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防治水管理辦法修改

2022-04-05 09:17:38 字數 4834 閱讀 2731

各煤礦:

為了做好煤礦地測防治水工作,實現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從基本好轉向根本好轉的目標,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公司各礦防治水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各礦必須制訂各級防治水崗位責任制。各礦的主要負責人是本礦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決策、指揮和資金、人才落實責任;總工程師(或技術礦長,下同)具體負責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所屬礦井防治水規劃、計畫、設計、措施的制定、審批等工作;其它分管領導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治水責任。

第二條各礦必須設立防治水專職機構,配備專業技術員。各礦必須成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防治水管理體系,設立防治水專職機構,配備專職地測副總工程師,配備不少於3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受過正規院校地質、水文地質專業教育的技術人員)。

第三條礦井必須建立專職的專業探放水隊伍。礦井必須成立由地測防治水科直接管理、獨立於採掘隊組的專業探放水隊伍。探放水隊及其人員必須是礦設機構和礦方人員,施工隊人員只能是配合人員。

探放水作業人員按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探放水期間每頭(面)班不得少於3個人。探放水作業人員必須是專職探放水,不得兼做其他任何工作。礦井必須配備專用的探放水裝置。

礦井必須配備滿足不同探水設計深度要求的專用探放水鑽機和物探裝置,探放水鑽機不得少於4臺,且至少有一台鑽進能力在200公尺以上,物探儀(直流電法或瞬變電磁法探水儀)不少於2臺。嚴禁使用煤電鑽、風煤鑽等非專用裝置進行探放水。礦井必須建立探放水優先作業制度。

礦井要把煤礦探放水工作納入礦井整體生產組織中,在安排生產計畫時,必須首先安排探放水計畫,在開拓、掘進、回採及採區封閉等設計編制及實施中,要有防治水機構的審查意見,確保達到優先介入、優先施工目的。

第四條各生產礦井在每個開拓、掘進、回採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與作業規程相對應的防治水設計,設計中必須明確老空水、小窯水以及採空水的積水方位、預計積水量,並分析與開採場所的關係,明確探水孔的個數、位置、角度等引數,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頂水作業。

第五條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水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治水管理執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防治水日常巡檢考核制度、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防治水作業優先制度、探掘分離管理制度和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闆管理制度等12種制度。

第六條礦井必須嚴格執行探放水安全確認制度。每次探放水作業必須在同一位置達到探放水設計的要求,並進行探水效果安全確認。探水效果安全確認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地測副總、地測防治水部門和探放水人員,根據地測防治水部門提供的每個探水鑽孔的基礎引數,進行綜合評定後確定探水效果,並有是否允許採掘及允許採掘距離等結論性意見。

第七條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確認移交制度。每次探放水經礦井總工程師確認採掘工作面無水害威脅時,由礦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簽署移交單,移交單中必須明確允許採掘距離,採掘注意事項及到終採掘位置時必須停工等內容。移交單由地測防治水、安監、採掘隊組等部門歸檔管理,管理期限不少於本採掘工作面及相鄰工作面服務時間。

在掘進過程中,如遇地質變化、透水預兆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並報礦安全指揮中心。

第八條礦井必須嚴格執行終採掘停工制度。礦井安監部門必須嚴格控制採、掘進尺,到終採掘位置時,及時給生產隊組、地測防治水部門、探放水隊書面下達停採掘通知書,以便地測防治水部門和探放水隊及時組織探水。

第九條礦井必須建立水害預警**預報制度。礦井要做好水害防治基礎工作,運用先進的水害**預報理論和方法,對水害作出科學的分析和評價。採掘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須根據地質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水文地質報告)、礦井採(古)空及老窯積水情況、周邊相鄰礦井的採掘及積水情況等相關資料和實地調查情況,進行水害綜合分析**預報,在採掘作業規程中編制專項措施。

第十條查明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各種充水因素,並分析研究,劃分礦井水文地質型別,為礦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根據生產計畫的需要,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提出年、季、月的水情水害預報,必要時應做臨時性預報,若當月生產計畫變更,存在水害隱患,要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

水害預報要求做到圖表相符,內容齊全,描述準確,定性分析,措施有針對性,簽字齊全。在年、季、月底進行總結,並以年為單位裝訂成冊儲存。

第十一條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探放水設計的編寫和審批機制。礦井採掘工作面在準備作業前必須編寫專項探放水設計,一面一設計,不能共用。探放水設計由礦井防治水機構提出,礦井總工程師組織安監、通風、機電、地測防治水、採掘隊組、探放水隊等部門會審同意後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技術、安監、機電、地測防治水等部門進行會審,審定同意後簽署批准意見。

第十二條礦井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有採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探放水原則,「物探先行、鑽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放水程式。

所有開拓、掘進工作面(探水警戒線以外的區域)探放水作業必須首先進行物探超前探測,並對物探報告進行認真分析研究,確定掘進前方有無異常。物探正常區域內必須經鑽探驗證驗收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作業,鑽探驗證時掘進中心水平上不得少於3個孔、在垂向上每1.5公尺至少布置乙個孔;物探異常區內探放水設計和鑽孔布置嚴格按照《防治水規定》九十四條執行。

回採工作面在物探資料可疑點進行鑽探驗證的基礎上,在進、回風順槽內每50公尺應保證乙個沿工作面方向的鑽探驗證孔。

未進行物探超前探測或物探資料未連續覆蓋以及兩種物探成果互相矛盾時,必須按照探放老空水進行探放水設計和施工鑽孔。

第十三條礦井必須嚴格加強探水現場的監督管理。地測防治水機構是探放水的技術管理部門,在確定探放水鑽孔位置、方位、傾角、深度以及鑽孔數目時,地測防治水技術人員必須親臨現場,根據已批准的設計給予確定,確保鑽孔標定準確。在每次探放水期間,地測防治水機構每班至少指派一名專業技術人員對探放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探放水隊長(當班負責人)、採掘工作面安檢人員共同對每個探放水鑽孔進行現場驗收,記錄每個鑽孔的引數,為探放水結果綜合評定提供基礎性依據。

探放水記錄經驗收人員簽字確認後由探放水隊、地測防治水部門歸檔管理。探放水位置必須有明顯標誌並實行掛牌管理,牌闆內容包括:探放水位置、物探日期及情況、鑽孔數量、方位、傾角、深度、探水時間、探水效果、允許掘進距離等。

嚴禁採用不在掘進工作面迎頭而在兩幫布置鑽場探放水。在探放水區域內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掌握安全措施和避災路線,一旦有情況,能夠使受水害威脅地點的人員迅速安全撤離。

第十四條礦井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範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落實責任,並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應當有專門設計,工程竣工後由礦井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驗收。

對水幫浦、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全面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幫浦、備用水幫浦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第十五條礦井井下排水裝置應當符合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幫浦外,應當有工作水幫浦和備用水幫浦。工作水幫浦的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湧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備用水幫浦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幫浦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幫浦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湧水量。檢修水幫浦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幫浦能力的25%。

水管應當有一定的備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幫浦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幫浦在20 h內排出礦井24 h的最大湧水量。

配電裝置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幫浦的能力相匹配,並能保證全部水幫浦同時運轉。

第十六條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乙個水倉清理時,另乙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 正常湧水量在1000 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 h的正常湧水量。

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 h的採區正常湧水量。水倉進口處應當設定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採煤和其他湧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定沉澱池。

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對於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應當設定臨時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十七條礦井必須加強防治水基礎圖件和台賬管理,並定期修正。所有生產礦井必須完善《防治水規定》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的5種圖件和15種基礎台賬,並確保每半年修正一次。

第十八條礦井充水性圖是綜合記錄井下實測水文地質資料的圖紙,是分析礦井充水規律、開展水害**及制定防治水措施的主要依據之一,也是礦井水害防治的必備圖紙。一般採用採掘工程平面圖作底圖進行編制,比例尺為1/2000-1/5000,主要內容有:1.

各種型別的出(突)水點應當統一編號,並註明出水日期、湧水量、水位(水壓)、水溫及湧水特徵。2.古井、廢棄井巷、採空區、老硐等的積水範圍和積水量。

3.井下防水閘門、水閘牆、放水孔、防隔水煤(巖)柱、幫浦房、水倉、水幫浦台數及能力。4.

井下輸水路線。5.井下湧水量觀測站(點)的位置。

6.其他。

礦井充水性圖應當隨採掘工程的進展定期補充填繪。

第十九條礦井必須開展職工防治水教育和培訓。各礦要加強對職工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防治水的基本知識,掌握井下透水徵兆,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水害應急救援演練,提高職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害的能力,水害應急救援演練方案報公司審批。科隊長、班組長必須經過防治水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各礦必須健全防治水機構,充實人員、加強探放水工作管理力度。各礦各級領導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做好本質工作,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

1、無探放水作業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探放水設計未審批而作業的、探水作業結束後未進行探水驗收的追究總工程師的責任。

2、未有效落實探放水設計,未進行確認移交,不執行終採、掘停工通知,而擅自組織採掘作業的,追究生產副礦長責任。

3、對探放水作業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追究安全副礦長的責任。

4、探水設施裝置檢修、維護不到位,排水系統不完好,導致不能正常進行探放水作業的,追究分管副礦長責任。

5、探放水裝置、人員、資金不到位,使探放水工作無法實施的,追究礦長責任。

6、本礦井以及四鄰煤礦水患調查不祥實的,防治水各項制度未有效執行的,未開展職工防治水教育和培訓的,各項防治水技術資料不完善的,追究總工程師的責任。

地測防治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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