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2021-09-30 21:31:41 字數 4915 閱讀 1133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公司建築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規範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工作,防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實施細則》,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1、各專案部建築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公升降機、物料提公升機、高處作業吊籃等起重機械裝置(以下統稱「建築起重機械」)等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登記。

2、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包括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

產權備案是指,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產權單位」)在裝置首次出租或安裝前,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辦理裝置備案手續。

安裝告知是指,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在裝置安裝和拆卸前,將安裝或拆卸活動相關事項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備案登記機關進行書面告知。

使用登記是指,。

3、對准予備案登記的建築起重機械,應取得備案登記機關核發的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標誌。

備案登記標誌,由產權備案銘牌和使用登記標籤兩部分組成,全省統一樣式。

5.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裝置產權備案

6、辦理建築起重機械裝置產權備案手續時,裝置產權單位應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建築工程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進行審核。德州城區所屬產權單位(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提交資料由各區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門報市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審核。

1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2 產權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3 企業崗位安全責任制、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 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土地產權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協議等;

5 裝置購銷合同、發票原件、影印件或相應有效證明檔案;

6 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原件及影印件);

7 監督檢驗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8 產品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9 備案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資料影印件應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

4、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除應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第七條所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 安全裝置的校驗和標定資料;

2 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3 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銘牌應置於或附著於建築起重機械的顯著位置,並安裝牢固和易更換使用登記標籤。

6、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備案手續:

1 屬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5 達到國家規定出廠年限,未進行安全評估和經評估不宜繼續使用的;

6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進行改造的;

7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8 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裝置的。

7、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辦法第十一條1至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採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已備案的,應當向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8、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書》到原備案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出手續。

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現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起重機械產權備案手續。

9、 建築起重機械達到國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錄中規定的出廠年限,需延長使用年限的,產權單位應在出廠年限期滿前1個月向原備案登記機關申請產權備案延期,並應提交以下資料:

1、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延期申請表(附件2);

2、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書;

3、 省級以上具備相應資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第一章裝置安裝告知

10、 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持《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見附件3)告知工程所在地登記備案機關,並提交以下資料:

1、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證書;

2、 安裝單位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3、 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

4、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5、 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

6、 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7、 安裝單位負責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8、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 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租賃的裝置,還應提供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以及出租單位出租前檢測合格證明。

11、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辦理起重機械安裝告知手續前,應當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資料以及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12、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簽署意見。

第二章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13、 各專案部應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取得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標籤。

14、 在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時,應當向裝置備案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附件4);

2 安裝驗收資料;

3 使用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4 建築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

5 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 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其中,塔式起重機、施工公升降機等列入特種裝置目錄的建築起得機械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辦理使用登記、

a) 屬於本辦法第6條①至⑤項所列情形之一的;

b) 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c) 未經安裝驗收或者經安裝驗收不合格的。

16、 對於使用外市建築起重機械的,應向工程所在地備案登記機關按照本辦法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並建立臨時檔案。

17、 在安裝單位辦理建築起重機械拆卸告知手續的同時,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標籤自動登出。

三、附則

18、 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期限達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級及以上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後,可繼續使用:

(一)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機;

(二)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機;

(三) 1250kn.m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機;

(四) 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公升降機,;

(五) 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公升降機;

(六) 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公升機;

(七) 由於使用年限過久,存在裝置結構疲勞、鏽蝕、變形等安全隱患的塔式起重機;

(八) 使用時間過長造成結構件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運動件、傳動系統磨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公升降機;

(九) 使用時間過長造成結構件疲勞、變形、腐蝕等較嚴重,運動件、傳動系統磨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物料提公升機。

19、 塔式起重機、施工公升降機、物料提公升機等起重機械的改造,應當由取得特種裝置改造、維修許可證的單位承擔。

20、 2023年10月1日以後生產製造以及2023年4月1日以後改造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公升降機、物料提公升機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監督檢驗證明。

監督檢驗證明,是指在起重機械製造、改造單位質量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國家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在現場,對起重機械製造、改造過程中的產品安全效能實施監督驗證的證明檔案。

21、 2023年6月1日以後生產製造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公升降機、物料提公升機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產品設計檔案和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產品設計檔案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等。

附件:1、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申請表

2、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登記註冊延期申請表

3、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書

4、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

山東省建築起重機械

產權備案申請表

申請單位:

申請日期: 年月日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制

填寫說明

1、 申請單位:即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填寫全稱,並且名稱與公章必須一致。

2、 使用性質:填寫出租、自用。

3、 單位位址:填寫申請單位的詳細位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區)、路(街道、社群、鄉)、號(村)等。

4、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工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上的統一編制註冊號。

5、 經濟型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單位的經濟型別。

6、 組織機構**: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製發的根據**編制規則編制、賦予每乙個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識別標識碼。

7、 固定資產:與申請單位相關的廠房、裝置等固定資產。

8、 註冊資金:在工商註冊的資金。

9、 法定代表人:填寫申請單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

10、 申請單位應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申請表;

(2) 產權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3) 企業崗位安全責任制、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 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土地產權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協議等;

(5) 裝置購銷合同、發票原件、影印件或相應有效證明檔案;

(6) 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原件及影印件);

(7) 監督檢驗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8) 產品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有關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等檔案(原件及影印件);

(9) 備案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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