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2021-10-09 18:05:45 字數 3146 閱讀 36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在原《生產工廠規章制度之勞動紀律》基礎上加以補充、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第三條勞動紀律定義:指勞動者在勞動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

第四條原則: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廠部和車間交付各項任務。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

(職業道德:指企業、單位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應遵循的職業操守。如要維護單位的利益不得洩露商業或機關秘密、團結同事、服務周到等,職業道德是員工應該遵守也必須遵守的職業規範。

)第二章勞動守則

第五條嚴格遵守公司各種規章制度,服從組織分工和安排。

第六條愛公司如家,愛崗敬業,樹立全心全意服務公司,對公司樂於奉獻的思想。

第七條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和利益,敢於抵制惡意損害企業形象的言行,樹立公司整體意識和集體意識。

第八條遵守作息時間,保證上班準點開展工作,下班作好總結作業,確保工作場所安全後才離崗下班。

第九條工作中保持頭腦清醒、精力集中。上班期間禁止喝酒。嚴禁參與賭博活動。

第一十條愛護公物,厲行節約,管好、用好公司配套裝置、工具、物資、生產物料等。

第一十一條上班期間不得擅自離崗、脫崗、無故串崗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上班期間,與工作無關人員(包括小孩)不得隨意帶入工作場所。

第一十二條上班期間不准利用計算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一十三條上班要注意各種場合的儀容、儀貌,不允許穿拖鞋,打光背,生產現場不准穿裙子。

第一十四條加強業務知識學習,依時代發展,及時更新有關知識內容,自覺提高自身素質。

第三章獎懲制度

第十五條獎勵

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 在完成公司生產和工作任務能提高產品質量,節約財產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1-1、 在生產、科研及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某一方面提出有顯著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1-2、 在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顯著成績,貢獻較突出。

1-3、 保護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

1-4、 同非法行為作鬥爭,對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司生產(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

1-5、 執行規章制度,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1-6、 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事蹟突出。

1-7、 其它有突出貢獻者。

2、獎勵可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通令嘉獎,優秀員工等榮譽稱號,也可發給一次性獎金。

3、給予員工獎勵,由各部門上報詳細事蹟材料給行政管理部,公司當月進行兌現獎勵並通報表揚。

4、獎勵的操作程式依照《員工建議及意見的管理制度》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處分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一) 違反勞動紀律

1-1 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違者依《考勤制度》處罰。

1-2 嚴守工作崗位,不准脫崗、離崗、串崗,上班時間不得無故離開工作崗位或到其他工作崗位走動,違者一次罰款10元。

1-3 上班期間喝酒,罰款100元,並停止當天工作;喝酒後上班者,罰款50元,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4 在上班時間玩電子遊戲,利用公司**打私人**,利用計算機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按《**、傳真、影印的規定》處理。

1-5 各部門/車間管理除抓好生產(工作)外,還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部門/車間內經常發生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將對該部門/車間領導做出批評或降職直至勸其辭職。

1-6 上班不佩戴工作證,首次發現扣5元,再次發現扣10元。

1-7 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做到關機、關燈,違者一次罰款50元。

1-8 有其它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

(二)不服從工作分配,擾亂生產(工作)秩序。

2-1 服從上級交辦的任務和工作調動,不得拒絕,否則每次罰款50元,如月累計三次者開除處理。

2-2 嚴禁同上級爭執吵鬧,消極怠工而不完成任務者(同2-1款處理)。

2-3 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罷工、**或與車間管理人員爭辯,如對廠方在生產、質量及其他方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選派3-5人代表直接與廠部協商解決。否則組織者立即開除,參與者按2-1款處理。

2-4 打架或試圖傷害他人均屬嚴重違紀行為,不論有何理由,違者罰款100-300元,聚賭者每人罰款50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並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 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

3-1 工作場所內吸菸,每次罰款20元,違規吸菸導致火災並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及損失和影響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 因「三違」(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或造成裝置事故以及人身出險事故的,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金額大小由廠部研究決定)。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 因沒有落實安全防範工作,導致發生盜竊事件,給予責任人處以50-300元處罰。

(四)工作不負責任。

4-1 無故損壞裝置、工(器)具,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價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4-2 對偷竊及其它不潔行為,知情不報,包庇說情,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五)利用工作職權之便,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

5-1 無故將屬下調離出廠從事第二職業,作開除處理。

5-2 在上班時間做私活,除沒收所做物品外(外進、廠內),罰款50元/次,屢教不改,月累計三次者,開除處理。

5-3 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5-4 濫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留用察看、開除。

1、 警告三次等同記過一次。

2、 記過三次等同記大過一次。

3、 記大過三次等同開除處理。

4、 降級處分的,崗位工資隨職調整。

5、 留用察看處分期限為6個月,留用察看期間停發一切工資及獎金。表現特別好的可提前結束處分期限,表現不好的作開除處理。

6、 開除處分扣發本人工資及其它待遇。

第十八條對於弄虛作假,利用工作時間或病(工傷)修養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的員工,一經發現核實立即開除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公司其它規定者,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由行政部牽頭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進行督查。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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