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管理制度

2021-06-17 03:46:15 字數 4816 閱讀 327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和職工人身安全,依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試行)、《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上莊煤業井下各工作面。

第三條煤礦主要負責人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者,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負責人,礦井分管領導對職責範圍內的防治水工作負落實責任,成立了專業防治水機構。

第四條煤礦必須抓好水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並登記建檔管理。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水患排查,對查出的水患必須制定防治措施,做到專案、資金、措施、時間、人員「五落實」。礦領導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防治水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加大對防治水工程的資金投入,受水害威脅的礦井要建立防治水專項資金。編制了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礦井防治水基礎工作

第六條礦井各種水文地質原始記錄、台賬齊全、準確,圖紙資料完善可靠、及時填繪、內容真實全面。礦井定期對本井田及其周圍進行全面水文地質調查,查明本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開採情況、鄰近礦井和廢棄老窯的開採情況等各種充水因素,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等圖紙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採範圍、開採年限、積水情況、三線(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位置等。邊界相鄰的礦井之間必須每半年交換一次圖紙,所交換圖紙需經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

第七條具備下列水文地質台賬:

(1) 礦井湧水量觀測台賬;

(2) 氣象資料觀測台賬;

(3) 地表水觀測台賬;

(4) 鑽孔水位及井泉動態觀測台賬;

(5) 抽(放)水試驗成果台賬;

(6) 礦井突水點卡片或台賬;

(7) 井下水文地質鑽孔台賬;

(8) 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9) 封閉不良鑽孔台賬;

(10)相鄰礦井積水情況台賬;

(11)水閘門(牆)觀測台賬;

第八條各礦井必須具備下列礦圖:

(1) 礦井充水性圖:1:2000或1:5000

(2) 礦井湧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歷時曲線圖;

(3) 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1:2000、1:5000或1:10000

(4) 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1:500

(5) 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1:1000或1:5000

第三章地面防治水

第九條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有防、堵、排等措施。與井下相通的排水孔、電纜孔、下料孔、水文觀測孔等,孔口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否則,必須採取加蓋、封口、加高等措施。

第一十條礦井要在汛期到來錢成立雨季「三防「組織領導機構,組建搶險隊伍,編制搶險預案,組織搶險演習,編排實施雨季」三防「工程計畫,制定並嚴格落實雨季防治水措施,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做到雨季「三防」領導機構、搶險隊伍、搶險物資、搶險預案、工程計畫、防治水措施「六到位」。

第一十一條各礦井每年雨季前要組織有關人員或專家全面排查分析礦井水情水害,形成報告報上一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對礦區河流、溝渠、集水坑、地面塌陷區等滲漏地段,採取堵漏或溝渠、河床改道等措施。

第一十二條礦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採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1) 嚴禁開採和破壞煤層露頭放水煤(巖)柱;

(2) 嚴禁擅自提高煤層開採上限;

(3) 容易積水的地面應修築溝渠,排洩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煤層露頭、地面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對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水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4) 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採取修築堤壩、洩洪渠和防止滑坡等措施;

(5) 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在滲入井下;

(6) 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

(7)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暴雨後,礦井必須排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如發現漏水情況,必須立即停產撤人。

第十三條在河流、水庫等地表水體下開採時,必須依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於壓煤開採規程》等規定,編制開採設計,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的應急處置措施。停產度汛的礦井在恢復生產前,必須經上一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分析論證,採取措施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章井下防治水

第十五條開展水文動態觀測,礦井總湧水量、分水平、分採區(分地點)湧水量,各水文地質單元的主要含水層水位,老空積水等水體的水位、水量等,每月至少觀測1次,異常情況加密觀測次數。對觀測資料進行系統整理分析,掌握器變化規律。

第十六條礦井必須按有關規定留設各類防隔水煤柱,不得擅自採掘和破壞。

第十七條礦井必須具備完善的拍攝系統,拍攝能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突水危險的礦井和區域必須按規定設定水閘門(牆)等防水隔離實施,實現分割槽隔離。

第五章老空區水害防治

第十八條礦井必須積水排查分析本礦井區域內的老空積水情況,定期收集、調查、核對相鄰礦井和廢棄老窯情況,並建立台賬。本礦井積水區和礦井界外100m範圍內的相鄰礦井採掘工程、集水區必須標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等有關圖紙上;每半年至少核實一次集水區的積水量、積水上下限標高,修訂積水線、探水線和警戒線。

第十九條礦井對新開拓的採區、採掘工作面要進行水文地質條件分析,地質「三書」要闡明新開拓的採取、採掘工作面受水害威脅程度,並制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條礦井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老窯或相鄰礦井時,不得直接使用巷探;情況不清或存在的可疑地點,應採用物探、化探或鑽探的方法,探查施工區域四周、上下方是否存在集水區。凡受井巷、老空、老窯或相鄰礦井積水威脅的作業地點,未進行探放的,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第二十一條掘進工作面接近探水線時,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超前探放水,並制定和落實防治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採煤工作面受老空區積水威脅時,必須編制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嚴格按批准的措施執行。

第二十二條修建水閘牆封堵老空區積水時,必須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監理。對已建成的水閘牆,要安裝自動監測監控系統,採取有效的防突水措施並納入水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三條礦井在難以排除的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進行採掘活動室,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開採設計,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工作面或採空區採完前,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鄰礦井提供採掘工程平面圖等地測技術資料,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六章承壓水害防治

第二十五條礦井採用適合本礦區的物探、鑽探、化探等綜合探測技術,查明礦井或採區水文地質條件;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區域,一律不得進行採掘活動。

第二十六條井田內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有水力聯絡的導水斷層、裂隙、陷落柱時,必須查清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足防水煤(巖)柱。巷道需穿過時,必須探水前進,並採取超前預注漿措施進行封堵加固,必要時構築防水閘門或採取其它防治水措施。

第二十七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地段開採,必須在新水平或新採區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區域開拓掘進。

第二十八條礦井煤系底部有牆沿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要分割槽隔離開採。目前我礦尚發現強溶岩承壓含水層。

第二十九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或由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建立防水閘門。在其它有突水危險的區域,必須建立分割槽防水閘門,建成後方可開拓掘進。

第三十條礦井在需要堵截水的地點應設定永久水閘牆。水閘牆採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建造,築牆地點應選擇在岩石堅硬、完整的地方,並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一條礦井煤層頂板有含水層等積水體存在時,應觀測「三」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範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區積水影響安全開採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第三十二條礦井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從開採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待查明條件後,再確定是否開採。

第三十三條礦井開採受水威脅嚴重的煤層,嚴禁用巷道直接揭露導水構造或強含水層。巷道必須穿過時,應提前進行疏水降壓或預注漿處理。

第三十四條礦井煤層底板存在隔水層變薄帶、構造破碎帶、導水裂隙帶式,應通過對底板含水層、構造破碎帶及導水裂隙帶進行注漿改造,改變器富水性,加固底板,封堵水源補給通道。對注漿改造的工作面可先進行物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根據物探資料打孔注漿改造,再用物探與鑽探嚴重注漿改造效果。

第三十五條礦井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採」,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礦井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厚度,能承受的水頭值小雨實際水頭值時,開採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區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允許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制定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的補給邊界已經基本查清,可預先進行惟幕注漿,截斷水源,然後疏水降壓開採,但必須編制惟幕注漿設計;

(三)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惟幕注漿條件時,可採用區域性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或蓋章含水層為隔水層的方法,但必須編制專門的設計,在可可靠防範措施的條件下進行試採,制定專門的防止淹井措施。措施應包括防止突水、建築防水閘門、留設防水安全煤(巖)柱、增加排水能力等內容。

(四)採區降低底板破壞深度的採煤方法,如開採或巷道穿採等。

第三十七條礦井採用垮落法管理頂板、開採受底板承壓水威脅的採煤工作面,採煤工作面長度一般不得超過100m,採煤工作面回採期間懸頂面積(走向×傾向)不得超過10m;否則,必須實行人工強制放頂。不能實行人工強制放頂的採煤工作面,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採煤工作面長度。

第七章探放水

第三十八條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不少於2套完好的能夠滿足井下探放水工程需要的探放水裝置,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條礦開拓開採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特別是受水威脅的礦井,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嚴禁對老空水、導(含)水斷層、陷落柱、導水鑽孔、強含水層等進行直接探巷。井下探放水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超前探放水要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結束後,必須有探放水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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