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管理制度

2021-06-10 14:46:37 字數 4619 閱讀 1390

一、生產安全聯絡制度

1、每月5日前,各部門要填繪好採掘工程平面圖,地質及水文地質交換圖,經礦總工程師審閱後,報礦各有關領導、科室和地測處乙份。

2、每月5日前,要逐頭逐面作好地質及水文地質預報(重點預報要附專門圖紙),井巷貫通預報,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報送局地測處、生產區隊、安全科、排程室及礦有關領導各乙份。

3、井下地質及水文地質鑽探,每月25日前地測科應向礦上提出計畫,要有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施工前三天傳送到礦有關領導、區隊和施工單位。

4、根據「礦井地質規程」和「煤礦地測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礦上及有關單位所需地質測量資料和「三書」,必須事先按規定時間要求向地測科提交經總工程師批准的委託書。零星地測資料,可事先和地測科聯絡共同商定提交時間。

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採區設計所需地質測量資料,至少應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交付。

回採工作面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採面掘後五天內提交。掘進各類巷道(包括開拓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5、巷道開口前三天,生產、設計部門必須向地測科提交開口卡片,並經審查與設計圖紙相符後,方可給開口位置;停掘或復工也應提前兩天通知地測部門,以便下達停掘通知單。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設計部門應提前三天向地測部門提供設計圖紙及文字說明,並在礦總工程師主持下,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部門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7、巷道的大小貫通工程,在巷道兩頭相距:巖巷15-20m,煤巖20-30m,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寫安全放炮通知單,通知施工單位、排程室、安全科、通風區隊。

8、巷道進尺、收尺、回採工作面進度等應由施工等有關部門配合地測部門進行,並以測量的資料為準。巷道施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變更設計時,應由設計部門填寫變更巷道設計通知書,測量人員方可執行。測量人員有權拒絕任何人無設計在井下任意指定開口位置和變更設計。

9、工作面實際採高、浮煤、煤柱尺寸等應以測量的數字為準,不符合設計規定時,儲量管理人員應及時填寫丟煤通知單,通知回採單位,並向礦總工程師匯報,儲量管理人員對資源**有監督權。

10、對回採工作面的各種停採線的實地標定,由地測部門根據設計,在現場標定出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更改。

11、以上十條中所有地測部門下達的通知單、通知書、通知卡或傳送的圖紙資料,接受單位和個人均應簽收,地測部門留底儲存,以便查閱使用。

12、重要地測問題,有權向礦領導及上級業務部門直接反映。

二、事故分析制度

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細則、規定 ,對違反規程及條例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執法機關處理。

2、因對礦井生產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了解不夠,提供水文地質資料不及時,造成水害事故的,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3、對可能發生突水的地點,未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造成水害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一定的處罰。

4、未及時編制防探水預報通知及其它專門防治水工程設計,造成水害事故的,扣除責任人當月工資的50%。

5、對管轄內所提資料的可靠性及因處理失誤而造成的事故負責。

三、水害**預報制度

1、水害預報的年預報、月預報,由地質技術負責人編制,地測科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查後報集團公司。

2、水害**預報必須既有文字,又有圖紙的正規水文地質預報。

3、預報的內容應包括預報的地點、範圍、**災害情況、對生產的影響,及應採取的措施等。

4、預報結果應保證礦井正常安全生產,無因誤報,錯報造成水害事故。

5、必要時,應做出臨時性預報,並且必須有文字和圖紙。

6、 水害**預報月報表,每月5日以前由礦地測科作出,礦總工程師審查後,由礦地測科報送礦長、付礦長、礦總工程師,各科科長,收到人簽收。

重要水害預報,由礦總工程師審查後,上報礦務局主管領導,收到人簽收。

四、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探水線的規定

1、井下各類積水必須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規定標出積水線和探水線位置,井下探放水必須從探水線開始,探水前進。

2、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範圍、水文地質條件及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採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破壞的情況等因素確定。

3、對本礦井開採的老空、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為:在煤層中不得少於30m,在岩層中不得少於20m。

4、對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

5、對有臺帳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對沒有臺帳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已了解到的小窯開採最低水平,作為**的可疑區,必要時可先進行鑽探控制可疑區,由可疑區向外推100m,作為探水線。

6、對已知斷層的探水線,由斷層所留設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作為探水線。

7、石門將揭露含水層時,探水線至含水層的水平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岩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二)、探放水設計要求

1 、說明探放水地區的積水範圍、積水量和水壓,並確定探水線。

2 、介紹探放水地區的地質和水文地質情況。

3 、說明探放水巷道的位置、斷面規格、支護形式、水溝及巷道坡度等情況 。

4 、確定探水鑽孔的超前距離。

5 、確定探水鑽孔的孔數;各個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孔徑;

6、水量較大時,鑽孔要在鑽進10m之前,按上靈活可靠的抗壓能力在1mpa以上的水閘門,防止出水後水量難以控制。

7、孔口套管必須用水泥注獎固孔,而且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不小於4mpa,穩定時間大於30分鐘。

8、提供積水區平面圖、探水鑽孔布置圖、探放水鑽孔結構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

(三)、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1、探水前的安全準備工作

(1)、探水前對排水裝置進行徹底檢查,探水過程中要有專人維護、保證正常排水。

(2)、探水前對水溝、沉澱池進行徹底清理,保持水流暢通。

(3)、要有專人對鑽場附近的頂板進行檢查維護,避免發生冒頂事故。

(4)、探水鑽場後方必須有安全躲避峒室。

(5)、保證鑽場的正常通風,並制定專項檢查措施。

(6)、鑽場附近要安裝**,並保持通訊暢通。

(7)、明確水害避災路線,並認真貫徹至施工人員。

2、鑽機運輸、安裝的安全措施

(1)、運輸、安裝鑽機人員,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鑽機反倒傷人和擠傷手腳事故發生。

(2)、鑽場在穩鑽前,應清淨浮煤。鑽場巷道支護要符合質量要求,禁止有空幫、空頂現象。鑽機要穩牢、穩平,底座墊上底木樑,鑽機穩固在底木樑上,四角要大好四根立柱,並用鐵絲聯在一起。

將鑽機穩定牢固後,方准開鑽。

(3)鑽具應統一放在鑽場內,禁止在巷道內亂放。

3、鑽機操作的安全措施。

(1)、鑽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學習作業規程並持證上崗。

(2)、鑽孔必須嚴格按設計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嚴禁私自變更鑽孔引數。

(3)、鑽孔施工期間,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鑽孔、鑽場瓦斯,若瓦斯達到1 %,應立即通知停鑽撤人。

(4)、操作鑽機人員,要由班組長或有經驗的工人擔任,另一人跟前監護。鑽機操作按扭,應設在距司機工作處不超過0.5m的地方,確保能及時停送電。

(5)每班開鑽前,鑽機要先試正、反轉。鑽機開始運轉後,任何人不准觸控鑽桿及機器旋轉部位,防止鑽機絞人。

(6)、操作鑽機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在鑽進中,掌握好鑽進速度,壓力要適當,注意孔內水迴圈,禁止幹鑽,避免損壞鑽機和發生卡鑽事故。

(7)打鑽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現場交**制度,現場交清孔內情況和鑽機運轉情況。

(8)、鑽孔透水後,要詳細觀測和記錄水情變化。起鑽時,工作人員禁止站在鑽桿的正後方向。鑽桿全部起出後,立即關閉閥門,並向排程室匯報透水情況。

(9)打鑽出水後,若水量較大,威脅到巷道內人員安全時,要通知巷道內所有人員和受威脅的其他人員,一併撤出,並迅速向排程室匯報。

五、探放水工程設計審批制度

(一)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點;

3、探放水地點的水文地質概況;

4、探放水各鑽孔的技術引數和要求;

5、附圖等。

(二)探放水工程設計必須經過以下程式審批後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設計由地測科編制,地測科科長審核,礦總工程師審批。

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礦長或礦總工程師審批,並報務局備案。

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由礦務局審批,並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4、探放水工程設計,未經過合理的審批程式,不得施工。

六、採掘工程「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1、巷道掘進之前,必須採用物探或鑽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質條件。

2、在受水害威脅的地區,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3、遇到以下情況時必須採用物探、鑽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構造及水文地質情況。

(1)井巷開拓延深之前;

(2)巷道掘進之前;

(3)工作面回採之前;

(4)沿斷層防水煤柱邊緣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開切眼時;

(5)遇到老窯、老空區、充水巷道、導水斷層、強含水層、陷落柱、封閉不良鑽孔等含水區域時。

4、在探放水之前,必須先編制探放水工程設計;

5、探放水工程設計由地質科或技術科編制,礦總工程師審批。未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的設計,不准施工。

煤礦防治水管理制度

第一條 崗位責任制 2 一 礦長防治水崗位責任制 2 三 地測科崗位責任制 3 四 科長崗位責任制 4 五 分管科長崗位責任制 5 六 地質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6 七 水文地質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6 八 測量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7 第二條 生產安全聯絡制度 8 第三條 事故分析制度 10 第四條 水害 預...

煤礦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 法人崗位責任制 1 認真貫徹落實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 的方針,堅持 有疑必探 先探後掘 先治後採 的防治水原則。2 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 煤礦防治水規定 等相關檔案的要求,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3 定期組織召開防治水會議,確保礦井防治水所需的資金到位。4 ...

煤礦地測防治水管理制度

xx煤礦地測防治水質量 標準化管理制度彙編 xx煤礦 2013 5 12 目錄一 崗位責任制 1 地測科崗位責任制 3 2 地測科科長崗位責任制 4 3 地測科副科長崗位責任制 6 4 技術主管崗位責任制 7 5 測量組長崗位責任制 8 6 地質組長崗位責任制 9 7 水文地質組長崗位責任制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