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2021-06-29 00:31:23 字數 3290 閱讀 5161

1.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進行,統一由通風科領導。放炮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具有兩年以上採掘工齡,並經過專門培訓,熟悉通風、瓦斯和爆破材料效能,考試合格,由集團公司發給《放炮合格證》,同時領取由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破人員作業證》後,方可擔任放炮工作。

通風隊必須每半年對爆破工人員情況進行核定,由通風科彙總上報公司通風處。

2. 爆破工領火藥時,應根據當班需要量持「火工品領退記錄本、」「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到火藥庫領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下井前必須檢查髮爆器、爆破母線的完好情況,不符合要求必須進行更換方可下井使用。

3. 火工品發放單位負責把編號清楚的電雷管發給爆破工,並詳細登記清楚,否則,追究發放單位領導的責任,並處於相應的罰款。

4. 電雷管(含炮工當班未使用完又退回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前,發放單位必須責成專人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5. 每個爆破工必須親自到火藥庫領取電雷管,不得轉借。爆破工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火藥箱內,並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爆破材料不得私藏、私帶、亂扔、亂放、亂丟,不得私自帶上井,不得在工作面存放,必須當班領用,使用不完的當班必須辦理退庫手續。

爆破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裝置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火藥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6. 井下爆破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破材料;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爆破材料;不同廠家生產或不同品種的爆破材料,不得摻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7. 爆破工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四聯單手續。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時間行走,中途不得隨意停留。

8. 爆破作業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17條規定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瓦斯湧出量大的採掘工作面,要嚴格控制裝藥的數量。

每班採掘工作面實際消耗的爆破材料量,要由當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的爆破材料要在當班退交爆破材料庫或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並在班後經通風隊值班幹部簽字備查。。

9. 裝配起爆藥捲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6條規定進行。按規定抽取的單個雷管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裝配起爆藥捲的數量與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10. 裝藥時,可由班長或有經驗的老工人協助爆破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327條規定共同進行。

11.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即在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檢查瓦斯。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公尺範圍內風流瓦斯濃度小於1%和區域性瓦斯無積聚超限可打眼裝藥和爆破。

每次爆破必須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由班長(或採掘隊長、安檢員)核實簽字後,才准進行裝藥爆破工作。

爆破作業地點存在有《煤礦安全規程》第331條規定之一的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12. 施工單位必須對風筒加強管理,並根據掘進進度及時延伸風筒,保證風筒出口距工作面距離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超過規定時,嚴禁爆破。

13. 局扇停止運轉時,爆破工和生產單位的班組長、跟班幹部必須將全部人員撤至全風壓新鮮風流中,並在巷口揭示明顯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排程室、通風排程匯報。

14.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換牌制度。高瓦斯礦井回採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等地點,必須由爆破工、專職瓦斯檢查工和班長三人連鎖,

爆破前,爆破工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安排人員警戒,經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和清點人數,確認無問題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接到爆破牌後,必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秒後方可爆破。

15. 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符合高瓦斯礦井要求的髮爆器、爆破母線。髮爆器、爆破母線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必須定期檢驗髮爆器、爆破母線的各項效能引數。

爆破工領取髮爆器後,必須隨身攜帶或隨同小藥箱鎖入專用的火藥箱內。爆破後,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並扭結成短路。

16. 爆破前,必須加強對裝置、管線等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安全地點警戒。

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17. 正副巷(或類似於正副巷)同時掘進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條巷道爆破作業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18. 嚴格執行爆破停電制度。回採工作面爆破,必須停工作面及回風巷內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裝置電源;掘進工作面爆破必須停巷道內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裝置電源,且班組長必須派人將工作面電氣裝置移至t1探頭控制範圍(20公尺)以外;對於不能移動的電氣裝置,必須切斷其電源。

19. 高瓦斯礦井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在採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裝藥分次起爆。瓦斯湧出量大的採掘工作面,要嚴格控制裝藥的數量。

20. 嚴禁放明炮、糊炮或利用殘眼裝藥放炮。檢查或處理拒爆、殘暴時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炮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炮工交接清楚。

放炮後發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爆破工統一**,交回火藥庫。

21.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理,但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30條規定。

22. 乙個爆破工只配一部髮爆器,嚴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多頭爆破以及多台髮爆器爆破。

23. 採掘工作面必須有灑水降塵措施,同時嚴格執行爆破前後灑水降塵制度,無水不准爆破。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

24.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從貫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掘進工作面每次裝藥前,都必須檢查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

只有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26.爆破技術要求

1)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2)放炮撤人執行以下規定:

a)掘進工作面(直線巷道)撤人距離:煤巷不得小於75公尺;巖巷、半煤巖巷不小於120公尺,並有掩體。

b)拐彎巷道放炮,當巷道拐彎掘進超過5公尺時,放炮撤人距離:煤巷不小於50公尺,巖巷和半煤巖巷不小於75公尺,並保證從拐彎處到放炮掩護地點不小於10公尺。

c)正副巷同時掘進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d)回採工作面放炮,距兩側掩護地點距離不小於30公尺,崩大塊煤矸時不小於45公尺;拐彎處(兩側缺口)放炮,放炮地距兩側掩護地點不小於40公尺。

27、本制度未涉及部分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執行。

通風科通風隊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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