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

2021-09-30 13:45:59 字數 2263 閱讀 5662

第三章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籤並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 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籤安全標籤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後應補貼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採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採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採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並提**急處理的方法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採用顏色標牌標籤等形式標明其

危險性第二十條

(一)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標籤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二)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三)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部化工部

關於發布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

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二三年十月九日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l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2 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準以利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

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電池的**標識

需要**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3.3 下列單位應當承擔**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責任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製造商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扣式電池產品的製造商

委託其他電池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的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商家

3.5 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設施中方便銷售商**

3.6 **後的批量廢電池應當分類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 廢電池的收集包裝應當使用專用的具有相應分類標識的收集裝置

5 貯存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7 處理處置

7.1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2001

7.4 為便於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割槽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

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環發[2000]241 號

關於建築施工現場附近堆放砂石、灰土等物料造成揚塵汙染

適用法律問題的覆函

山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建築施工現場附近堆放的沙石、灰土、搬遷渣土造成的揚塵汙染應由哪個部門處罰的請示》(魯環發[2000]383 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2000 年4 月29 日修訂後的《大氣汙染防治法》第31 條明確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採取防塵措施,防止汙染大氣;違反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第46 條第(四)項給予處罰。第42 條規定,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粉塵物質的,必須採取密閉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違反規定的,可按第56 條第(三)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的建築施工現場附近堆放砂石、灰土以及搬遷渣土等物料,未採取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汙染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46 條和第56 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杭州市大氣汙染物控制區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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