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

2021-07-31 12:34:05 字數 749 閱讀 88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23年09月01日頒發、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生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學校的主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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