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貴州省《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心得體會

2021-08-27 19:17:23 字數 990 閱讀 3234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的心得體會

新化中學張鯤

為預防和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省教育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4日至今,我校多次組織全體老師對該條例進行了學習,通過學習,本人感觸良多,受益匪淺,深有體會。

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

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

我由學習感觸到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

一.意外事件。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措施救險,延誤了**,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二.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

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11月1日起施行 發生學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以及3人以上群體性的受傷害事件,屬重大傷害事故。這是即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的 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明確規定的。據了解,為預防和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貴州省特制定該條例,以保障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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