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滅火措施

2021-08-15 09:53:20 字數 4906 閱讀 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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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礦井名稱: ************

措施名稱: 井上下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編制單位: 通防科

編制時間: 2023年1月1日

井上下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火技術規範》、《建築防火規範》等規程、規範中有關條文的規定及我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措施。

㈠ 預防外因火災的措施

一、防止火災產生

1、防止失控的高溫熱源產生和存在

⑴入井人員嚴禁攜帶菸草和點火物品(如打火機、火柴等);嚴禁穿化纖衣服。

⑵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⑶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

⑷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⑸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①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②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灑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③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正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④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⑤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⑥煤層中未採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2、防止井下爆破引發火災

⑴井下爆破,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⑵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採用毫秒爆破;使用煤礦許用豪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⑶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⑷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製」。

⑸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嚴格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

⑹每次放炮前後,附近20m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

⑺裝藥前和放炮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和爆破。

⑻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⑼只准採用絕緣母線單迴路放炮,嚴禁用軌道、金屬管、水或大地當作迴路。

⑽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眼封泥。炮眼深度和封泥長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

⑾爆破材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材料。

⑿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採煤工作面,可採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乙個採煤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放炮。

⒀爆破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爆破的規定。

3、盡量不用或少用可燃物和材料,不得不用時應與潛在熱源保持一定的距離。

⑴井下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抗靜電、阻燃風筒;潛火源附近的井巷支護應用砌碹、錨噴、金屬棚或混泥土棚,還應注意用材要相互配套。

⑵可燃物和材料的堆放地點與建築物和井口房之間應保持足夠的防火安全距離。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矸石山不得小於50m。

⑶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有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餘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應有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仍亂放。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並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4、防止機電火源產生

⑴機電裝置必須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調整制度,保證其安全運轉。膠帶和鏈板運輸機的液壓聯軸節必須按規定注油,始終保持易熔安全合金塞效能良好,嚴禁使用不合格的代用品。

⑵電氣裝置不應超過額定值執行。井下防爆電氣裝置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⑶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並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⑷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裝置,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採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移動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有短路、過負荷、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裝置,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端控制裝置。

⑸固定敷設低壓電纜,應採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電纜的接頭處保證接觸良好,並有很好的封閉。

⑹電氣裝置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效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電氣裝置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後,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並檢查有無游離碳。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

油浸電氣裝置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並保持規定的油量。更換和試驗礦用裝置絕緣油應有記錄。

5、防止摩擦引燃瓦斯

⑴採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防跑偏裝置、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等綜合保護系統。

⑵防止摩擦引燃瓦斯的措施:預抽瓦斯和加強通風,防止煤壁和頂板附近有瓦斯積聚;防止採煤機割煤、安裝頂板錨桿支架時產生火花;採煤機的截盤應裝噴霧灑水系統;及時更換磨損的截齒等。

6、防止高溫熱源和火花與可燃物相結合和作用

對有可能產生高溫熱源和火花的地方,採用不燃性材料構築和支護,減少可燃物堆積。

⑴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掘進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⑵井筒與各水平的連線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線處,井下機電裝置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採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

⑶井下**材料庫必須砌碹或用非金屬材料支護,不得滲水,並採取防潮措施。**材料庫出口兩旁的巷道,必須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於5m。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消防材料。

⑷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嚴禁人為安設取暖裝置。

7、防止地面雷電波及井下

⑴井架設防雷電裝置。

⑵通訊線路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⑶進入井下的管道每隔20m須用金屬線跨接,以防電磁感應波及井下。金屬結構與管道、鎧裝電纜之間的距離小於100mm時,每20m用金屬線跨接。此外,管接頭、彎頭等接觸不可靠的地方,也應用金屬線跨接。

二、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限制已發生火災的擴大和蔓延,是整個防火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火災發生後利用已有的防火安全設施,把火災侷限在的最小的範圍內,然後採取措施將其熄滅,對於減少火災的危害和損失是極為重要的。

1、在適當的位置建造防火門

⑴進風井口三個通道必須安裝防火鐵門,並經常檢查完好性。

⑵永久性井下**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裝置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採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必須裝有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應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的範圍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內必須設定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⑶當採煤工作面投產和通風系統形成後,必須按設計選定的防火門位置構築好防火門牆,並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

2、井下**材料庫、機電裝置硐室、檢修硐室、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的巷道以及採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中確定。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的方法,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3、井上下必須設定消防材料庫,儲備一定數量的器材,以便發生火災時迅速滅火。

⑴井上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⑵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每乙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備有消防列車。

⑶消防材料庫儲備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符合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4、地面設有消防水池,設計容積370m3,保持水量大於規程要求的200m3;備用消防水池容積120m3。井下設定消防管路系統,每隔100m設定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內每隔50m設定支管和閥門。

5、主要通風機具有反風系統,利用風機反轉反風,並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小於正常風量的40%。每季度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進行1次反風演習。

㈡ 預防內因火災的措施

根據煤層自燃傾向性、發火期長短、地質條件等客觀因素,從礦井設計入手,優先考慮防火要求,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合理礦井布局、採區尺寸及其巷道布置,選用合理的採煤方法和先進的回採工藝,並在施工、生產管理等個各環節中採各種技術措施,以達到防火的目的。

一、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薄煤層除外﹚時,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後退式開採,並根據採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採區開採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採時,應根據礦山地質和開採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採區開採方式和開採期限,回採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採煤工作面採到停採線時,必須採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二、開採容易自燃或自燃的煤層時,應對採空區、突出冒落孔洞等空隙採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均壓等措施,編制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在自然發火期內採完,並能及時予以封閉的工作面和採區,可不採取上述防止自然發火的措施。

三、巷道布置合理

1、對服務年限較長的巷道應採用巖巷,布置在煤層中時應採用寬煤柱護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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