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煤團體防治水管理規定下文

2022-11-25 00:39:02 字數 5039 閱讀 6084

關於印發《陽煤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規定》的通知

集團公司所屬煤炭生產建設單位:

根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9、28號令,新的《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已頒布實施。為吸取3.28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教訓,加強集團公司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發生,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編制了《陽煤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規定》,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同時強調:

1、各煤炭管理公司必須組織好轄區內的防治水培訓工作,編制年度培訓計畫,分層次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進行培訓。

2、各礦(公司)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方案、措施的制定和審批,生產礦長、銜接礦長分別負責回採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或措施的實施與落實。

3、跟班隊幹(領導)負責當班井下作業地點水情監測工作,並負有及時報告、及時撤出人員的責任。

4、集團公司、煤炭管理公司、各礦(公司)都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統籌儲備足夠配套的應急救援物資及裝置,物資、裝置必須保證緊急時能夠調得出,用得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陽煤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建設安全規定》,參照《煤礦防治水規定釋義》,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煤炭管理公司、各礦(公司)、巨集廈一建。

第三條本規定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集團公司2023年下發的《礦井防治水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章防治水機構及人員

第四條防治水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各層次、各部門、各系統應分工合作、協調配合。

第五條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是集團公司地測防治水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加強地測防治水管理,加強探測手段的應用,集團公司地質測量部應設專門機構或科室,負責礦井物探超前探測方法的引進、試驗、推廣、應用及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煤炭管理公司應成立防治水工作組,由煤炭管理公司總工程師擔任組長,人員由轄區內各礦(公司)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及水文地質專業人員組成。定期開展轄區內各礦防治水調研、隱患排查、監督檢查,防治水初步方案、設計的制定、審查,防治水工程的實施工作。煤炭管理公司配置1名分管地測的副部長,要求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和至少3年及以上防治水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公司)應設地測副總工程師。

第八條年產量90萬噸及以上的生產礦井、設計能力在90萬噸及以上的基建技改礦井設立地質測量科,配備專業的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其它礦井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防治水專職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機構負責人要求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配備專業的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中等、簡單的其它礦井設定不少於1名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防治水專職人員要求是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

第九條巨集廈一建要設立地測科;各礦建專案部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要有1名地質或水文地質專業畢業的技術人員。

第十條岩土公司建立物探超前探測隊伍和水害應急搶險鑽機隊伍。

第三章領導及部門職責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領導職責:

一、總經理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1、審批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提出的防治水機構設定、人員配置、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計畫。

2、審批重大安全隱患的防治水設計、方案及水害應急救援預案。

3、全力支援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

4、擔任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的總指揮。

二、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

1、提出防治水機構設定、人員配置、技術裝備和專項資金等計畫。

2、組織審查防治水規劃、防治水專項設計、措施等。

3、組織開展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4、協助總經理開展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三、分管副總經理(生產、銜接、基建、安監、機電、排程、人力資源、培訓、醫療救護等)在分管範圍內協助落實經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准的防治水工作安排;對分管範圍內的防治水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四、地測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

1、組織制定集團公司的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指導煤炭管理公司制定轄區內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

2、制定防治水安全隱患排查計畫。

3、制定礦區中長期防治水總體規劃的編制計畫。

4、組織對水害事故的分析及責任認定工作。

5、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重大水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各部門職責:

一、地質測量部:

1、在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測防治水工作。

2、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技術政策;負責制定集團公司的各項防治水規章制度。

3、負責組織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

4、組織編制礦區中長期防治水總體規劃;對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進行審查。

5、參加水害事故的專業分析及責任認定。

6、負責水文物探新技術、新方法的科研、引進、推廣應用。

7、負責組織防治水專業培訓。

8、組織審查採區及以上防治水探測工程的設計及成果。

9、協助指導煤炭管理公司及各礦(公司)開展防治水工作。

二、其它業務部門職責:

1、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礦井採區及以上的防治水井巷工程設計審查及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2、基建工程管理部負責基建技改礦井、巨集廈一建外攬礦建專案防治水井巷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防治水系統設計的審批。

3、安監局負責對防治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機電動力部負責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裝置的配備、管理、維護、檢修的監督檢查工作。

5、其它部門(排程、計畫、財務、人力資源、培訓、醫療救護、物資**等)具體執行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的防治水工作安排。對各礦(公司)對口部門承擔的防治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煤炭管理公司總經理是轄區內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具體負責轄區內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

一、負責轄區內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

二、對轄區內防治水工程負技術管理責任。

三、負責對轄區內防治水質量標準化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轄區內防治水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按季度對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整改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轄區內水文地質預報的彙總、審查工作。組織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六、負責礦井防隔水煤(巖)柱設計、防治水安全措施的審查工作。

七、參與對水害事故的分析及責任認定工作。

八、負責採掘工作面防治水探測工程設計、成果的審查、驗收工作;初步審查採區及以上防治水探測工程的設計及成果。

九、負責轄區內地測防治水專業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地測防治水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各礦(公司)領導及部門職責

一、礦長(總經理)為本礦(公司)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資金、各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實施和搶險工作。

二、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實施防治水規劃、專門防治水設計、方案;組織開展水患排查,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三、分管生產的礦長負責組織回採工作面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實施工作。

四、分管銜接的礦長負責組織開掘工作面「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防治水工程、措施的實施工作。

五、分管安全的礦長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分管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開展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

七、地質測量科、防治水機構、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

1、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測防治水工作。

2、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具體業務管理責任和業務保安職責。

3、負責防治水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4、負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5、負責防治水工程的立項、方案設計的編制工作。

6、負責防治水安全隱患的排查執行工作。

7、負責編制年度防治水計畫。

8、負責建立本礦奧灰水水文觀測系統,並實施監測。

9、負責組織水質取樣及化驗工作。

10、負責年度、雨季水文地質預報的編制工作。

11、負責礦井防隔水煤(巖)柱設計、防治水安全措施的編制工作。

12、負責對井田內及周邊生產、廢棄小煤窯調查工作。

八、生產部門負責防治水井巷工程和防治水系統設計、措施的編制審批,組織協調探放水工作。

九、機電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所需排水裝置的配備、管理、維護、檢修。

十、通風部門負責探放水裝置的管理、探放水鑽孔的具體施工、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及施工中瓦斯和有害氣體的檢測。

十一、安監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二、排程部門負責防治水工作的排程指揮,地面防洪、水害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

十三、維運部門負責井下大巷排水溝渠的清挖工作。

十四、資訊部門負責探放水地點通訊裝置的安裝和維護。

十五、**部門負責防治水排水裝置的購置、防洪物資的**保障工作。

十六、跟班隊幹(領導)負責當班井下作業地點水情監測工作,並負有及時報告、及時撤出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煤炭管理公司、各礦(公司)都必須建立如下防治水工作制度:

一、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

制度必須明確行政正職、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行政副職、地測科、防治水機構、防治水人員、其它部門(生產、排程、機電、通風、安監、維運、資訊、**等)的水害防治責任分工及承擔的相應職責;各項防治水職責落實到人。

二、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

制度必須明確對防治水方案、設計、技術報告、安全技術措施(涉及地測、生產、通風、機電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部門,分級審批程式會簽程式等。

三、水情水害**預報制度。

制度包括:開展水害地質**預報的內容(要有文字、圖紙,包括地點、範圍、對生產的影響、需採取的措施或處理意見);水害**預報的時間間隔(年、季度、月、周);雨季的臨時性預報、存在水患時的及時預報;明確要求履行簽字的程式,並留有文字記錄;每年末應分析總結,對**預報失誤的責任追究;**預報的保管、存檔、負責人。

四、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度應明確開展水情水害隱患排查的領導機構及職責分工、組織排查的時間間隔(日常、雨季)、參加人員、發現問題的治理部門及負責人,要有文字記錄;明確治理方案的制定機構、執行機構及責任人

五、生產安全聯絡制度。

制度應明確發現水患立即停產撤人的程式;發現水患問題時,領導、生產、排程、相關部門聯絡制度及各自承擔責任;採取的具體措施;對隱患未排除的區域,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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