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 銀行 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經濟處罰辦法

2023-01-06 15:03:07 字數 4703 閱讀 10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xx市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經濟處罰辦法》以及《農村信用社綜合業務系統管理辦法》、《xx信用聯社會計規範工作考核細則》、《xx市信用聯社信貸規範管理操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以及信用聯社內部制定的保證金融工作正常進行的各項規定、制度、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xx農村信用聯社系統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工作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視性質、情節、影響程度給予適當經濟處罰。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處罰是指對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給予的一次性罰款。在給予罰款的同時,還可依據事實情節,給予責任人扣發獎金、通報批評、收繳非法所得、賠償經濟損失等處理。

第六條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工作人員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應責令其限期糾正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處罰

第一節各級經營機構負責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罰

第七條本辦法所指各級經營機構負責人是指農村信用聯社(含其職能部門)及其下屬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經營機構負責人授意、指使違反現金管理規定辦理現金支付的,違反存款、貸款、結算、資金拆借、費用管理、中間業務等規定辦理業務的,或明知違規,但不予制止的,對機構負責人處以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九條各級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300—1000元經濟處罰:

(一)隱瞞已發現的違反規章制度問題的;

(二)在發現或者知悉違規隱患、線索情況後,不及時採取防範措施,致使信用社遭受損害或損害加重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已發生重大違規情況的;

(四)有意包庇違反規章制度行為人的;

(五)默許、暗示、指使或逼迫工作人員進行違反規章制度活動的;

(六)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內部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發生的。

第十條對下級的請示未按規定時間答覆的,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各級負責人不按規定親自查庫或者組織查庫、查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抵押及質押有價物品,每缺一次給予責任人100—200元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各級負責人不按規定安排好值班守庫,被各級主管部門檢查(含**查崗)發現有脫庫現象的,每次給予負責人3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未建立健全會議學習制度,未按規定召開會議組織職工學習、研究工作的,給予責任人50—200元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未按規定制訂到崗、到人、到責的崗位責任制的;或者已制訂但分工不明確的,給予責任人50—200元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規定導致營業機構丟失《金融許可證》、《營業執照》的,或者營業執照不年檢的,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2000-5000元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規定使用營業機構名稱、社徽的,給予責任人50—200元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受回扣或手續費,除收繳非法所得外,給予責任人3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企業借款或無償占用客戶物資、資金的,除追回被占用的全部資金或物資外,給予責任人3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被授權機構的負責人(含各級有權簽字人),違反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檔案審查制度,未經法律審查程式,超越許可權簽署這類檔案的,給予500—1000元經濟處罰。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約束力檔案,是指各營業機構出具的構成單方或者多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具體包括:各類借款合同及從合同、資金拆借協議、各類委託**協議、銀行承兌匯票協議、聯營協議、合作協議、各類保函、資信證明、貸款承諾書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二節違反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條對需要計提的支出不按規定提取的,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每次處以50-1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需要按比例控制的費用支出擅自超比例支出的,除退回超支部分外給予負責人100-5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二條採取掛帳等手段逃避費用控制和固定資產購建控制,超標準、超範圍支出費用或者購建固定資產(含在建工程)的,給予審批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未經上級批准或者超過批准金額對外捐贈的,給予負責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截留收入或虛列成本設立小金庫,用於私分或濫發獎金的,全額沒收非法所得,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規列支暫付款項,違規墊付信用聯社資金,違反規定或者超越許可權處置資金、財產的,給予責任人1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三節違反會計結算規章制度的行為及處罰

第二十六條經營機構明知是單位**仍以個人名義開立儲蓄帳戶辦理存款的,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條信用聯社各級經營機構在法定的會計帳冊以外另立會計帳冊,或不按規定入帳的,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會計結算規章制度,對票據、憑證、密押、證明檔案等審查不嚴,應當發現而未發現問題,造成透支、挪用、冒領、被騙的,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規定保管、使用印章、密押、壓數機、印鑑卡的;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印鑑卡、壓數機、密押被濫用、丟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給予責任人5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三十條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100-1000元經濟處罰:

(一)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不按種類設簿登記入冊,未按規定保管使用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請領使用手續,沒有做到日清月結的;

(三)對停止使用或作廢的重要空白憑證(包括**客戶後收回的憑證)、有價單證不按規定處理的;

(四)違反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保管、使用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違反規定辦理掛失手續,未執行「換人複核、分級審批」原則的,或者掛失後因審查不嚴致使存款被冒領的(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規定開立帳戶,出租、出借帳戶,或者為出租、出借帳戶提供方便的,給予責任人100-500元經濟處罰。

第三十二條主管人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主管人員100-500元經濟處罰。

(一)安排臨櫃人員、票據清算人員、票據交換人員串崗操作的;

(二)安排經辦人員與複核人員串崗操作的(未單機臨櫃);

(三)安排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串崗操作的(未單機臨櫃);

(四)在匯票和聯行業務中安排印、壓(押)、證三崗工作人員串崗操作的;

(五)安排會計人員和事後監督人員串崗操作的;

(六)安排聯行往來業務記帳員、複核員、編押員串崗操作的;

(七)安排計算機系統管理員與清算人員串崗操作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簽發空頭匯票(含匯票委託書)、銀行本票,辦理空頭匯款和受理空頭支票,墊付信用聯社資金的,給予責任人500-1000元經濟處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50-1000元經濟處罰:

(一)違反規定****的承兌、貼現、付款、保證及其他票據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壓單、壓票或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據未換人清點複核的。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50-200元經濟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賬務或核對轄內往來類業務的,包括內部往來、清算資金、系統內往來等;

(二)對人民銀行往來、同業往來等其他往來業務的賬務,未按規定每月進行賬務核對的;

(三)未按規定與開戶單位(含銀行往來),委託單位辦理存貸款及委託**等業務的對帳、簽證的;

(四)未按月列印、傳送未滿頁明細對帳單或未按季傳送餘額對帳單,並及時收回的;

(五)以上行為如造成帳帳不符,未及時發現並查清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50-1000元經濟處罰:

(一)重要空白憑證跳號使用的;

(二)未實行現金收入先收款後記帳、現金付出先記帳後付款、轉帳業務先記付款單位帳戶後記收款單位帳戶、他行票據收妥抵用的;

(三)辦理大額款項支付業務時,對銀行匯票等支付憑證及內部傳遞憑證,未按規定經有權人審核簽字,擅自辦理入帳、交換電子匯劃的;

(四)多計、少計利息或將利息清單串戶記帳,或者違反規定豁免利息,不按期結息的;發現差錯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

(五)違反規定簽發回單的;

(六)在結算過程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查詢、複查的;

(七)訪問款不入帳、套取客戶利息,或弄虛作假,隨意在各類存款科目中轉入、轉出的;

(八)未按規定辦理訪問款業務的。

第三十七條會計出納人員離崗未按規定辦理交接的,給予責任人50-200元經濟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規定辦理單位存款的查詢、凍結、解凍、扣劃手續的,給予責任人100-500元經濟處罰。

第三十九條將應當由信用社內部傳遞的會計資料交客戶自帶的,給予責任人100-500元經濟處罰。

第四十條未按規定核對帳目,造成帳帳不符、帳款不符、帳表不符、帳證不符、內外帳務不符的,給予責任人50-200元經濟處罰。

第四十一條臨櫃人員辦理自身訪問款業務的;臨時離開操作崗位(視線範圍內除外)未退到登入狀態的,給予責任人50元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50-1000元經濟處罰:

(一)明顯錯用會計科目的;

(二)未經授權、虛假授權或者不根據實際發生的會計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登記帳簿的;

(三)未經會計主管人員審核簽字,擅自填製憑證沖帳的;

(四)未經批准違規調整信貸規模,違規超許可權進行業務操作技術處理(修改相關資料),給信用社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20-500元經濟處罰:

(一)未按規定組織轄內會計輔導網活動,或者因會計輔導網活動不認真,檢查內容不到位,造成檢查範圍內應查出的問題未能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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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曾說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 在日常生活中,規範 和 規章制度 是無處不在 無時不有的。大到乙個國家,小到乙個企業,都會有它的規章規章制度。它的含義又是顯而易見的。規章制度是我們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證,如果在工作中我們不了解規章制度不按規章制度執行,那就會導致既定的工作停歇,也會阻礙公司的正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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