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點解讀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11-04 14:15:58 字數 4174 閱讀 9050

第十單元其他合同

【考點4】建設工程合同(p103)

4.承包人墊資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利息;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無權請求支付利息。

【相關鏈結】工程欠款的利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竣工日期(2023年多選題)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6.付款時間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7.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2023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優先受償權的含義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築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享有優先權的工程價款的範圍

建築工程的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築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3)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4)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消費者支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例題1·多選題】下列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的竣工與驗收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23年b卷)

a.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b.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c.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即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開始使用之日為竣工日期

d.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答案】ad

【解析】(1)選項b: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選項c: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辦公樓,但乙公司並無相應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工程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2023年)

a.合同無效,但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付款

b.合同無效,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工程價款

c.合同無效,乙公司無權請求甲公司付款

d.合同有效,但甲公司有權撤銷合同並拒付工程價款

【答案】a

【例題3·單選題】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人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發包人與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特定型別的有名合同處理,該有名合同是( )。(2023年)

a.技術服務合同

b.建設工程合同

c.委託合同

d.承攬合同

【答案】c

【解析】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考點5】委託合同(p107)

【解釋】委託和**的區別:(1)**關係是三方關係(被**人、**人和第三人),委託合同是雙方關係(委託人和受託人);(2)**屬於對外關係,委託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內部關係(即使在委託**中,委託合同關係也僅限於被**人和**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3)**包括委託**、法定**和指定**,委託合同僅僅是委託**的基礎關係。

1.費用與報酬

(1)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3)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隨時解除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轉委託

(1)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5.隱名**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披露義務

①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存在,就不會與受託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例題·單選題】甲委託乙銷售一批首飾並交付,乙經甲同意轉委託給丙。丙以其名義與丁簽訂買賣合同,丙依約向丁交付首飾,但丁拒絕向丙支付首飾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乙的轉委託行為無效

b.丙與丁簽訂的買賣合同直接約束甲和丁

c.丙應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對丁的權利

d.丙應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對甲的權利

【答案】c

【解析】(1)選項a: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2)選項b: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情況下,該合同才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本題並沒有指明「第三人當時知道」;(3)選項cd:

受託人(丙)因第三人(丁)的原因對委託人(甲)不履行義務(因丁拒絕向丙支付首飾款,導致丙不能向甲付款),受託人(丙)應當向委託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託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丙)對第三人(丁)的權利。

【考點6】技術合同(p108)

1.技術合同的無效事由(2023年多選題)

除了《合同法》總則規定的無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佔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智財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裝置、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裝置等的渠道或者**。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智財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2.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該法人因該合同受益的,在其受益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解釋】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1)該合同有效;(2)事後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由法人承擔責任;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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