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

2021-06-01 22:46:37 字數 5275 閱讀 346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各直屬院校:

現將《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資金組織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貸款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資金管理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安全保衛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在落實過程中,一是要廣泛地進行宣傳教育,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使人人知曉規定內容,充分認識執行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二是要自覺遵守,嚴格執行。

對於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三是要加強督促檢查。各級行要加大檢查力度,通過常規檢查和突擊性檢查,特別是要通過抓正反兩方面典型來促進規定的落實,增強制度的權威性,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進一步加強內控建設。

此件要分解落實到有關業務管理部門,並**至縣(市、區)支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財務會計工作,防範金融風險,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對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中國農業銀行審核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規章制度的範圍是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法規、制度和中國農業銀行制定的規章、制度、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會計工作責任人員,包括各級行領導(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財務會計工作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含固定工、合同工)。

第四條對於違反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的工作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予以下列相應處理:

(一)批評教育,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獎金、崗位津貼或目標責任津貼,降低工資等級,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規所得。

(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四)其他處理:停職、免職、下崗待聘、解聘、限期調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以上處理可以並處。

第五條對違反規定並已觸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業務操作人員違規的處理

第六條辦理財務會計業務人員的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不堅持錢賬分管,當日核對賬款,現金收付換人複核,賬表憑證換人複核的;

(二)不堅持雙人臨櫃(出納櫃員制除外)、雙人管庫、雙人守庫、雙人押運的;

(三)私自動用庫款、營業用款、金銀、外幣、有價**和其他款項的;

(四)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當日記賬、總分核對以及內外賬和各種往來賬的定期核對,導致賬賬、賬表、賬證、賬款、賬實不符的;

(五)報表的編報弄虛作假,資料有失真實性的;

(六)財務會計檔案保管不當,造成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火災等損失的;

(七)財務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八)臨時離崗,款箱、賬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臨時代辦不辦交接手續的;

(九)不堅持執行印、押、證、機分管分用,相互制約的;

(十)對印、押、證、機管理不善,發生印、證、機丟失,密押洩密的;

(十一)不堅持執行重要空白憑證保管、領用、登記、銷號制度和進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十二)對借據要素不全和未經本單位有權審查人批准的貸款辦理了放貸手續的;

(十三)結算中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詢查復互相推諉,差錯處理不及時,影響匯路暢通的;

(十四)結算中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的;

(十五)在票據結算業務中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對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貼現的;

(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盜用聯行資金或挪用客戶存款的;

(十七)違反電腦處理業務管理的操作規定,擅自修改應用程式,造成數字丟失、洩密的;

(十八)截留、轉移收入,私設賬外賬和小金庫的;

(十九)不按規定計提各項收入、支出,違規列支應收款項及其他占款的;

(二十)違反固定資產購建管理規定處理有關資金、財產賬項的;

(二十一)不按規定核銷呆賬貸款,收回已核銷的呆賬貸款未按規定入賬挪作他用的;

(二十二)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制止和糾正,也不向單位領導及時反映,或在制止無效時,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二十三)其他違規行為。第七條對業務人員的違規行為,視其情節輕重、損失大小、影響程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發現初次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情節較重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乙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再次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兩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情節較重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扣發三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連續三次違規,但未造成後果的,無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下崗待聘,扣發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

(二)違反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導致案件、事故,造成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違規情節嚴重,後果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違規導致發生1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造成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嚴重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違規導致發生10萬元以上經濟大案或造成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嚴重事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行業規範共1部

第三章管理人員違規的處理

第八條管理人員是指各級行財務會計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基層營業單位負責人,其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對有關財會工作的規章、制度、規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時傳達貫徹,貽誤工作的;

(二)對財會工作狀況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解決不及時,監督檢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亂,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不落實的;

(三)對財會領域內發生的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現象不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重大問題不向上級報告或報告遲緩,貽誤時機的;

(四)參與策劃違規會計行為或對領導指使的違規行為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進行制止和反映的;

(五)對內部資金管理、監督失控,導致非生息資產不合理增加的;

(六)期末亂調科目、賬戶、報表,導致會計資訊失真的;

(七)對履行職責的財會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用人失察或對已發現有問題的人員沒有採取防範措施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九條對管理人員的違規行為,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一)未導致嚴重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扣發1~3個月獎金或目標責任津貼;發生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經濟大案或嚴重事故,造成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重大、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詐騙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檔案規定處理。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四章各級行領導違規的處理

第十條各級行領導的違規行為主要有:

(一)對國家、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的財會方面的法規、制度、辦法不傳達、不貫徹執行的;

(二)截留或轉移業務收入、利潤,刮擠亂攤成本或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的;

(三)不根據業務量和業務發展需要配備財會工作人員的;

(四)對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對本行發生的重大問題,查處不力,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規定進行固定資產購建的,按規定應予報批而沒有報批的,專案實施應公開招標而未招標的;

(七)帶頭違反財會制度或指令財會部門違規操作的;

(八)用人失察或對已發現的有問題人員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各級行領導在領導財會工作中,有違規責任的,區別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一)未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發生10萬~50萬元經濟大案或嚴重事故,造成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二)發生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詐騙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檔案規定處理。

(三)發生特大經濟案件並造成5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在追究其有關領導責任的同時,根據情節輕重,要追究上一級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五章違規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違反規章制度,除按本辦法受到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外,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違反規章制度獲得的違規性所得,全部沒收。

關聯資料:行業規範共1部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共同違規的,視個人在違規活動中所負責任分別處理,負主要責任的從重處理,負次要責任的從輕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行政處分的,其職務、工資、專業技術職務按總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上述各條款,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明知故犯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拒不承認錯識的;

(四)毀滅證據的;

(五)阻礙、抗拒檢查或拒不糾正錯誤的;

(六)強制下屬人員違規的。

第十六條違反上述各條款,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於處理:

(一)技術性原因造成的問題;

(二)初次違規能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違規情節輕微,態度較好的;

(四)具體業務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並向上級報告的;

(五)積極協助查清情況並挽回損失的。

第十七條因違規被處罰的人員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或違規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行有權部門書面提出申訴,上級行有權部門應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審決定,複審期間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執行與監督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各級行領導負責貫徹執行。檢查發現違規違章行為,由具體組織檢查的行處或部門直接行政領導負責按照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屬許可權範圍內的,可直接處理,超許可權的報上級行批准。

凡違規違章行為,已構成案件的,分別交由監察、保衛部門查處。

凡違規違章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分別交由各級行監察、人事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受到經濟處罰的個人,應在接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沒款項,逾期不繳的,由財會部門根據處理通知,從被處罰的個人工資中扣收。

第二十條建立違規違章登記制度。由各級行財會部門負責登記儲存,詳細記錄違規違章的時間、內容、後果、處理情況等,並有行政領導及違規人員的簽名蓋章。

第二十一條各級檢查機構不按本規定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有意隱瞞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規處理的各項罰款由各級行按財務制度規定作非營業性收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資金組織規章制度的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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