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化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

2021-07-04 23:21:57 字數 4681 閱讀 8427

關於印發《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礦井防治水考核辦法》的通知

集團公司所屬各煤業公司、機關有關部室:

根據集團公司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強化防治水工作和考核力度,消除礦井水害隱患,杜絕礦井水害事故,提高礦井抗災能力,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集團公司重新修訂了《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礦井防治水考核辦法》(河南煤業化工[2009]89號)。現予以印發,望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六日

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杜絕礦井水害事故,保障職工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保證集團生產持續穩定發展,特制定《河南煤業化工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

第2條煤業公司總經理、各礦礦長全面負責本單位防治水所需人、才、物等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全面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主抓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分管副職具體負責和落實防治水管理工作;地測部門或生產技術部門負責防治水技術指導、計畫與設計落實、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3條煤業公司和礦井應分別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小組,設定防治水管理機構,配備能夠滿足生產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探放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或大中型礦井還要配備專業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

第4條堅持「**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防治水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防治水措施。建立防治水評價體系,開展水害**評價工作。

第5條各煤業公司、礦井要嚴格按照「**預報、探查先行,排查會診、系統完善,超前治理、綜合防治,分類評價、消災採掘」管理模式開展防治水工作,同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確保防治水工作的開展和落實。

第6條煤業公司和礦井要加強對專業人員和探放水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煤業公司層面上要組織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在礦井層面上要組織對防治水作業人員的技能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7條煤業公司和礦井要不斷探索和創新水害治理技術,推廣使用防治水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礦井水文地質基礎管理

第8條煤業公司、礦井應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並保證防治水資金的投入和裝置材料等物資的**。各煤業公司年度防治水計畫要上報集團公司技術管理部備案。

第9條建立主要含水層水文觀測系統。在礦區範圍內,完善井上下水文動態觀測網。

1、各觀測孔要統一編號,設定固定觀測標誌,妥善管理,測定孔口座標和標高。觀測點標高每年要複測一次,如有變動,及時修正。井下水文觀測孔必須專用,不允許做井下供水孔使用。

2、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的礦井,正常情況下每月觀測3次,遇有突水等異常情況,要根據需要增加觀測次數;水文地質條件中等、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要建立水位自動觀測系統,保證連續動態觀測。

3、觀測資料必須及時整理成觀測台賬並繪製水位及相關曲線圖。

第10條加強井下水文地質觀測工作。

1、當採掘工程揭露含水層時,應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岩性、構造、裂隙的發育和充填等情況,揭**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水溫等,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2、對出水裂隙應測定其位置、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觀測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製裂隙玫瑰圖,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裂隙率。

3、突水點的觀測和編錄。應詳細觀測記錄出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測定湧水量、水溫、水質含砂量等。同時應觀測附近出水點和觀測孔湧水量、水位的變化,並分析突水原因。

所有突水點都要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主要出水點可作為動態觀測點。

4、對有底板突水威脅的工作面,為防止大的突水事故發生,要對採場底板突水徵兆嚴加觀測,發現底板鼓起、開裂、滲水等異常現象,要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礦排程室及有關礦領導,以便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突水災情擴大。對於大於60m3/h的突水或淹頭淹面要及時上報集團公司排程室和技術管理部。

第11條加強礦井湧水量觀測。

1、應分煤層(或煤組)、分水平、分採區、分主要出水點設站進行觀測。

2、對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湧水量尚未穩定和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之前,應視具體情況加密觀測。對潰入性湧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每隔1~2小時觀測一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湧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3、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的礦井每月觀測不少於3次,精度誤差不得超過±10%,觀測方法可採用浮標法、容積法、堰測法、流速儀法,最好採用兩種觀測方法進行對比,減少誤差。觀測儀表要定期效驗,以減少人為誤差。水文地質條件中等、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要建立湧水量自動觀測系統,自動監控水量變化,確保觀測的連續性。

4、對湧水量觀測資料要及時完善台賬,並提交給有關職能部門採用,上報的湧水量資料要以地質部門提供為準。

第12條建立水質分析資料檔案。各礦要對影響生產和有安全威脅的含水層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建立資料檔案。包括取水地點、層位、水溫、水壓、水量、口感、主要化學成分及百分含量,並熟練掌握本礦各含水層的水質特點。

對所有採掘活動有湧水的地點,都要採集水樣化驗,並進行分析對比判斷水源。

第13條各礦要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內容要求,完善必備的水文地質圖紙,所有圖件進行數位化處理,內容真實可靠,每月對礦井充水性圖更新一次,其它圖紙每季度更新完善一次。礦井充水性圖要及時上報集團公司技術管理部,每季度要上傳一次電子版圖,每半年上報一次紙質版圖。

第14條各礦要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建立相關的基礎台賬,認真收集、整理,及時建賬,實行計算機資料庫管理,長期儲存,每季度彙總更新1次。

第三章井下防探水

第15條每個採區在開採設計前,必須進行三維**勘探,查明區內落差5公尺以上的斷層,查明陷落柱的範圍和分布情況,查明含水層賦存狀態等,為防治水和設計提供依據。

第16條開拓掘進巷道的防治水管理。各礦要分析開拓掘進巷道周圍的水文地質條件,應對其周圍的地質構造、裂隙發育、水壓、採空區積水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及時提出水情水害預報,採取有效措施。凡是在水害威脅的區域和《煤礦防治水規定》第九十二條所列情況施工的、以及水文條件複雜的礦井、整合礦井,掘進前應採用鑽探進行超前探測,並堅持 「有掘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長探短掘」的原則,精心做好探放水工程設計,必要時進行超前預注漿,制定嚴格的施工方案和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實施。

第17條採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及水文條件複雜的礦井,堅持「有採必治,先治後採」的原則,工作面回採前必須先物探後鑽探,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底板裂隙富水性及原始導高等情況,依據探測結果,編制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組織實施。

2、底板注漿改造(加固)工程設計除了對鑽孔引數具體設計外,還要對鑽場和材料硐室的規格尺寸、裝置和材料的放置位置、鑽孔的開孔順序、鑽孔施工的步驟、工藝流程以及安全注意事項等都要有明確的規定。

3、地面注漿站和井下注漿地點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注漿時嚴格按照《注漿幫浦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底板注漿改造工程結束後要再進行一次物探複查,以檢驗注漿治理效果,驗證無異常區後方可結束注漿工程,否則繼續注漿改造。

5、底板注漿改造工程要在巷道掘進期間開始超前實施,長度大於500m的回採工作面,已完工的底板注漿改造工程要超前工作面回採線距離不小於500m,否則工作面不得回採;長度小於500m的回採工作面,只有當底板注漿改造工程實施結束,達到預期效果後方可組織回採。

6、各煤業公司要加強採煤工作面採前水害評價和驗收管理工作,各礦井在工作面試生產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相關人員對工作面防治水工作進行預驗收,並進行防治水效果評價,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礦井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地測、機電和安監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確定無水害威脅後方可回採。

第18條探放水管理

1、各礦井必須做好採掘工作面附近的老空區、陷落柱、斷層、封閉不良鑽孔等水情水害預報,加強探放水管理工作。

2、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必須標註老空區積水範圍邊界線和探水警戒線等。探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制訂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組織實施。

3、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只准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4、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鑽孔水,探水鑽孔成組布置,並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麵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滿足平距3m為準,垂距1m為準。

5、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岩溶水等時,探水鑽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鑽孔不得少於2個。

6、水壓高於1 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原則上禁止沿煤層探放,如確實需要沿煤層探放的,可以先建築防水閘牆,並在閘牆外向內探放。

7、井下探放水應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探放水。

8、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9、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專線、專號,不得與其他施工單位共用。

10、依據設計,確定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要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11、在水壓大於0.1 mpa的地點探水時,預先固結套管。套管口安裝閘閥,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

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鑽孔內水壓大於1.5 mpa時,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2、探水鑽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鑽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於7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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