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2021-08-10 19:30:55 字數 1626 閱讀 9459

(2023年11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2023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修訂 )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酒類廣告的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良好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廣告,是指含有酒類商品名稱、商標、包裝、製酒企業名稱等內容的廣告。

第三條發布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酒類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檔案;

(二)經國家規定或者認可的省轄市以上食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該酒符合質量標準的檢驗證明;

(三)發布境外生產的酒類商品廣告,應當有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批准核發的衛生證書;

(四)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上述檔案發布廣告。

第五條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酒類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經營,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六條酒類廣告應當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有醫療作用的酒類商品,其廣告依照《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進行管理。

第七條酒類廣告中不得出現以下內容:

(一)鼓動、倡導、引誘人們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飲酒的動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具有潛在危險的活動;

(五)諸如可以「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不科學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個人、商業、社會、體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歸因於飲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關於酒類商品的各種評優、評獎、評名牌、推薦等評比結果;

(八)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和不科學、不真實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在各類臨時性廣告活動中,以及含有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中,不得將酒類商品作為獎品或者禮品出現。

第九條大眾傳媒媒介發布酒類廣告,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電視:每套節目每日發布的酒類廣告,在特殊時段(19:00--21:00)不超過二條,普通時段每日不超過十條;

(二)廣播:每套節目每小時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二條;

(三)報紙、期刊:每期發布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二條,並不得在報紙第一版、期刊封面發布。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據《廣告管理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四十

一、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三十九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酒類廣告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1995年11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酒類廣告的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良好風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以下簡稱 廣告法 廣告管理條例 及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廣告,是指含有酒類商品名稱 商標 包裝 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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