳線的末端扭結成短路。

10.裝藥時,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

炮眼封堵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炮眼。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裝藥時,可由班組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協助爆破工共同進行。

11.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裝置、電纜裝置以及採掘機械導電體相接觸。

12.爆破前,腳線的連線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線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准由爆破工1人操作。

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3.1 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 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可以小於0.6m,但炮泥必須封滿;

13.2 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13.3 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13.4 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13.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破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13.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

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

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14.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可爆**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4.1 必須採用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藥等級的爆破許用炸藥;

14.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14.3 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14.4 每次爆破前,都必須灑水降塵;

14.5 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15.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檢查瓦斯,並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一炮三檢記錄本上,並有班長或安監工核實簽字,無核定簽字嚴禁裝藥爆破。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瓦斯小於1%時和無區域性瓦斯積聚,才准打眼裝藥爆破。

當採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 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爆破地點附近20m 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工作面風量不足,嚴禁裝藥爆破。

16.爆破工嚴格執行爆破工、安監工(安全負責人)、班組長「三人連鎖」爆破換牌制度。

爆破前,爆破工在檢查瓦斯不超限和連線工作無誤後,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後,在檢查頂板、支架等情況符合放炮要求條件時,布置警戒,撤出人員,清點人數,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安監工,安監工經檢查警戒到位情況、裝藥連線、頂板等情況,確認符合規定時,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後,必須吹口哨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爆破。

爆破後,只有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班長、爆破工、安監工才可同行進入工作面,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確認無問題後,三牌各歸原主,撤回警戒,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17.爆破撤人執行下列規定:

17.1 回採工作面不得小於35m,崩大塊矸時,不小於45m,拐彎爆破不小於40m。

17.2 掘進工作面撤人距離(直線):煤巷掘進不得小於75m,巖巷和半煤巖巷掘進不小於120m,並有掩體。

拐彎巷道爆破時, 當巷道拐彎掘進超過5m時,煤巷距離不小於50m,巖巷、半煤巖巷小不於75m, 並保證拐彎後不小於10m。大於10度的上山掘進爆破撤人距離應撤到拐彎平巷,執行拐彎巷道爆破的撤人距離。

17.3 正副巷同時掘進的工作面,正巷爆破,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爆破,正巷可不撤人(必須符合爆破撤人規定)。

17.4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1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18.採掘工作面爆破,採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爆破,其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1次起爆, 在採煤工作面,可採用分組裝藥,但1組裝藥必須1次起爆。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要1次裝藥1次引爆、禁止1次裝藥分次引爆。瓦斯湧出量大的採掘工作面,要嚴格控制1次爆破的數量。

19.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

20.通電以後裝藥炮眼不響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檢查, 找出拒爆的原因。

21.處理拒爆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21.1 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爆破;

21.2 在距拒爆炮眼0.3m處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 重新裝藥起爆。

21.3 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

21.4 處理拒爆的炮眼**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21.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21.6 裝好藥的炮和處理拒爆爆破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22.採掘工作面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並嚴格執行爆破後灑水降塵制度。無水時不准裝藥爆破。

23.堅持1個爆破工,配備1部發爆器,1趟母線的標準。井下嚴禁同1個採煤工作面、同1巷道前後多點作業、多頭爆破以及多台髮爆器爆破。

24.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電纜、瓦斯感測器和風筒等進行保護或移出工作面,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道路上設警戒截人,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警戒牌、拉桿或拉繩。

25.井下爆破必須使用髮爆器,髮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檢驗髮爆器的各項效能引數,並進行防爆效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長治縣西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井下 爆破管理 制度二零一二年 目錄放炮後灑水降塵制度 2 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2 電雷管編號制度 2 民爆物品領用制度 2 一炮三檢 和 三人連鎖放炮 制度 3 一 放炮後灑水降塵制度 採掘工作面必須有灑水降塵裝置,並嚴格執行放炮前後20公尺範圍內灑水降塵制度,不進行灑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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