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隊安全獎罰制度 2019

2021-11-04 11:23:28 字數 4637 閱讀 7279

寸草塔二礦通風隊安全管理獎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和兩級公司及寸草塔二礦安全指令,全面實現2023年安全奮鬥目標,積極推進我礦本質安全礦井建設,杜絕「三違」,實現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不斷提公升我礦「一通三防」管理水平,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的健康與安全,結合通風隊實際,特制定本制度,隊內所有在冊人員獎罰一律不准交現金,必須給予工分處罰。

第二條各種獎罰參照(不低於)礦裡制定的獎罰制度。

第三條凡是礦內、公司檢查、集團公司檢查 (或委託單位)查出問題,經隊委會研究是否再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對本質安全考核沒有影響或已經受到連帶處罰的人員不再加罰。

第四條班長可以對本班組的人員進行選擇,對工作消極者,班長可以根據情況扣分並向隊領導匯報。因工作不努力,本班班長不要的人員,若其他班組不要,均退回經營辦。

第五條對處罰認識不正確,不能認識過失,沒有受到教育、態度不端正者加倍處罰;如對區隊處罰有異議,可以按程式(分管幹部、書記、隊長、分管礦領導)上訪,無論事大事小,對越級上訪者嚴肅處理。

第六條所有「三違」人員均取消本年度評先、旅遊、療養等資格。

第二章勞動紀律管理

第一條按照礦上和隊內的規定進行輪休(正式工輪休每月7天,費用工每月休4天。)排定休班後原則上不准請假,如需臨時調整休假,必須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經隊領導批准後請假生效,如不准假而休息,視為曠工。無故曠工者,當天工分取消並處罰60工分,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報礦經營辦進行處理。

第二條由於家裡有急事不能上班(奔喪、突發重大疾病、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等情況除外),造成當班崗位人員不足,當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每天處罰30工分。

第三條不服從隊內工作分配、與隊領導無理取鬧、惡語傷人或企圖動手打人者一律處罰100工分,並停工處理。將發生打架、鬥毆事件的責任人退回經營辦。

第四條隊領導班前會安排的工作必須要有反饋,不按時匯報者,處罰10工分/次。

第五條班前會上針對自己所管轄範圍內的重點及注意事項,每日一題本上必須做記錄,不做記錄或記錄不全者,處罰20工分/次。

第六條嚴禁在會議室抽菸,在會議室裡抽菸或座位下面有菸頭者,處罰20工分/次。此事項由班組長負責管理,發現上述情況對班組長連帶處罰10工分/次。

第七條按時(班前會時間:夜班23:00 早班7:

00 中班15:00)參加班前會,不得遲到、早退,對遲到、早退者處罰10工分/次;影響開班前會者(說話、起鬨、打鬧、嬉戲等),處罰10工分/次;班前會工作已經安排完畢遲到者,處罰20工分/次;沒有領會班前會精神而不詢問造成工作失職者,視情節輕重處罰20—50工分/次。

第八條井下崗位工睡崗、脫崗、假檢、假報瓦斯或不在現場交**的。隊內發現處罰50工分/次,由礦機關或礦領導發現但未定性為「三違」者處罰100工分/次,重複出現或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因「三違」到安管辦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期間,正式工工資按待崗工資發放;費用工則沒有工資,問題嚴重者退回經營辦。

第三章通風系統

第一條主扇、局扇停風後,瓦檢員未立即斷電、撤人,不設定柵欄和揭示警標、不匯報排程和區隊,對當班當崗瓦檢員處罰50工分/次,發生事故按照事故進行處罰。

第二條未按照規定位置設定通風設施或設施質量不符合要求,對帶班班長處罰50工分/次。

第三條出現停風、風流短路或井下通風系統發生變化,當班該區域瓦檢員未匯報、未查明原因或不知情者,給予警告處分並處罰50工分/次。

第四條瓦檢員必須負責檢查所轄區域內的所有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檢查人員不細心、不負責任,未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不匯報者,經區隊(通風組)裡或礦上查出的,視情節輕重每條問題處罰20—50工分/次。

第五條按時上報通風報表,報表資料準確、完整。無故不按時上報報表,對責任人處罰20工分/次;報表資料出現錯誤,對責任人處罰10工分/處;未按要求填寫資料者,對責任人處罰10工分/次。

第四章通風設施

第一條系統調整、巷道貫通等過程中,因通風設施施工、管理不到位造成影響,分別處罰分管隊幹和值班隊幹100工分/次和50工分/次。

第二條由於生產變化,排程會提出(或有關領導**通知)需要臨時改變通風設施,由於參會人員(值班)未傳達到位、未安排,造成影響的,處罰責任人100工分/次。

第三條各區域瓦檢員發現通風設施不按照質量標準施工,不糾正、不匯報,屬於監管失職,視情節輕重處罰20—50工分/次(出現此種情況時,監理人員不在現場)。

第四條通風設施出現故障,必須在井下及時匯報,公升井後再匯報者,處罰10工分/次,不匯報者處罰30工分/次。

第五章區域性通風

第一條區域性通風機吸風量不夠,出現迴圈風,不匯報、不處理,處罰測風員和當班瓦檢員各30工分/次。匯報後未及時安排處理,處罰當日值班隊幹50工分/次。

第二條出現無計畫停風,瓦檢員不匯報,不採取措施,無故不參加無計畫停風追查,處罰30工分/次。

第三條無局扇管理牌闆或牌闆記錄與報表不符,處罰測風員30工分/次。

第四條風筒出風口至工作面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未進行管理,處罰瓦檢員20工分/次;風筒拐死彎或不用過渡節,風筒吊掛不平直,未執行逢環必掛,風筒介面不嚴密或不雙反邊,未上風筒介面器,風筒有破口,隨意用鐵絲勾掛風筒接頭等不符合質量標準化標準的,現場不處理或不匯報(通風組、隊),對責任人處罰20工分/處。

第五條局扇不按規定填寫「雙風機雙電源切換記錄」者,對瓦檢員處罰20工分/次。

第六章瓦斯管理

第一條對瓦斯超限作業不制止的,視情節輕重處罰工作面瓦檢員200工分/次。

第二條瓦檢員不執行「一炮三檢」及「三人聯鎖」放炮制度,對責任人處罰50工分/次,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進行處理。

第三條瓦檢員未按要求填寫交**記錄或交接不清楚的,處罰20工分/次。

第四條各地點出現瓦斯濃度異常(瓦斯異常湧出)時,未及時發現;對礦井瓦斯存在的隱患匯報不及時或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處罰50-200工分/次;匯報後沒有及時安排處理的,對當日值班幹部處罰100工分/次。

第五條井下記錄牌闆、檢查手冊、瓦斯臺帳不對口,對瓦檢員處罰20工分/處/次,瓦斯原始記錄手冊及瓦斯班報表有塗改的,處罰10工分/處, 累計達三次以上加倍處罰,月底手冊丟失處罰50工分/次。

第六條瓦檢員未按規定佩帶可攜式瓦檢儀、氧氣檢測儀、一氧化碳檢測儀或使用不正確,處罰20工分/次;未按時交回儀器者處罰10工分/次。

第七條瓦斯探頭吊掛位置不符合要求,不履行現場管理職責、不匯報或匯報不及時者,對當班瓦檢員處罰20工分/次/處。

第八條新掘進面開工、風機未開啟、巷道出現盲巷不及時匯報,對責任區域瓦檢員處罰20工分/次;

第九條對瓦斯濃度超限不匯報,私自進入瓦斯超過3.0%的區域進行檢查,不按照規定排放瓦斯等冒險行為,視情節輕重處罰50-200工分/次,並停工培訓學習7天,在學習期間隊上按休班進行考勤。

第十條瓦檢員未完成領導交辦的事宜,視情節輕重處罰10—50工分/次,重複出現,加倍處罰;上級領導檢查,未按照值班隊長要求在工作地點等候或者檢查人員未找到現場瓦檢員的,按照脫崗處理。

第七章材料、工具管理

第一條按照庫房材料管理標準嚴格進行管理,做到物帳平衡。不建立材料出、入庫臺帳處罰材料員10工分/次;領取、**材料不及時上帳,對材料員處罰10工分/次。

第二條消耗掉的材料必須註明原因,沒有正當原因不得私自報廢材料。否則按照丟失材料處罰,丟失材料按照**賠償。

第三條各工種使用工具一次配齊,按照使用期限進行更換,不到時間不給更換,由於工具質量原因損壞的,可以以壞領新,私自損壞或丟失工具者,自想辦法購置或按照物品**處罰。

第八章防塵管理

第一條掘進或綜採生產時,未開啟噴霧、噴霧不完好、不使用,瓦檢員應及時督促生產區隊進行處理,如不督促且不匯報排程、通風隊值班幹部,處罰瓦檢員20工分/次。

第二條井下巷道要定期進行沖洗,並做好匯報,每人每天沖洗長度不少於200公尺,每發現一次漏衝或沖洗長度不夠給予責任人處罰30工分/次。

第三條嚴格按照礦井綜合防塵制度及時進行衝塵,對井下分管範圍內巷道每發現一次積塵現象,處罰責任人50工分/次。

第四條通風隊分管範圍內噴霧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噴頭堵塞要及時進行處理,隊幹部發現噴頭堵塞的給予責任人處罰10工分/次,礦領導發現的給予責任人處罰30工分/次。

備註:其他未盡事宜根據實際情況由隊委會研究決定並不斷補充完善,隊委會成員包括隊領導、班組長和職工代表。

第九章分管幹部連帶責任

第一條幹部分管範圍依據《2023年通風隊幹部分工表》;

第二條當員工因井下工作受到處罰時,分管幹部若當日跟班,則承擔30%連帶責任;若入井但不跟班,則承擔20%連帶責任;若在崗但未入井,則承擔10%連帶責任;若休息,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當員工發生不安全行為時,分管幹部無論休息與否,均承擔20%連帶責任。

第四條員工除井下工作外,受到任何處罰時,分管幹部均承擔10%連帶責任。

第五條分管幹部主動發現問題進行處罰時,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章獎勵部分

第一條為使我礦「一通三防」工作更上一層樓,為生產保駕護航, 樹立員工的上進心,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隊內決定對工作中盡職盡責、各項工作起帶頭作用的員工進行獎勵。

第二條參加礦上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前3名者,獎勵50工分/次;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獲得前3名者,獎勵100工分/次。

第三條在安全生產上提出合理化建議者,經領導認可後獎勵30工分/次。

第四條在瓦斯治理、通風系統調整中,發明小改小革的人員,獎勵100工分/次。

第五條井下發現通風系統重大隱患,當場處理獎勵100工分/次;及時匯報者,在沒有造成影響生產的情況下,獎勵50工分/次。

第六條及時制止違章,避免事故發生的,經礦領導或相關部門認可的,視情節輕重,獎勵50—100工分/次。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條本辦法由寸草塔二礦通風隊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寸草塔二礦通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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