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運投產管理規定 試行

2021-09-12 03:22:21 字數 4722 閱讀 1473

中石油崑崙燃氣****

第一條試運投產是一項系統的連續的和存在一定危險的工作,為加強中石油崑崙燃氣****(以下簡稱公司) 各類試運投產工作的管理,使投產工作確實做到合理有序,確保安全、平穩的實施試運投產工作,使之符合所需質量安全環保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屬分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的各類試運投產管理。

第三條公司生產執行處是試運投產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試運投產工作管理的法規、政策和規定。

(二)組織制定公司試運投產工作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規定並監督和檢查所屬單位的執**況。

(三)負責a、b類試運投產專案的審批和b類試運投產專案投產方案的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公司工程管理處和質量安全環保處對a類試運投產專案投產方案的評審,必要時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評審,評審意見上報相關領導批准後批覆。

(五)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現場督導a和b類試運投產專案,必要時聘請相關專家參與督導工作。

(六)負責對所屬單位試運投產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試運投產工作的安全監督。

第五條公司採購中心負責試運投產工作所需物資的購置。

第六條公司工程管理處負責試運投產專案的預驗收工作。

第七條所屬單位是試運投產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完善的試運投產管理體系,成立試運投產管理專門機構,由所屬單位主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所屬單位相關部門組成,配備的人員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經驗,確保有效開展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各項試運投產工作管理制度、規定。

(三)負責本單位試運投產專案投產方案的編制和上報。

(四)負責本單位試運投產工作的具體實施。

(五)負責本單位試運投產過程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六)負責本單位試運投產專案相關記錄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a類:新場站、高壓管網、高壓調壓撬、壓縮機組、液化氣庫及替換原管道燃氣為天然氣及危險係數大的投產專案。

第九條 b類:次高壓、中壓調壓撬、次高壓管網、技改後專案的復產、維搶修後生產的恢復、場站停運置換、一次通氣點火1000戶以上的小區。

第十條 c類:除a、b類投產專案以外的投產專案。

第十一條各類試運投產專案投產前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各類試運投產專案在投產前必須編制投產方案並經過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所屬單位a類試運投產專案投產前30日內上報投產方案到公司生產執行處審批;b、c類試運投產專案的投產方案需經所屬單位自行審批(b類試運投產專案的投產方案需在所屬單位審批後上報公司生產執行處備案)。

第十四條公司生產執行處在接到a類試運投產專案投產方案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節假日順延)。

第十五條所屬單位應在a、b類試運投產專案投產前10日內上報投產申請報告(附件一)到公司生產執行處等待審批;c類試運投產專案的投產申請報告需經所屬單位自行審批。

第十六條公司生產執行處在接到a、b類試運投產專案投產申請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節假日順延)。

第十七條各類試運投產專案在投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投產方案執行。

第十八條所屬單位投產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和協調工作;投產中應做好相關記錄工作;投產後應做好總結工作,並把a,b類試運投產專案總結於投產結束10日後上報公司生產執行處。

第十九條採用燃氣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或採用空氣轉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的過程;採用惰性氣體(水)置換燃氣設施中的空氣後,再用燃氣轉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或採用惰性氣體(水)轉換燃氣設施中的燃氣後,再用空氣轉換燃氣設施中的惰性氣體(水)的過程。

第二十條應劃分出場站、高中低壓管網、球罐、調壓箱等置換區間,各部分可單獨置換,也可不同部分聯合置換。

第二十一條確定場站、高中低壓管網、球罐、調壓箱分別採用何種置換方式投產,一般有間接置換和直接置換兩種方式,可選定一中,也可兩種都用。

第二十二條間接置換時惰性氣體宜採用氮氣。

第二十三條置換天然氣流速應小於5m/s。直接置換完畢檢驗標準:天然氣含氧量≤2.0%;間接置換完畢檢驗標準:燃氣含量≥90%。

第二十四條城鎮燃氣輸配系統的試運投產應對各節段工作作出具體時間安排。

第二十五條試運投產專案工程施工應完工,符合設計圖紙和有關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並通過相關部門的預驗收。

第二十六條試運投產方案應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七條各項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執行報表和安全管理制度應按實際生產情況編制完成。

第二十八條工藝流程圖、管網布置圖等主要圖紙應繪製完成。主要裝置、電氣、自控系統、通訊、消防報警系統圖紙資料應齊全;

第二十九條工藝裝置、閥門編號應完成。介質流向應標識清楚。

第三十條管網與閥井

(一)管網與閥井強度試壓、嚴密性試壓應合格。管線與閥井吹掃作業應完成並合格。

(二)管網標誌樁、測試樁、轉角樁等標識已埋設完畢。

第三十一條場站工藝與裝置

(一)場站工藝與裝置應安裝完畢並具備操作條件。強度試壓、嚴密性試壓應合格。場站吹掃作業應完成並合格。

(二)放空、點火設施應具備操作條件。給排水系統應安裝完畢。生活設施、交通工具、辦公設施配備基本滿足試運投產需要。

(三)壓力容器應經相關資質單位檢定合格並出具檢定合格證。同時按壓力容器相關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與使用許可手續。

(四)計量儀表器具應經相關資質單位檢定合格並出具檢定合格證。

第三十二條電氣與防雷防靜電接地系統

(一)電氣裝置和供配電系統應安裝完畢,具備使用條件。

(二)防雷防靜電接地系統應施工完畢,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第三十三條可燃氣檢測報警系統應安裝完成,並經有資質的單位檢定合格。

第三十四條消防系統應經地方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儀表、自控系統

(一)儀表、自控系統應安裝完畢,主要執行引數應具備檢測手段。

(二)燃氣流量計及必要的氣體分析儀表應按照相關規定檢定合格。

第三十六條通訊系統

(一)通訊系統應安裝完畢,具備使用條件。

(二)應具備臨時及應急的通訊手段,以確保試運投產期間通訊指揮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試運投產專案涉及的電力**、通訊服務、消防供水、天然氣供銷、消防警戒等有關供需合同協議應全部簽定完成,合同中應落實試運開始前達到電通、水通、通訊通、氣通的時間要求和使用數量等。

第三十八條試運投產前應成立試運投產組織指揮機構,並確定相應職責。組織機構包括:

1.試運投產領導小組;

2.試運投產現場指揮組;

3.試運投產各專業小組,包括:

(1)置換操作組(分若干小組);

(2)管網巡查組;

(3) hse組;

(4)綜合保障組;

(5)試運投產保運組。

4.可根據試運投產專案的具體情況設立試運投專家小組。

第三十九條人員準備

(一)按照實際生產需要和公司有關規定要求,應完成城市燃氣系統崗位人員配置表及審批工作。

(二)執行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應進場熟悉現場、工藝流程、裝置情況。

(三)試運投產組織指揮機構應建立並執行;生產管理組織機構應建立,執行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持證率100%。

第四十條試運投產所用各類器材、物資應按定人、定點、定時原則逐項準備齊全到位。並有專人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第四十一條安全準備

(一)應組織參加試運投產的有關人員對試運投產方案進行學習,熟悉掌握方案內容並經過預演練。

(二)試運投產應急預案應制定完成,組織參加試運投產的有關人員學習,掌握搶險應急方法和處理程式,並經過預演練。

(三)應與當地公安、消防、醫療急救等部門取得聯絡,做好投產期間社會治安和安全防範以及險情出現後的緊急疏散、火源控制等措施。保產搶修用的救護車、消防車、搶險車應在指定位置戒備。

(四)組織施工單位及關鍵裝置供貨廠家成立試運投產保運組,及時處理投產過程**現的突發事件。

第四十二條應做好試運投產專案所涉及範圍內的對外宣傳和安全告知工作。

第四十三條所有參加試運投產人員均應服從試運投產領導小組領導,按指令行動,不違章指揮,不違章操作。

第四十四條試運投產前,應對參加試運投產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

第四十五條試運投產作業現場應保持清潔、整齊,不應隨意放置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第四十六條試運投產期間,應根據相關規定劃定試運投產警戒區域,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牌,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現場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防靜電工作服並佩戴標誌。警戒區內嚴禁攜帶火種。

第四十七條除工程車外,其餘車輛不准進入試運投產警戒區內。工程車輛必須帶防火帽。

第四十八條各種開關、控制器、儀表訊號裝置、電氣裝置、易燃物品要懸掛明顯標誌,嚴禁亂摸。凡不屬於自己職責或安全措施不齊備的設施,禁止亂動。凡掛有「危險」、「禁止動手」、「禁止入內」等標誌的地方,嚴禁觸動。

第四十九條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應加以保護,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和損壞。

第五十條各放散點應配置兩人以上並用警示帶圍出一定的區域,無關人員不得圍觀。放散點上空有架空電纜部位,應將放散管延伸避讓。各作業點均應配置對講機,通訊暢通。

第五十一條防火防爆區內使用的各種工具,應採用不會發生火星的工具。

第五十二條進入閥門井操作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待無安全問題後方可下井。下井人員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井上應有人監護,閥門井井蓋應全部開啟。當閥門井內監測到有可燃氣體時,應用進行檢漏,找出漏點,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試運投產工作不宜選擇在夜間與陰雨天進行。遇雷雨天應暫停置換。

第五十五條對鄰近放散點的居民、工廠單位逐一宣傳並檢查,清除火種隱患。放散點周圍應設20m以上的安全區。

第五十六條試運投產期間,試運投產警戒區內未完工程應停止,在做好安全隔離措施後,所有施工人員應撤離現場,待試運投產完成,生產執行平穩後,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求辦理相應手續後,方可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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