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理工學院考試管理辦法

2021-09-30 04:11:37 字數 3671 閱讀 2976

廈理工【2005】58號

總則第一條為建設和維護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整肅考紀,端正考風,使考試工作進一步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教育部高教司[1998]33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評價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於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通過評定學習成績,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啟發學生的創新思維。

第三條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包括公共選修/通選課、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和必修課等)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也要進行考試或考核

第四條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和專科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並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一章考試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考試工作由教務處在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長和教務處處長領導下,依照本條例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組織和協調,各系由系主任依照本條例、教學計畫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系主任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在考前召集會議向全系教師宣講有關考試的檔案,要求他們熟悉考場紀律、明確各自的職責,包括組織複習、輔導答疑、命題、監考、試卷評閱和成績的評定等,並根據本系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具體要求。

第七條各系主任要加強考試前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組織學生學習考場紀律,向學生申明複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紀教育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契機,通過考試紀律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以真實優良的成績證明自己,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二章考務工作

第八條考核分類

考核型別分為考試和考查。課程的考核型別由各系在制定培養計畫中規定。

第九條考試時間

1.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歷安排,期末停課複習和考試在學期的最後兩周進行。考試日程表在考試前兩周公布,一經公布,不得隨意更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考試時間的,須由系提出書面申請,報教務處審批。

2.考查應在該門課程結束後,在計畫學時內進行。具體考查時間由任課教師確定(不能安排在考試週內),需要統一安排教室的,報請教務處統一安排。

3.考試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個時段各120分鐘安排。筆試時間為120分鐘,個別課程確因特殊情況需增減考試時間的,須經系分管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小時;口試時間每人至少30分鐘。

4.課程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各系教學秘書在規定的時限內錄入綜合教務管理系統,經教務處統一協調後確定。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條考場安排

1.按照以課程教學班為單位並滿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則安排考場。

2.公共必修課(政治、英語等)的考場由教務處在規定的考試日程內統一安排並錄入綜合教務管理系統。

3.公共選修課、專業課等考場由開課單位安排並錄入綜合教務管理系統,經教務處統一協調後確定。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地點的,應提前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試卷管理

試卷是衡量和評價學生學習績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據,成績和試卷的管理是教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教學質量檢查的重要方面。各系應對試卷規範管理。

1.試卷由開課系部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本系部各門課程的a、b兩份考核試題,系部辦公室公室選出乙份,持《廈門理工學院試卷審批表》及試卷和磁碟等於考試前一周內送印刷服務中心印製。

2.試卷的樣式必須按教務處的統一要求排版(即班別、學號、姓名在密封線內,每大題有得分和評卷員簽名的空格)。試卷要求字跡清晰,圖形準確,無漏頁漏題,

3.應嚴格執行試卷審核制度,審核人即教研室主任應對試卷質量負責。文印室要保證印刷質量,嚴格執行試卷的保密工作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試卷印刷、裝訂、封裝和保管工作。

4.印製好的試卷由系部辦公室負責清點(注意加裝重修生的試卷)、裝袋並根據考試安排表填寫袋麵、貼密封條。為確保安全、保密,試卷的收集、報批、送印、校對、清點、裝袋等一系列工作由系部辦公室負責。

5.考前一天任課教師檢查試卷份數及試卷質量。

6.接觸試題命題、審題、印刷和保管等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嚴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暗示或洩漏試題內容,違者要追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如發生洩漏或變相洩漏試題情況,要迅速採取措施,變換試卷或試題內容,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7.筆試科目的課程,應將評閱後的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試卷分析表各乙份交系部辦公室登記封存,存期5年。

8.採用其他考核方式的課程,應將相應的考核資料交系部辦公室存檔,存期5年。

9.教務處、各教研室主任或各系主任應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師出題和學生答卷的情況。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報各系,並做出處理。

第三章考試方式與命題

第十二條考試方式

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筆試、口試等。除主幹基礎課採取閉卷筆試外,其他課程主講教師可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以及教學要求確定考試方式,報系主管領導批准。非閉卷考試的課程應在考試安排表的備註欄內註明。

畢業設計(**)、課程設計、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等環節一般採用評閱或答辯方式考核。

第十三條考試命題

1.考試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查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

2.考試命題在各教研室主任的領導下進行。凡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其試題應採用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的辦法產生;凡暫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由教研室約請有經驗的教師或任課教師採用統一的命題紙命題,最後由教研室主任審定和批准。

3.公共必修課(含政治類課程、大學英語等)、兩個以上班級統一講授的課程,應根據教學大綱統一命題,其他課程由主講教師依據該課程的教學大綱命題。

4.各門課程應準備覆蓋面、難易程度、題目份量相當的a、b兩套試題,供考試使用。允許有一定數量的題目內容相同(題目相同率不超過30%),但題號不能相同。

5.歷屆試卷應保證不完全重複(題目相同率不超過20%)。

6.試題擬定後,須經教師認真試做,並制定出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7.命題教師必須在考試兩周前提交試題,教研室主任必須在考試兩周前的最後乙個工作日前完成試題的審定和簽字程式。

第四章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十四條按照學校過程評價和目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課程考核成績評定規範。考試課程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計分。實驗課、生產實習、學年**、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等實踐課程成績採用五級制記分。

考試及格方可取得該門課程學分。

第十五條課程的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課堂討論、測驗、實踐、作業、**、出勤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其中,平時成績所佔比例為30%-40%,期末考試成績佔60%-70%,具體比例可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及教學實施情況酌情確定,但必須由教研室研究決定,開學時向學生公布,並報系分管領導備案。各門課程的總成績應呈正態分佈,原則上優秀率(90分以上)不超過10%,不及格率(60分以下)應有1%-10%。

第十六條對筆試的課程,各教研室或課程組應成立閱卷小組,統批試卷。任課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公正、科學地評閱試卷,無誤判,加減分記號清楚,合分無錯,不得用鉛筆閱卷,綜合評定的總成績應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

第十七條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後三天內完成成績評定工作,將成績錄入綜合教務管理系統,列印成績單(一式兩份),經任課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名後交系部辦公室。同時,任課教師還應認真填寫《廈門理工學院試卷分析表》,連同成績單一起交系部辦公室。

第十八條對實習、設計等實踐環節,各系應組織答辯小組,並參照學校有關實踐教學的具體環節執行。對其他形式的考核,各系應成立考評小組,負責制定考核辦法,確立評分標準,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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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生進入多 教室上課,應嚴格遵守多 教室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准亂動用控制台儀器裝置和室內設施,任課教師必須負責監管。5 嚴禁自行拆卸裝置,不得在 展台 投影螢幕等一些多 裝置上直接書寫或刻畫。不准隨意更改計算機軟體,因教學需要在計算機上裝卸檔案和編寫程式者需經管理人員許可,嚴禁在計算機上玩遊戲。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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