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違反安全保衛制度行為處罰條例

2021-10-08 14:52:38 字數 3597 閱讀 1497

定邊農村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為了進一步加強定邊農村商業銀行安全保衛工作,增強職工安全防範意識和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意識,杜絕違規操作現象,確保我行資金、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安全檢查

第一條網點負責人每月檢查庫存、重空少於4次,或未親自檢查、由他人代簽字的,每缺一次或代簽一次處罰網點負責人500元。財會部未按周、分管領導未按月檢查清算中心庫存、重空的,每次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二條安保部未按月對全部網點安全保衛工作進行一次檢查,未對城區網點現金尾箱進行突擊檢查,處罰安保部經理500元。安保部未按周、分管領導未按月檢查槍彈管理情況,每次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三條網點負責人檢查安全保衛工作每月少於4次的,每缺一次處罰負責人500元。

第四條營業人員營業前或營業終了不按規定檢查周邊環境、報警監控設施、防衛器械、營業場所牆體、聯動門、窗戶、自助裝置等安全狀況,每次處罰500元。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條網點負責人不按周組織職工進行一次安全學習教育,學習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或過於簡單,職工無專用學習筆記的,每缺一項(次)處罰負責人500元。

第六條網點負責人不按規定每半年組織職工進行一次安全緊急預案演練,演練內容過於簡單或無文字、影像記載資料的,每缺一次處罰負責人500元。

第三章裝置管理

第七條工作人員不按規定保管、使用防衛器具,致使器械丟失或損壞,由責任人照價賠償,並處罰責任人500~2000元。

第八條不按規定設定和啟用報警裝置,人為關閉監控系統,造成報警、監控無聲、無畫面的,處罰責任人1000元,同時處罰行長(主任)500元,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管槍人員違反槍彈管理規定,致使槍彈被盜、丟失、損壞、走火或發生其它涉槍案件、事故的,給予開除處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管槍人員不按規定程式領用、保管槍彈或未及時登記相關登記簿的,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十一條管槍人員擅自攜槍外出、借給他人槍枝、無故鳴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章營業期間

第十二條未實行櫃員制的網點不堅持雙人臨櫃、交叉複核或實行櫃員制的網點2人以下臨櫃的,處罰責任人500~3000元,行長(主任)500元。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不隨手關鎖營業室防尾隨互動聯鎖門的,每發現一次處罰金1000元;無特殊原因(指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或工作需要搬運辦公設施等特殊物品)擅自使用互動聯鎖門「雙開」(內、外門同時開啟)的,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2000元,並在職工會上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營業室內有內部閒雜人員進出的,每發現一次各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外部人員(含維修工、送水工)進入營業室的,處罰責任人5000元,並作相應行政處理。

第十五條營業人員辦理業務中接受陌生人饋贈的香菸、食品、飲料、藥物等物品的,處罰責任人1000元。

第十六條營業人員因故離開本人工作區域,不論時間長短,未將櫃員卡、印章、密押等重要物品放入箱、櫃並上鎖保管的,每次處罰當事人500元。

第十七條營業終了或夏季午休期間未將現金、印鑑、密押、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入庫保管,未設金庫的營業網點,營業終了未將現金、印鑑、密押、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裝箱候車或在櫃檯外攜款箱候車的,處罰責任人500~2000元。

第十八條營業期間將大宗現金閒置於櫃員桌上或外部人員可見範圍內,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十九條不按要求使用、登記安全登記簿的,每漏登一次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條營業期間遇有突發事件,不能按照防暴預案要求有效處置造成損失的,除全額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守庫押運

第二十一條不堅持雙人管庫制度,不啟用保險櫃密碼,鑰匙由一人掌管,單人出入庫房的各處罰2000元;屬行長(主任)安排不當的處罰行長(主任)2000元。造成不良後果的,除賠償損失款項外,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由於保管不善,造成保險櫃、業務庫、營業室鑰匙(含門卡)丟失的,維修、更換費用由當事人自理,並處罰金500元;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全額賠償外,視其情節處罰當事人1000~5000元,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業務庫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雜物、存放個人物品的,處罰500~1000元。

第二十四條不堅持雙人守庫制度,一人守庫或擅自找他人頂替守庫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各4000元,行長(主任)2000元,並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視其情節追究行長(主任)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不按規定時間到達守庫崗位,擅自讓無關人員進入守庫室,夜間隨意進出守庫室的,每項(次)處罰責任人2000元,同時處罰行長(主任)1000元。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擅自洩露押運時間、行車線路、目的地、現金數額的,處罰責任人1000~5000元;造成後果的,除全額賠償外,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運鈔車司機出車前未認真檢查車輛,致使運鈔途中發生故障的,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途中讓他人代駕的,處罰司機500~1000元、代駕人500~1000元;執行任務期間喝酒的,處罰500~1000元,並給予行政處理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押運人員執行任務不攜帶**、不穿防彈衣、不戴鋼盔,不按規定程式運鈔,取送款不到位,在營業室外辦理款箱交接手續的,發生其中任何一項處罰責任人

500~2000元。

第二十九條押運車輛搭乘與運鈔無關的人員,擅自改變預定的行車路線,途中遊玩、走親訪友、隨意停車,發生其中任何一項,處罰責任人500~2000元。超速行駛或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或被交警扣押,導致貽誤工作,情節輕微的,給予賠償損失或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三十條押運車輛到達各網點接送款,必須停靠在該網點**錄影有效監控範圍之內,否則處罰司乘及押運人員各500~1000元。因車輛停位不當發生其他事故無法檢視錄影畫面的,視其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押運期間遇有突發事件,未按防暴預案有效處置造成損失的,除全額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營業人員未按規定要求接、送款箱的,處罰責任人500~2000元。

第六章值班帶班

第三十三條值班、帶班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崗、不堅守崗位,未對周邊環境、門窗、布防及防衛器具進行認真檢查的,每次處罰責任人500元。

第三十四條值班期間飲酒、娛樂的,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五條擅自讓無關人員在值班室逗留或留宿的,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值班期間隨意開啟大門、不認真做好值班記錄、發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的,處罰責任人500~1000元。

第三十七條帶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查崗,或未讓主、副庫分別接聽**,未進行詳細登記的,處罰帶班人500元。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未與聯防單位簽訂聯防協議,未與職工簽訂安全崗位責任書的,每項處罰行長(主任)500元,並限期補簽。

第三十九條上級相關職能部門到各支行、分理處、營業部進行業務、安全檢查時,必須有總部相關人員陪同,並出示「三證」(工作證或檢查證、身份證、介紹信)。無總部人員陪同的不允許其進入營業室或金庫檢查,否則處罰責任人及行長(主任)各500元。

第四十條職工參與黃、賭、毒的,一經發現,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經有關部門檢查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未及時進行整改的,處罰行長(主任)500元。

第四十二條其他違反安全保衛工作制度的,視情節輕重處罰500~6000元,或給予行政處理。

第四十三條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均要寫出深刻書面檢查上報總部安全保衛部。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定邊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安全處罰條例》即行廢止,與省聯社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省聯社規定執行。

信用社 銀行 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經濟處罰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xx市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經濟處罰辦法 以及 農村信用社綜合業務系統管理辦法 xx信用聯社會計規範工作考核細則 xx市信用聯社信貸規範管理操作實施細則 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

安全保衛工作人員職責

秀水中等專業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人員職責 1 保衛人員負責校內的安全工作,處理校園內突發事件 2 保衛人員要同班主任密切合作,加強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的組織紀律工作 3 保衛人員做好學校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及安全預案 4 保衛要經常對學校的教室 辦公室 宿舍 食堂 廁所 體育設施等進行安全檢查...

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的職責

1 本崗負責保衛本單位全部財產的安全 2 值班人員必須 小時堅守崗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3 加強值班巡邏檢查,保持高度警惕。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發現可疑的人和事應仔細詢問。做好值班記錄,並及時匯報。4 下班後必須鎖好職工進出的大門,嚴禁外人入內。5 安裝有報警器的部室和庫房,職工下班後必須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