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勘費使用管理辦法

2021-09-30 06:03:15 字數 3041 閱讀 8540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對理賠費用的管理,規範理賠費用列支與核算,以保障理賠工作正常執行,提高理賠工作質量,提高經營資料的真實性,防範公司運營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理賠費用的定義及分類

第一條理賠費用是指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理賠業務相關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二條理賠費用按照是否與某一特定賠案直接相關,能夠直接確認到該賠案的費用。不可單獨計量、按照一定原則分攤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費用不得作為直接理賠費用,直接理賠費用具體包括:

(一) 公估費、檢查費、待查勘費,是指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查勘、定損、理算等發生的費用;

(二) 鑑定費、檢測費、諮詢費、顧問費,是指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對保險標的損失進行調查、鑑定、檢測或者出具證明所發生的費用;

(三) 律師和訴訟費,是指與保險公司理賠相關的訴訟或仲裁以及其他費訴訟方式下(包括但不限於抗辯、追償)所產生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執行費等費用;

(四) 差旅費用,是指理賠查勘過程中發生於某一特定賠案上的差旅費用,包括理賠檢視車輛的過路過橋費以及理賠查勘人員的交通費、食宿費等;

(五) 其他費用,包括偵查費、身份資訊查詢、配件**查詢、救助擔保、外部獎勵、追償成本等費用。

第三條間接理賠費用,是指其發生與保險理賠業務相關,但無法具體歸屬到某一特定賠案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 查勘車使用費,包括理賠查勘車的折舊費、租賃費、燃油費、維修費、保養費、年檢費、過路過橋費、車船使用稅等;

(二) 公估費,是指採用公估模式查勘,但合同不指向某一特定賠案且合同金額不與某一特定賠案關聯的費用;

(三) 律師費,是指為理賠常年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費用;

(四) 理賠查勘人員通訊費;

(五) 理賠用儀器、裝置使用費,如數位相機,掃瞄器等費用;

(六) 理賠資訊系統費用,包括軟體攤銷、無形資產許可使用費、維護保養費等;

(七) 理賠職能部門費用,主要是指發生於理賠職能部門的相關費用,理賠職能部門包括理賠管理部門、理賠**中心、理賠集中管理模式下理賠運營部門的管理費用。具體包括:

1. 人力成本,包括工資、獎金、福利費、社保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年金等;

2. 職場費用,包括職場折舊費、租賃費、裝修費、物業管理費等;

3. 辦公費用,包括日常辦公所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蛇般折舊使用費、印刷費、無雜物費;

(八) 其他費用,與保險理賠業務相關單不包括在以上分類的費用。

第三章理賠費用的管理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理賠費用內控制度。內控制應涵蓋授權管理、預算管理、資金管理、考核管理、核算管理等各方面。保險公司應根據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的不同性質建立相應的管理與控制制度。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建立完善的理賠費用授權和審批流程。直接理賠費用的授權和審批流程應在核賠管控與財務管控之間建立無縫的資料對接。逐級授權和審批可採用業務審批許可權與費用審批許可權相結合、總額控制與分項控制相結合的辦法。

第一十條保險公司應將理賠費用預算納入總體財務預算體系考核管理,相關部門應對理賠費用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監控。理賠費用特別是理賠查勘費用的列支進度,原則上要與專案預算時間進度及賠付率控制成效相匹配。

第一十一條保險公司應對理賠費用支出建立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對資金的流轉、使用等進行嚴格控制。以人民幣結算的直接理賠費用可從賠款支出賬戶或公司的費用專用賬戶開支,但不得在賠款支出賬戶與費用專用賬戶間混用。以人民幣結算的間接理賠費用應當從公司的費用專用賬戶開支,不得與保費收入賬戶、賠款支出賬戶相混用。

第一十二條理賠費用的使用應遵照客觀、真是的原則,嚴禁在理賠費用中列支其他任何費用,不得採用任何包乾方式將理賠費用交由理賠部門或分支機構進行管理,不得私設小金庫形成賬外賬,嚴禁通過虛增賠款金額、虛假賠案等方式逃去和虛增理賠費用。

第一十三條直接理賠費用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副本、影印件)應隨對應的具體賠案在賠案卷宗中整理裝訂。間接理賠費用的原始憑證管理方式與其他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相同,不得在賠案卷宗中進行裝訂。

保險公司應憑有效憑證列支公估費用,由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服務的需使用正式發票,列支公估費用應以公估公司提供服務的案件清單與公估報告作為記賬依據。對於公估公司提供的公估服務的賠案,保險公司應逐一在賠案卷宗或理賠系統中保留公估公司提供服務的依據(包括公估報告、相關人員簽名等)。

第十四條理賠外包模式下的理賠費用具體管理辦法可根據保險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定,單須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原則。

第十五條理賠費用不計入車險以網面度索賠記錄進行費率浮動。

第四章理賠費用的核算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在賠付支出科目下設定直接賠付支出、直接理賠費用、間接理賠費用等科目。直接賠付支出、直接理賠費用、間接理賠費用等科目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計算賠付率時須全額計入理賠費用(含直接理賠費用、間接理賠費用)。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在理賠費用日常核算中應採用據實列支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原則上不得採用標準成本法進行理賠費用的日常核算。標準成本法是指根據案件險別、發生區域、索賠金額等標準確定案均理賠費用,日常核算採用案均理賠費用乘以相關的案件數量方式確定理賠費用總額,並在會計期末根據理賠費用實際發生情況進行彙總結算的核算方法。

第十九條直接理賠費用應直接核算至險種;間接理賠費用發生時可確認險種的直接核算至具體險種,不可確認險種的,發生時計入共同費用,期末根據《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保監發[2006]90號)的相關滾定分攤至具體險種。

第二十條因追償某一特定賠案而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差旅費、住宿費等應作為追償成本逐案核算,不得作為間接理賠費用處理。

第二十一條車險理賠費用同時涉及及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的,應在交強險和商業車險之間科學、合理分攤。

第五章理賠費用準備金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分別計提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可以採用比例法、直接理賠費用流量三角形法、併入賠款流量三角形進行總體計算再行拆分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要分別列示已發生已報案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直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可以採用比例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要分別列示已發生已報案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間接理賠費用準備金。

第二十五條 。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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