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管理制度

2021-03-04 02:40:54 字數 4563 閱讀 9216

一、礦長崗位責任制

1、礦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礦井防治水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

2、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上級相關檔案精神,建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配齊裝置,建立作業隊伍。

3、定期召開礦井防治水專項會議,對防治水工作規劃、計畫、進行督導,並制定防治水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

4、發生水害**事故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積極穩妥的措施,並立即組織隊伍進行救援工作。

二、礦總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總工程師在礦長的直接領導下,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2、實施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隊伍協調生產保證防治水管理體系落實順暢。

3、每月組織召開一次防治水專項會議,協調和解決防治水工作方面的難點和問題,並對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計畫安排。

4、組織檢查防治水工程,審核探放水設計和各種技術措施。

5、主持制定礦井防治水計畫和防治水工程作業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推廣防治水新工藝、新裝置,的投入,提高防治水隊伍的技術能力。

三、防治水副總崗位責任制

1、全面負責水害**預報、隱患排查、水害治理管理工作。

2、貫徹落實礦長、總工程師交給的防治水各項工作任務。

3、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文地質型別劃分報告。

4、負責組織編制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和審查工作。

5、負責落實全年生產計畫內的採掘工程水情水害的**預報,督導每月水情水害**預報及探放水設計、防治水方案、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工作。

6、負責組織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預審;組織對防治水工程預驗收工作。

7、負責對探放水成果進行分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整改要求方案。

8、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各項防治水制度的執行工作。

9、負責帶壓開採專項技術措施及防突水措施的預審。

10、負責組織編制水害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協助總工程師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工作。

11、負責監督防治水設施的完善,負責制定裝置、儀器的申購計畫工作。

12、負責防治水中心及隊伍人員的日常培訓工作。

四、防治水中心主任崗位責任制

1、在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及防治水副總的領導下,對防治水的具體工作負全面責任。

2、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政策和規定,組織全科職工全面完成各項防治水工作任務。

3、組織編制全礦防治水長遠和年、季、月的工作計畫,並付諸實施。

4、組織分析礦井水文情況,掌握礦井湧水動態和變化規律,參加解決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負責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開防治水工作會議,定期組織全礦防治水專項檢查。

6、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湧水量觀測工作,並將觀測結果建立湧水量觀測台帳。

7、組織礦防治水相關方面技術培訓,積極推廣先進經驗,開展技術攻關,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8、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資料,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五、主管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政策,組織防治水辦公室成員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務。

2.組織編制全礦防治水的長遠規劃和年、季、月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組織分析防治水工作情況與技術情況,制定技術措施,解決技術業務問題。

4.協助防治水中心主任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湧水量觀測工作,並將觀測結果建立湧水量觀測台帳。

5.督促防治水技術人員做好防治水月度水情水害預報(**預報)、月度礦井湧水量測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不斷總結礦井水文地質變化規律,積極探索礦井防治水的有效辦法。

7.負責探放水設計和措施的編制。

8.完成防治水副總及其他領導交給的臨時任務。

六、防治水技術員崗位責任制

1、在防治水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做好分管的水文地質技術工作。

2、協助防治水中心主任組織開展地表水體、降雨量的調查觀測工作,負責井下各觀測點的湧水量觀測工作,並將觀測結果建立湧水量觀測台帳。

3、協助防治水中心主任組織每月的防治水專項檢查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分管礦領導及防治水中心主要領導匯報,確保礦井安全正常生產。

4、負責對礦井各採掘生產頭面進行水害分析的**預報,對存在水害威脅的頭面提出整改意見。

5、負責編制探放水技術措施,並根據情況進行現場技術指導。

6、協助防治水中心主任做好防治水文補充勘探預計工作。

7、負責礦井充水性圖等各種圖表的更新填匯工作,及時了解地下水的水位變化。

8、負責提供公司季度、半年、年度防治水檢查所需的各種防治水資料。

9、積極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參與技術革新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七、鑽探隊隊長崗位責任制

1、鑽探隊長在防治水中心主任的領導下,是現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探放水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崗位工作標準,經常檢查各制度的執**況。

3、負責編制鑽探計畫,裝置材料使用計畫,搞好鑽探銜接。熟悉本工種的各種施工裝置效能和工作程式,能夠協調組織生產,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4、搞好施工現場的水患排查,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5、熟悉水害防治知識,熟練掌握透水徵兆,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八、探放水工崗位責任制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方針和「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探放水原則,熟記探放水作業規程、探放水措施。必須持證上崗,認真完成探放水任務。

2、必須按照探放水作業規程進行作業,認真做好探放水記錄,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加強。

3、根據排水能力,採取有計畫的放水,並做好清理雜物、清理水溝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4、在探放水過程中,不斷了解掌握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匯報情況。

5、探放水時,必須通知下山或受水害威脅的區域內的人員安全撤離。

6、管理好探放水裝置,各種配件不得無故損壞、丟失,加強探放水裝置的保養,確保探放水裝置正常運轉。

7、保證探水方位和鑽孔深度符合規程規定。

8、認真學習專業技術,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

1、根據《礦井地質規程》和《煤礦防治水規定》要求,礦有關單位所需地質測量資料和「三書」,必須事先按規定時間要求向地測部門提交委託書。生產過程中需要臨時地測資料,可事先和地測部門聯絡共同商定提交時間。

2、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3、採區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半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4、回採工作面所需的地質說明書,應在採面掘出後五天內提交。掘進地質說明書應提前乙個半月通知地質測量部門。掘進地質說明書在設計前十五天提交。

5、巷道開掘前三天,生產、設計部門必須向地測部提交開掘通知單,並經審查與設計圖紙相符後,方可給開掘位置;停掘或復工也應提前兩天通知地、測,以便下達停復掘通知單。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紙及文字說明,並在礦總工程師主持下,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7、巷道的大小貫通工程,在巷道兩頭相距:炮掘大於20m,機掘大於50m,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寫貫通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排程室、安管部、通風區隊。

8、巷道進尺、收尺、回採工作面進度等應由施工等有關部門配合地測部門進行,並以測量的資料為準。巷道施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設計時,應由設計部門填寫變更巷道設計通知書,測量人員方可執行。測量人員有權拒絕任何人無設計在井下任意指定開掘位置和變更設計。

9、工作面實際採高、浮煤、煤柱尺寸等應以測量的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規定時,儲量管理人員應及時填寫丟煤通知單,通知回採單位,並向礦總工程師匯報,儲量管理人員對資源**有監督權。

10、對回採工作面的各種停採線的實地標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更改。

11、以上十條中所有地測部門下達的通知單、通知書或傳送的圖紙資料,接受單位和個人均應簽收,地測部門留底儲存,以便查閱使用。

12、重要地測問題,有權向礦領導及上級業務部門直接反映。

1、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並結礦防治水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礦總工程師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

2、排查內容:根據當月採掘開工作面計畫、現場工程進度及在施工中出現的變化,隨時分析可能存在的水害問題,要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責任人、整改時間、排查記錄要詳細。

3、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必須按規定落實防治水整改措施,防治水中心負責監督現場落實情況。

4、對無故不參加水害排查者,負責組織者有權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2、水害**預報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並結華燁煤業礦是水文地質條件簡單型的礦井的實際,特制定水害**預報制度。

1、防治水中心要嚴格按《煤礦防治水規定》,根據採掘開銜接計畫,按照頂、底板水害型別、採前採後受水害威脅程度,做好採掘開工作面的水害**預報工作,做到年有年報,季有季報、月有月報,井巷接近危險地段或水情發生變化時要作特殊水害預報。對受水害威脅的工作面,要安排物探、鑽探查明水害型別,危害程度。

2、各種水害**預報,要求水害分析全面,措施具體可靠,操作性強,並報送總工程師簽字批准。

3、若出現漏報、錯報、遲報,或對水害預報、特殊水害預報通知單無故不接收的,將受到一定的經濟處罰;若因此造成水害事故,將受到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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