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彙編

2021-08-18 12:47:48 字數 4589 閱讀 6324

圖8- 50

1)立網的安全要求。見圖8-51。

圖8- 51

外牆腳手架高處作業必須安裝密目式安全立網(一般規格為10cm800目)。

立網的安全平面應與水平面垂直,網平面與作業面邊緣的間隙不超過10cm。

立網與架體連線不宜繃得過緊,繫結點要沿邊沿分布均勻、綁牢。

密目式安全立網嚴禁作為平網使用。

1、安全作業行為

(1)腳手架下方必須設警戒區域,懸掛安全警示牌,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2)在腳手架上作業時,嚴禁上下拋擲物件、工具、材料等。見圖8-52。

圖8- 52

(3)腳手架上的零散物件應及時清理,應放入專用箱內,並擺放整齊。見圖8-53。

圖8- 53

(4)腳手架上的堆置物應擺放整齊和牢固,嚴禁超高擺放,以防掉落。見圖8-54。

圖8- 54

(5)腳手架上的大物件應分散擺放,不得集中堆放,以防超重坍塌。見圖8-55。

圖8- 55

(6)腳手架上的廢棄物應及時清理,並用繩子繫牢後溜放到地面。見圖8-56。

圖8- 56

(7)使用的工具應及時放入工具袋內,工具袋應在腳手架上繫牢。見圖8-57。

圖8- 57

(8)避免立體交叉作業,必須交叉作業時,上下層之間要做好隔離防護層。見圖8-58。

圖8- 58

高處落物主要指高處作業人員向下拋擲物件、搬運物件失控掉落或高處物件擺放失穩掉落,有可能砸傷下方人員。

1、安全作業現場

(1)高處作業時,必須做好防止物體掉落的防護措施,下方設定警戒區域,並設專人監護。必要時在作業區域內搭設防護棚。見圖8-59。

圖8- 59

(2)生產現場的孔洞蓋板必須蓋好,以防砸傷下方人員。見圖8-60。

圖8- 60

(3)格柵式平台作業區域的下方應設定警戒區域,專人監護。必要時可在平台上鋪設墊布(皮、板子等)。

(4)上下層同時作業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

(5)在建(構)築物上方存在落物危險的場所,下方應設定警戒區域、專人監護。見圖8-61。

圖8- 61

(6)在有可能高處落物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落物」警告牌。

2、安全作業行為

(1)在進行高處工作時,不得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2)高處作業必須戴工具袋時,工具袋應拴緊繫牢。見圖8-62。

圖8- 62

(3)高處上下傳遞物件時,應用繩子繫牢物件後,再傳遞。嚴禁上下拋擲物件。見圖8-63。

圖8- 63

(4)高處臨邊不得堆放物件。空間小必須堆放時,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見圖8-64。

圖8- 64

(5)發現高處有可能墜落的物件應及時加固,或採取其他防墜措施。見圖8-65。

圖8- 65

(6)較長的物件應用繩栓在牢固的構件上,不准隨便亂放,以防失穩墜落。見圖8-66。

圖8- 66

(7)高處場所的廢棄物應及時清理。

(8)進入鍋爐燃燒室前,應檢查磚塊、焦渣有無塌落的危險,如有危險應先打焦渣後進入。

(9)發現建(構)築物或裝置等高處有結冰時,應及時清理。

火災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是指物質由一種狀態迅速轉變成另一種狀態,並在瞬間放出大量能量,同時伴隨有聲響的過程。發電企業生產區域有可能發生火災與**的主要場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動火作業現場、輸煤(製粉)系統、油系統、氫(氨)氣系統。

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有:

(1)現場隨意堆放的可燃物,如油氈、木材、煤(汽)油、塑料製品及裝飾(修)材料等被引燃。

(2)現場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超標,遇明火點燃或**。見圖9-1。

圖9- 1

(3)電(氣)焊作業時,焊渣、電火花引燃可燃物。見圖9-2。

圖9- 2

(4)乙炔氣瓶洩漏,遇明火點燃或**。見圖9-3。

圖9- 3

(5)現場亂接拉臨時電源、線路老化破損或超載用電,造成電路短路打火、引燃可燃物。見圖9-4。

圖9- 4

(6)使用不合格的電動工具,造成電路短路打火、引燃可燃物。見圖9-5。

圖9- 5

(7)照明燈具距可燃物較近,長時間照射被引燃。見圖9-6。

圖9- 6

(8)煤(粉)長期積存引起自燃或遇明火點燃。見圖9-7。

圖9- 7

(9)油系統洩漏,油或油氣遇高溫物體或明火點燃。見圖9-8。

圖9- 8

(10)氫(氨)氣系統洩漏,遇明火點燃或**.見圖9-9。

圖9- 9

(11)現場違章使用火爐、液化石油氣等引燃可燃物。見圖9-10。

圖9- 10

(12)現場流動吸菸,菸頭隨處亂丟,引燃可燃物。見圖9-11。

圖9- 11

1、個人能力要求

(1)一般作業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常識,會使用常規的消防器材,能及時撲滅初期火災,並會報火警。

(2)氨站、集控室及特殊場所的人員必須會正確佩戴和使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3)企業消防主管應經當地消防主管部門專業技能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4)企業消防主管部門應每年對義務消防員進行一次專業技能培訓及消防演練。

2、個體防護要求

(1)進入電纜溝(隧道)、受限空間、煙火較大等場所滅火時,必須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2)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必須經地方消防管理部門檢驗,並有「檢驗合格證」。檢驗週期為三年。

3)使用前應檢查鏡片、繫帶、背具、各類氣閥等完好,並作充壓試驗,壓力表指示正常(28~30mpa),無洩漏現象,氣源餘壓報警器工作正常。見圖9-16。

圖9- 12

3、著裝要求(見圖8-17)

圖9- 13

易燃物質是指在空氣中容易發生燃燒或自然放出熱量的物質,如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爆物質是指與空氣以一定比例結合後遇火花容易發生**的物質,如氫氣、氧氣、乙炔等。發電企業常見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汽油、煤油、稀料、油漆、油脂、液氨、保溫材料、防腐材料、氫氣、氧氣、乙炔、液化氣等。

1、安全作業現場

1.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的安全要求

(1)庫房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消防安全布局符合防火要求。

(2)容積較小的倉庫(儲存量在50個氣瓶以下)與其他建築物的距離應不少於25m;較大的倉庫與施工及生產地點的距離應不少於50m;與辦公樓的距離應不少於100m。

(3)庫房的門窗應採用耐火材料、應向外開,玻璃應用毛玻璃或塗白色油漆,地面砸擊時不會發生火花。

(4)庫房應有隔熱保溫、防爆型通風排氣設施。見圖9-18。

圖9- 14

(5)庫房內的電氣裝置應選用防爆型。

(6)庫房內應裝設氣體、煙霧等報警裝置。

(7)庫房內安全出口暢通,且無障礙物。

(8)庫房內應有完備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見圖9-19。

圖9- 15

(9)庫房門應懸掛「禁止煙火」、「禁止帶火種」等警示牌。見圖9-20。

圖9- 16

(10)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m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明火。

2.壓縮氣瓶的安全要求

(1)氣瓶應按規定塗色和標字。見表9-1。

表9-1

(2)氣瓶應定期檢驗,並粘有「檢驗合格證」標識,檢驗週期如下:

1)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3年檢驗一次。

2)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2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20年的,每5年檢驗一次;超過20年的,每2年檢驗一次。

(3)氧氣瓶的減壓器應塗藍色;乙炔發生器的減壓器應塗白色,不得混用。

(4)每個氧氣減壓器和乙炔減壓器上只允許接一把焊炬或一把割炬。

(5)氧氣軟管應用1.961mpa的壓力試驗,乙炔軟管應用0.490mpa的壓力試驗。

(6)氣瓶上應套兩個厚度不少於25mm的防震膠圈,分設在兩端附近,瓶口戴保險帽。見圖9-21。

圖9- 17

(7)氣瓶應分類存放,重瓶和空瓶應分開,用過的瓶上應註明「空瓶」,有缺陷的瓶上應註明「有缺陷」。

(8)氣瓶用後應剩餘0.05mpa以上的殘壓,可燃性氣體應剩餘0.2~0.3mpa。氧氣瓶內的壓力降至0.196mpa時,嚴禁使用。

(9)氣瓶擺放應直立地面,固定牢固。不得瓶壓存放,不得靠近火、電、熱、油等物質。見圖9-22。

圖9-18

(10)氧氣瓶不得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於同一倉庫。

(11)露天氣瓶應用帳篷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不得暴曬。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儲放在隔離房間和保險櫃內,保險櫃應雙鎖、雙人、雙賬管理。

(2)標識清晰、分類存放。

(3)忌水、忌曬的化學危險品應標註清楚,並妥善存放。

(4)失效、過期的化學危險品應分開存放。

(5)嚴禁將氧化性和還原性物質同屋存放。見圖9-19。

圖9- 19

(6)物品擺放應保持一定間距。

2、安全作業行為

(1)易燃易爆物品應建檔案,領用應登記。

(2)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從正規生產廠家購置,且有「檢驗合格證」。

(3)易燃易爆物品領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天的使用量,現場不得超量儲存。

(4)用玻璃容器盛裝的化學危險品,必須放在木箱內搬運。見圖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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