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寧發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2021-06-02 23:58:45 字數 3616 閱讀 8194

瀘寧發通[2011]5號

關於印發《四川瀘州寧發能源****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

現將《四川瀘州寧發能源****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主題詞:井下爆破管理制度通知

四川瀘州寧發能源****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作業時,施工單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詳細說明炮眼的名稱、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裝藥量、封泥長度,崗哨(警戒)圖布置應詳細標明放

炮撤人地點,崗哨位置等情況,否則不准爆破。

2.爆破工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或措施規定爆破,否則處罰50元/次。

3.井下爆破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換牌管理制度,否則每次對責任人處罰50元/次。4.

人員私自進入警戒區,對崗哨人員處罰200元/次;布崗不到位未造成**事故的處罰班長100元/次,造成**事故的按規定追查處理。

5.炸藥與雷管必須分開裝運井下工作點,雷管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必須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專職背藥工親自運送,否則處罰當事人100元/次。

6.爆破工和背藥工領到爆破材料後,要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分別裝箱備用,嚴禁中途逗留,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7.爆破炸藥箱必須放在警戒線以外,支架完整、頂板完好、無機電裝置的安全地點,否則每次對責任單位處罰300元/次。

8.嚴禁人員坐雷管箱、炸藥箱,否則對責任人處罰50元/人/次;炸藥箱不完好對施工隊處罰100元/次。

9.乙個工作面只准使用一台髮爆器和一把鑰匙,違反規定對責任人處罰100元/次。並將多餘的一台收繳公司安監處處理。

10.爆破工每班應對固定爆破母線進行全面檢查,發現破損及時處理,否則對爆破工罰款30元/處;固定爆破母線必須按措施要求鋪設,無措施處罰100元。

11.爆破固定母線必須使用規格(不小於2.5mm2)一致的銅芯母線,否則對施工單位按不合格母線5元/m處罰。

12.髮爆器必須定期校驗(不大於3月/次)各項效能引數,並有記錄,否則對施工單位處罰100元。

13.髮爆器和放炮牌必須由瓦檢員隨身攜帶,放炮命令牌由班長隨身攜帶,警戒牌、髮爆器鑰匙由放炮員隨身攜帶,否則處罰責任人50元/次。

14.沒有按以下「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執行的處罰責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按規定追查處理。

(1)打眼完成後班長向瓦斯檢查員下達命令牌,由班長負責安設崗哨(警戒),下達撤人命令,瓦斯檢查員負責檢查瓦斯。

(2)瓦斯檢查員檢查完裝藥前瓦斯後,下達可以裝藥命令。

(3)爆破工裝藥完成後,由瓦斯檢查員檢查裝藥後瓦斯,向班長匯報,班長下達連線命令。

(4)爆破工連線完成後,向班長交付警戒(崗哨)牌,副班長和瓦斯檢查員負責組織撤人。

(5)到達啟爆點後,班長負責清點作業撤離人數和警戒人員,將命令牌交付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通報報瓦斯檢查情況並排程室匯報,排程同意後,將放炮牌和放炮器交付放炮員。(6)班長和瓦斯檢查員向爆破工下達起爆命令。

(7)炮後巖巷15分鐘、煤巷30分鐘向排程室匯報後,由班長、瓦斯檢查員、爆破工逐步進入工作面檢查瓦斯、頂板情況和爆破效果。

(8)交換 「三人聯鎖」牌,班長持命令牌,瓦斯檢查員持放炮牌和起爆器,放炮員持警戒牌、起爆器鑰匙,班長下達撤(警戒)命令崗哨,清點人員爆破結束。

15.發現井下炸藥、雷管存放在一起,對責任人處罰100元/次。

16.井下母線箱、固定母線破損未及時修復和更換的,臨時母線破損未及時(當班進班2小時內)用絕緣膠布包紮的對責任人處罰50元/處。

17.採掘工作面引藥製作、腳線與母線的連線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他人員嚴禁操作,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0元/次。並追究當班值班隊幹責任。

18.工作面在裝藥過程中,附近30公尺範圍內嚴禁任何作業,否則對責任人和施工單位處罰300元/次。

19.採掘工作面在裝藥過程中,只允許施工隊經過培訓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裝藥,其他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地點,否則對責任人處罰50元。

20.採掘工作面爆破前後,附近20m範圍內,必須灑水降塵,並開啟巷道內淨化水幕,否則對施工隊處罰100元/次;不灑水、不開啟噴霧放炮的對瓦斯檢查員、班長處罰50元/次。

21.爆破撤人距離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撤人站崗,否則對施工隊處罰200元/次。

22.裝藥、爆破前施工隊未安排專人警戒或警戒不到位,以及未安排撤崗,對班組長處罰100元/次。

23.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和巖粉,否則對當班班組長罰款10元/眼。

24.裝藥和爆破前,爆破地點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安全警戒範圍內,正在打眼、裝車時嚴禁裝藥和爆破,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0元/次。

25.裝藥前施工隊必須對磧頭10公尺範圍內棚梁採取加固措施,杜絕空頂、空幫(加固距磧頭距離不大於1.2m),否則對施工隊處罰100元/次。

26.爆破作業前後,由施工隊班組長向排程匯報探眼施工位置及深度、警戒布置、支護情況,爆破工向排程匯報裝藥量、雷管、水炮泥使用情況,瓦斯檢查員向排程匯報「一炮三檢」瓦斯情況,排程室要作好記錄並認真填寫好放炮允許卡,否則

對責任人處罰100元/次。放炮允許卡如下:

面放炮允許卡

一、現場值班隊幹匯報人班長爆破工瓦斯檢查員布崗撤崗人斷電負責人 。

二、崗哨(警戒)人:1234

5678

三、工作面情況:1、有無斷層或裂隙2、裝藥量 kg;3、是否使用水炮泥4探眼個數個、深度 m;5、炮泥(封泥)長度 m;6、炮眼深度 m;炮眼個數個。

四、安全措施執**況:1、風機執行 ;2、風筒出口距工作面 m;3、啟爆點距爆破點 m;4、啟爆點人數人;其餘人員撤到 。

地點;5、壓風自救袋 ;自救器攜帶

五、瓦斯情況:進風流 %,磧頭 %,回風流積聚瓦斯,溫度度。

六、啟爆時間班時分;炮後進入工作面時間時分。

七、排程值班員值班主任值班領導

施工單位:

年月日 27.採掘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全斷面起爆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採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每一組裝藥後必須一次起爆;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28.採掘工作面爆破作業期間,可根據現場情況適當調整藥量和爆破孔數,但必須先向技術負責人和排程匯報,裝藥量和雷管個數不准超過措施中規定,否則對班組長、放炮員各處罰50元。

29.採掘工作面不得採用反向起爆,若採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會審後總工批覆,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30.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否則對責任人處罰50元/次。

31.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裝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否則對責任人處罰50元/次。

32.電雷管插入藥捲後,必須用腳線將藥捲纏住並將導線扭結成短路狀,否則對責任人處罰30元/卷。

33.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否則對責任人處罰100元/孔。

34.起爆時,出現放啞炮,由於連線原因造成的,對放炮員處罰50元/個。

35.炮眼裝藥時必須用木棍進行,不得採用鐵棍代替,否則對班長和放炮員各處罰100元/次。

36.爆破「四聯單」上所有內容必須記錄、簽字齊全(無正當理由拒簽者對責任人處罰50元/次),剩餘炸藥、雷管當班必須退回炸藥庫。無記錄或記錄不齊全對責任人處罰50元/次。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由通風防突部、安監處負責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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