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土城礦防治水管理辦法

2021-10-01 08:18:23 字數 3948 閱讀 3515

土城礦關於防治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切實做好防治水管理工作,杜絕礦井水害事故,結我礦實際,特制定土城礦防治水管理辦法。現將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治水」責任制度

第1條:礦長對礦井「防治水」工作全面負責,保證「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財、物。

第2條:礦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礦井「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水」工作規劃、計畫、設計和措施。

第3條:副礦長對分管業務中有關「防治水」的工作負責。生產副礦長對採掘開等生產過程中的「防治水」問題和事故隱患的處理負責;機電副礦長對保證礦井防排水機電裝置正常運轉,礦井正常排水負責;經營礦長要對「防治水」工程所需的資金、器材、裝置負責;安全副礦長對監督「防治水」日常工作,包括規劃、計畫、設計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負責。

第4條:副總工程師對分管的「防治水」業務管理負責。地質測量副總主要負責「防治水」規劃、計畫和措施編制、審批、檢查,每月組織分析採掘工作面四鄰水體情況,並及時組織做好**預報、探放水設計、鑽孔施工及整個放水過程的跟蹤、落實工作;採掘副總對各採掘工作面生產過程中「防治水」問題及事故隱患處理負責;技術副總對全礦採掘頭面設計、生產過程中「防治水」工作負責,及時查詢並提出「防治水」隱患,充分發揮技術業務保安;安全副總對監督「防治水」日常工作落實情況負責。

第5條:採區、開拓區區長負責對本單位「防治水」工程施工、防排水裝置安設、採掘頭面水體初步分析及水患治理簡單評價負責。

第6條:總工室要做到各採掘工作面水體分析清楚、探放水設計合理,施工過程全程監控,及時收集基礎資料,做好水害治理評估,業務保安防範措施得力。

第7條:經營辦、**科對「防治水」所需裝置要保質保量及時**,保證「防治水」工作順利進行。

第8條:安檢科對「防治水」設計、施工生產等環節的各種防範措施、規程負有審批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責任;專職安檢員要專人專崗,對生產過程中 「防治水」措施的落實必須及時跟蹤監督匯報。

第9條:採區(開拓區)技術副區長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有關「防治水」技術業務工作,平時必須加強本單位水患分析,積極提出處理意見,並嚴格保證探放水工程按設計要求施工,做好水害評估。

第10條:採區採煤(掘進)副區長負責本區所有採、掘頭面的「防治水」管理,積極組織「防治水」工程實施,嚴格按照「防治水」管理制度組織掘進。

第11條:採區(開拓區)機電副區長負責保證本單位所屬排水裝置的完好,供電可靠,確保各排水裝置執行可靠。

第18條:救護隊隊長負責全礦井探放水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日常監護及必要時的探險工作。

二、「防治水」實施要求

第19條: 礦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設定礦井防治水組織機構,配備滿足生產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

防治水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

採煤副礦長機電副礦長經營副礦長

成員:各專業副總總工室主任安檢科科長

通風區區長各採區區長開拓區區長

經營辦主任財務科科長勞社科科長

生產公司經理礦排程室主任

防治水組織機構: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地質測量副總採掘副總技術副總安全副總

成員:總工室主任及副主任安檢科科長及副科長各採區(開拓區)區長、技術副區長、採(掘)副區長經營辦主任

**科科長

第20條:堅持「**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防治水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防治水措施。建立防治水綜合評價體系,開展水害**評價工作。

第21條:加強對專業人員和探放水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組織對防治水作業人員的技能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應對水災的處理能力。

第22條:總工室應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礦防治水領導小組必須保證防治水資金的投入和裝置材料等物資的**。

第23條:總工室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24條: 堅持水情水害**預報,總工室每月初必須根據月採掘接替安排,召開地質及水文地質綜合分析會,及時編制當月採掘區域水情水害**預報和防治水工程計畫,水情水害**預報必須圖、文、表齊全,準確地預報出水情水害的威脅程度,並提出處理意見,採取可靠措施,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25條:井下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四位一體」的探放水措施。

1、開拓、掘進、回採巷道的防治水管理。要分析開拓、掘進、回採巷道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應對其周圍的地質構造、裂隙發育、水壓、採空區積水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及時提出水情水患預報,採取有效措施。凡是在水害威脅的區域,掘進前必須堅持 「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精心做好探放水工程設計,制定嚴格的施工方案和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審批後實施。

2、總工室必須做好採掘工作面附近的老空區等水情水害預報,採區必須加強探放水管理工作。

3、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必須標註老空區積水線和探水線以及警戒線。探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制定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湧出的安全措施,鑽孔施工過程中必須有瓦檢員、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排程室,及時處理。

4、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只准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下部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5、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要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並立即向礦井排程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要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6、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探水鑽孔成組布置,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間距必須滿足平距3m,豎直方向1.5m。

7、探放水孔施工過程中採區必須安排工程技術人員現場給定鑽孔引數,保證鑽孔施工符合設計要求。

8、安檢員必須監督鑽孔施工的實際情況,嚴格按設計要求驗收鑽孔,並將小票保管好,以備複查。

9、探放水工作結束後,必須由總工室據放水實際情況、鑽孔成孔圖分析情況和當初分析的積水範圍再設計驗證孔,待驗證孔施工完無異常後,方可最終確定放水終了。

10、井下探放水應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11、施工鑽孔前必須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護壁設施。

12、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專線、專號。

13、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要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14、探、放水鑽孔除兼疏水用的鑽孔外,終孔孔徑不得大於75 mm。

15、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鑽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等進行確定,但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於30m。

16、施工放水孔前,採區必須根據預計湧水量安設相應能力的排水裝置,挖好積水坑,經礦相關業務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進

行探放水鑽孔施工工作。

第26條:各項探放水工程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批准後組織實施。探放水工程結束後,要經過專業技術人員現場驗收,並進行水害評價,確定無水害威脅由相關業務科室及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採掘活動。

第27條:井下現場探放水鑽孔牌闆填寫必須真實,且鑽孔引數與鑽孔施工圖板必須吻合;鑽孔施工基點必須有醒目標記,用油漆標號。

第28條:總工室、安檢科必須嚴格監督鑽孔施工情況及允許掘進距離,相關專業副總不定期抽查。若發現施工假鑽孔或未按設計施工鑽孔的,對責任者處以500元/次罰款,相關管理人員按《土城礦中層管理幹部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問責;掘進過程中超掘的按每超100mm,對技術區長、掘進區長各罰款100元,累計計算。

第29條:加強探放水設計管理,從源頭杜絕水患事故。未按《防治水規定》進行設計的,對總工室相關責任人員處以500元/次罰款,相關管理人員按《土城礦中層管理幹部責任追究制度》進行問責。

第30條:其餘未述部分嚴格按《土城礦關於「先探後掘」管理規定的通知》執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土城礦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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