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知識測試題

2021-03-04 00:48:57 字數 3198 閱讀 6992

學校姓名得分

一、填空題

1、本《辦法》為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其立章宗旨為積極處理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

2、本規章的適用範圍是:在學校實施的或者學校組織的中,以及在學校的其他設施設施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的事故的處理。

3、處理學生傷害應當遵循的原則地處理。

4、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設施和生活設施。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和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 ,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消除存在的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採取措施受傷害學生。

5、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和法律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和能力,避免和相應的 。

6、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承擔相應的情形除外。

7、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與之間的關係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8、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式為: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受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 ;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等方式救助;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及報告。

9、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的,可以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成年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 。

10、因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或者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 。

1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的人員和其他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

12、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

二、簡答題

1、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怎樣確定?

2、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該作怎樣處理?

3、學校該怎樣提倡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三、簡述題

簡述本《辦法》所規定的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和10種情形。

一、填空題

1、本《辦法》為教育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其立章宗旨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

2、本規章的適用範圍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的事故的處理。

3、處理學生傷害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4、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設施和生活設施。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5、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6、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7、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8、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式為: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9、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成年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10、因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11、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2、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簡答題

1、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怎樣確定?

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2、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該作怎樣處理?

答: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學校該怎樣提倡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答:學校應當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三、簡述題

簡述本《辦法》所規定的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和10種情形。

答:《辦法》所規定的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學校已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且行為並無不當。不承擔法律責任的10種情形:

1、**、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8、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9、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10、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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