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與錄用管理辦法

2021-09-30 10:08:00 字數 2474 閱讀 7331

1.1 招聘與錄用管理辦法

1.1.1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人員招聘及錄用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本著高效精幹的原則,因事設崗,因崗定人,不養冗員。

第三條公司用人嚴格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拔原則,聘任優秀人才。

1.1.2 聘用條件

第四條被聘用員工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二) 具有敬業精神、品行端正、團結協作;

(三) 符合擬聘任崗位的崗位說明書相關要求;

(四) 具備金融、財務、法律等必要的專業技能;

(五) 具有良好的綜合素質;

(六) 身體健康,能適應高強度工作。

第五條人員聘任條件除符合上條所述要求,還應優先從國內外知名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公司等專業機構的從業人員中錄用。

1.1.3 招聘渠道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可通過獵頭公司、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網路、校園招聘等渠道開展招聘工作。啟動上述招聘渠道須經公司領導批准。

第七條鼓勵內部員工向人力資源部和相關部門推薦優秀人才,所薦人才一經正式錄用,公司將給予推薦人一定的現金獎勵。

1.1.4 招聘程式

第八條人力資源部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與經營目標制定人員編制計畫。

第九條擬招聘部門須在正式招聘前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招聘申請書,招聘申請書包括:招聘崗位名稱、工作職責、任職要求、費用預算等招聘資訊,報公司領導審批。

第一十條招聘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根據招聘職位特點,與招聘部門協商確定招聘方案並實施。

第一十一條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招聘部門負責人或擬招聘崗位的匯報上級人進行簡歷初篩,確定面試人員名單。由人力資源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進行初次面試,面試合格者方可進入筆試程式。總監及以上級別人員經董事長批准可不進行筆試。

第一十二條公司應根據招聘崗位的性質建立相應的題庫,題庫由擬招聘部門與人力資源部共同商議確定,題庫的維護由擬招聘部門與人力資源部門共同負責。對擬聘人員的筆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外語、寫作、計算機等通用技能的測試,金融、財務、法律等業務素質測試,綜合素質測試和心理素質測試,必要時,可組織情景測試。

第一十三條筆試合格者由面試委員會進行面試。面試委員會由公司領導,以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面試委員會成員需在面試後三天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面試意見表(見附件1)。其中,對於業務類候選人,面試委員會成員定義為公司領導、各前台部門負責人;對於中後台候選人,面試委員會成員定義為公司領導、全體部門負責人。

第一十四條主考官依據基本問題清單(見附件2)進行面試。面試委員會須依據基本問題清單對候選人作出書面評價意見,超過2/3以上票數同意的候選人方可進入終面流程。

第一十五條通過面試委員會面試的候選人有資格參加終面,經人力資源部彙總候選人資料後報送董事長審閱並安排終面時間,董事長具有一票否決權。通過終面的候選人方可進入錄用流程。

第一十六條對於總監級別以上職位,人力資源部可以根據候選人情況,合理安排面試流程。

第一十七條對於編制外的招聘流程,擬招聘部門負責人需向人力資源部提交用人申請表,並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公司領導審批後,按照正常招聘流程進行招聘。

1.1.5 錄用流程

第一十八條對於擬錄用人員,由擬招聘部門起草錄用申請報告,附面試和筆試等有關材料,經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會簽意見後,報公司領導書面批准。

第一十九條經公司領導批准後,人力資源部向擬聘用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錄用通知書應包括聘用職位、薪酬標準、工作時間及僱傭期限、試用期等。

第二十條擬聘用人員在正式簽約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醫院為市級以上醫院,擬聘用人員需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符合公司體檢專案要求且有效期六個月內的體檢報告。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部應在擬錄用人簽署錄用函之日起一周內對擬聘用人員提交的學歷、學位、各類資格證書的原件等證明材料進行驗證,並影印存檔。背景調查包括但不限於擬錄用人員的學歷學位、從業經歷、任職時間、工作業績、工作表現以及關聯人員訪談等專案。上述背景調查一旦出現虛假、隱瞞情況、人力資源部將匯報至公司領導,必要時可終止錄用。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擬聘用人員設定試用期。有工作經驗人員的試用期應依據具體情況而定(1-3個月不等);應屆畢業生及國外歸來的留學生試用期為3個月;總監及以上級別人員經董事長批准可免除試用期。

第二十三條擬聘用人員應提交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留學人員須辦理由教育部所屬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審核的學歷證明。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部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後,應在擬聘用員工入職第一天與擬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確定工作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五條擬聘用人員應按要求填寫《員工資訊登記表》並簽字。

第二十六條員工入職後,需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中登記個人資訊,並有責任定期更新個人資訊。因未定期更新個人資訊導致的各類問題,人力資源部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用人員試用期到期前一周內,應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中提交轉正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批簽字後,報公司領導批准。

1.1.6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方案,經公司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生效,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從批准之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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