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書寫與管理制度

2021-12-20 14:29:54 字數 3108 閱讀 6359

處方是指由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都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一、處方權的獲得及規定:

1、凡在我院註冊的執業醫師可在我院獲得處方權,獲得處方權的執業醫

必須在我院醫務科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2、無處方權的(執業助理醫師、進修醫師、轉科醫師、實習醫師)醫師必須在我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指導下開具處方,並由有處方權的醫師審核簽名後,處方才有效。

3、我院執業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經醫院審核同意後可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取得***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調劑資格,方可在本院調劑***品和精神藥品。

二、處方分類顏色

1、普通處方為白色。

2、急診處方為淡黃色。

3、兒科處方為淡綠色。

4、***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註「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為白色,右上角標註「精二」。

三、處方書寫要求:

1、處方應用藍黑或黑色墨水書寫。醫師開具處方必須本人親自簽字,不准他人代簽。不准事先在空白處方上簽字交他人開處方。

2、處方前記的各專案應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3、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

4、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5、藥品名稱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任何醫師或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患者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

7、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一般不超過五種藥品,如患多種疾病,可特殊處理。

9、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每橫排一般不超過4味藥;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名之後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出。

10、藥品用法、用量: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留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藥房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3、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公升(l)、毫公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四、處方的開具

1、醫師開具處方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2、醫師開具處方必須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3、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4、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

5、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資料: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口簿、身份證或者其它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檔案。

6、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品注射劑僅限於院內使用。

7、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它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8、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 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它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的***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用量。

五、處方審核、調配及管理要求

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2、具有藥師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調配處方時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處方用藥的劑型、劑量、給藥途徑、用法、配伍禁忌,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是否註明過敏皮試及結果等進行審核。

3、藥師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或處方書寫不合格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並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本上,經辦藥師應當簽名,同時註明時間。

4、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並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較為嚴重濫用不合理用或用藥失誤的,藥師要向醫務科報告。

5、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6、發出的藥品應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作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7、藥師在完成處方審核和調劑後,配方調劑、複核應當在處方上分別簽名(雙簽名);對於不規範處方或處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六、處方的儲存

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期限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2年,***品處方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期限為3年。處方儲存期滿後,經醫院主管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門診處方書寫制度

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師才能坐診處方。2.處方使用中文或拉丁文,以藍黑墨水或黑墨水書寫。3.處方內容應包括 診所全稱 門診號 處方編號 年月日 病員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藥品名稱 劑型 規格及數量 用法 用量 醫師簽字 配方 發藥人簽字 藥價。4.一般處方以三日量為限,對於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

解讀處方書寫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辦法 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三個月,在院長和各相關科主任的領導和各部門員工的努力下,全院對 處方管理辦法 進行深入透徹的學習,對 處方管理辦法 的執行基本到位,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同時提高了藥劑科的管理層次。同時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藥劑科發現院內不同部門對某些條款的解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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