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22-05-06 10:24:05 字數 754 閱讀 4795

心得體會

前幾天的政治學習中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此次學習感觸很深。

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著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沒有找不到依據,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是不是只要學生在上學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

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為,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為,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

由學習感觸到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1.意外事件。

中小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 任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

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著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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