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2021-10-24 10:55:33 字數 3445 閱讀 9520

編制審核

批准2023年4月發布年月日開始實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引用標準及相關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河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職業病目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

4、術語和定義

4.1職業衛生

4.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4.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5、機構設定

公司辦公室負責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6、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情況。

3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落實。

4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點,協助衛生監測站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檢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負責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6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查體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工作。

7負責組織進行建設專案的職業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8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9定期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10負責新入公司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

11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7、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7.1管理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7.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8、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8.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a.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b.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c.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d.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e.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f.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作業的權利;

g.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8.2塵、毒、噪場所規定

生產場所為粉塵職業病重點防治場所。

8.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預防措施

a.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b.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專案,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c.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定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裝置,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d.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e.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定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8.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a.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b.對作業場所散發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c.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d.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e.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f.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g.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雜訊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治職業病發生。

h.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i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8.3.3職業衛生管理

a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b.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c.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企管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d.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業禁忌症的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e.工作場所放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f.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g.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定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註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檢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h.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外,發生急性職業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i.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9、生產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制度。

9.1衛生監督部門對公司確定的危害因素分布點進行監測,監測頻率為每年一次。

9.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標時,企管部與超標單位應立即分析原因,採取有效的措施,立即整改。

9.3在檢測點設定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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