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執行措施

2021-08-14 22:49:25 字數 1514 閱讀 9279

1. 聽從指揮、服從呼叫、安全正點、積極配合、主動地完成各項運輸任務。

2. 所有駕駛員在執行任務和值班期間嚴禁飲酒,更不能在出車8小時前喝酒,值班期間不得外出就餐,堅守崗位、保持值班室乾淨、整潔、做到隨叫隨到,準時正點,如有失誤按礦有關規定及隊規執行。所有駕駛人員對所駕駛車輛要高度負責。

出車前必須按照隊裡規定檢查好車輛的各個部分;執行時精神高度集中不得馬虎;停車時嚴格按照《車輛安全停放管理制度》執行,防止溜車;交車時車輛乾淨衛生。嚴格遵守駐礦安監處所下發的《入井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之規定。

3. 車輛只能由車隊駕駛員駕駛,嚴禁各區隊、機關部門人員駕駛車輛。

4. 安全行駛,心態平和,專心致志。

5. 對人禮貌熱情,講文明用語。

6. 衣著乾淨整潔,掛牌、持證上崗。

7. 入井駕駛員必須熟悉井下巷道和避災路線,嚴格按規定路線行駛,到指定區域工作,嚴禁無計畫行車。

8. 井下車輛會車時必須變光。會車時入井車輛讓行公升井車輛,輕車讓行重車。同向行車時,為安全計,兩車車距應大於150公尺;相向行車時,必須在會車區會車。

9. 所有入井車輛的方向、燈光、制動、喇叭必須齊全、可靠、靈敏,否則不予入井。

10. 車輛防爆系統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否則不予入井。

11. 入井車輛內外應保持清潔衛生,馬槽關閉嚴緊,運人車應保證運人安全設施完善,否則不予入井。

12.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13. 輕型防爆車行車遇到巷道內有工作人員或等車人員時,必須提前三十公尺減速鳴笛,距離人員3公尺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

14. 裝卸大型物料必須有專人指揮,司機要密切配合,確保車輛安全裝卸。

15. 大型車輛執行路線有車輛時,以距躲避洞最近的車輛讓路的原則進行避讓

16. 所有車輛行車時必須注意巷道兩幫的人和物以及周圍的環境,確保車輛安全順利通過。

17. 空車控制在30公里/小時,重車控制在20公里/小時,軌彎時必須控制在5公里/小時,出井口、大門口控制在5公里/小時。車輛必須在會車區或聯巷口匯車,會車時提前50公尺減速慢行,遵守行車側有躲避洞的車輛主動避讓,入井車輛給公升井車輛讓路的原則,躲避洞車輛停止執行,另側車輛慢速順利通過,匯車時必須變燈。

18. 巷道軌彎、交叉口、等車點必須鳴笛減速慢行,確認對面沒有車輛、人員方可通過。

19. 嚴禁走近道走短路,必須按規定路線行車。

20. 嚴禁人貨混裝超載行車,如的確需要拉人時,經批准,**好驗收合格方可。

21. 等車地點有乘車人員時,路過人車必須停車拉人,乘車人員在非等車點等車,司機一律不予停車拉人。如在等車點有人而車輛人滿不能乘坐時,司機必須向等車人員說明原因後方可再次行車。

22. 所有車輛不論在任何地點、任何時候起步行車時必須做到先問後鳴再行動。

23. 所有車輛在停車上下人或裝卸料時,必須停在安全可靠並不影響車輛通行的地點。

24. 乘車人員上車時必需在車輛可靠停駐,司機許可的條件下乘車,下車時在和司機打好招呼後確認車輛可靠停駐後方可下車。

25. 行車巷道內的行人發現前方駛來車輛時應在巷道右側避讓,身後駛來車輛時應在巷道左側避讓,等車時在聯巷處晃燈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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