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位雙專業介紹

2021-08-06 05:59:53 字數 3851 閱讀 8810

閩師教〔2010〕55號

關於印發《福建師範大學雙專業和雙學位

教育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學院:

《福建師範大學雙專業和雙學位教育管理辦法(修訂)》已經2023年第8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師範大學雙專業、雙學位教育管理辦法(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物價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在全省高校畢業生中試行「雙學位」、「雙專業」教育的意見》(閩教高〔2009〕9號)等檔案精神,為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科技、文化及教育的發展趨勢,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積極利用教學資源,充分發揮學校辦學的優勢和特色,努力實現學科間的交叉滲透,加快培養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的複合型、創新型人才,切實增強廣大畢業生的就業能力,決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試行雙專業、雙學位教育。

第二條本辦法旨在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培養既達到主修專業培養目標,又具有其他學科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複合型、創新型人才。

第三條雙專業是指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的同時,修讀同一門類學位跨學科的另乙個本科專業,並取得規定課程及實踐環節的學分。雙學位是指取得主修專業相應學位的同時,修讀另一門類學位的專業並取得規定課程及實踐環節的學分所獲得的學位。

第四條開辦雙專業的必須是我校已有的本科專業,開辦雙學位的還必須是已經取得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專業。相關學院要根據專業特點和要求,比照該專業本科培養方案,制定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方案,經學校審批後執行。

第五條雙專業、雙學位教育是我校本科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除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外,同時要遵循我校本科教學工作的有關管理規定。

二、課程設定與教學組織

第六條雙專業、雙學位的課程設定應包括該專業最必要的基本理論以及基本技能在內的基礎課、專業課、主要實踐環節和畢業**(設計)。總學分不得低於60學分,每學期安排的課程學分數原則上不高於15學分。課程的教學要求與主修專業相同,並要嚴格按照既定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七條報名修讀的學生數超過30人的,可單獨編班組織教學,授課時間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含雙休日)和晚上;學生數少於30人的,可單獨編班,也可編入開辦學院相應的主修專業教學班。

第八條雙專業、雙學位的教學管理由開辦學院和教務處共同負責。開辦學院主要負責培養方案的制定、任課教師的聘任,以及課程編排、課程考試、成績統計登入和檔案管理等。教務處負責接受開辦申請和開辦資格審核、培養方案審定、教材預訂、教學質量監控、畢業資格和學位資格審定以及證書印製和發放等。

三、修讀條件與申報程式

第九條在校生申請修讀雙專業、雙學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我校以及大學城共享區內各高校(主要指福州大學、福建醫科大學、福建中醫藥大學、福建工程學院、閩江學院、江夏學院等)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可以申請修讀我校雙專業、雙學位。已獲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我校本科畢業生亦可申請修讀。

(二)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三)主修專業學習成績優良,學有餘力。累記學分達到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時段內的學分要求,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2.0(含)以上。

(四)達到相關知識、能力的要求(由雙專業、雙學位開辦學院負責考核)。

(五)主修專業學費已按規定繳清。

(六)學生不得修讀與主修專業的主要專業課設定相同超過3門的雙專業、雙學位(由主修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審核)。

(七)符合以上條件的學生,從一年級第二學期開始即可申請修讀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條每學年第一學期,教務處協同開辦學院公布下學年開設雙專業、雙學位計畫。符合修讀條件的學生可先進行網路報名。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申請修讀的學生填寫《福建師範大學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申請表》,由主修專業所在學院教學秘書進行資格審核、學院分管教學領導簽署意見後,由主修專業所在學院彙總後轉交開辦雙專業、雙學位相關學院。

第十一條每學年第二學期,由開辦學院對申請修讀學生進行必要的考核,並將通過考核、可以修讀的學生名單報送教務處審批,同時由開辦學院負責通知學生繳交學費和辦理聽課證等相關工作,保證學生順利修讀。

四、學籍管理

第十二條我校雙專業、雙學位教育教學工作在教務處指導下,由各開辦學院負責施行。在校生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其學籍由學生主修專業所在學院管理,畢業生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按全日制在校生管理方式,學籍由開辦學院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必須接受考勤並完成規定的所有教學環節,且考試(考核)合格後方能取得學分。

第十四條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籍管理除執行《福建師範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外,還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開辦學院必須單獨建立修讀學生的成績檔案,課程全部結束後,由開辦學院將課程成績檔案報學校檔案館歸檔。

(二)對課程性質、課程要求相同的同一門課程,學生在主修專業取得學分後,可提出免修申請,經開辦學院分管教學領導批准後,可予免修。

(三)學生雙專業、雙學位課程考試(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參加補考,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應重修。需重修的學生應在該門課程開課前向開辦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四)雙專業、雙學位的考試(考核)工作應嚴格按照培養方案實施,每學期開設的課程考試(考核)原則上在該學期期末考試後一周內結束。

(五)學生修讀雙專業、雙學位與主修專業的教學安排發生衝突時,應服從主修專業的教學安排,對雙專業、雙學位的課程,經任課教師同意,可申請間斷性聽課(累計聽課課時數不得少於該門課程總學時的1/3),並通過完成作業、參加考試(考核)等方式取得成績、獲得學分。

(六)學生可以提前或延後修讀若干課程,但凡規定有先修課程的,必須取得先修課程學分,方可修讀後續課程。

(七)未辦理修讀手續而參加聽課和考試(考核)者,成績無效。

(八)在校生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一般應在主修專業規定的最長學業年限內完成。如果在主修專業最長學習年限內,已取得主修專業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雙專業、雙學位規定學分的,可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讀年限。期間無論採用何種修讀方式,都要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等所有教學環節。

第十五條當雙專業、雙學位和主修專業的課程考試(考核)安排出現衝突時,學生應向雙專業、雙學位開辦學院提出緩考申請,由開辦學院另行安排考試(考核)時間。

第十六條學生中途不願繼續修讀的,可以提出退修申請。申請退修的學生填寫《退修申請表》後,到開辦學院和教務處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第十七條對學生修讀雙專業、雙學位,考試(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分累計超過5學分的,開辦學院應及時提出學業預警。

五、畢業和學位

第十八條證書授予:

(一)對已獲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系統修完雙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實踐環節,取得相應學分;並通過雙專業畢業**(設計)答辯,成績達到中(含)以上的,由學校頒發《雙專業證書》。

(二)對已獲得主修專業學士學位,系統修完雙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實踐環節,取得相應學分;並通過雙學位畢業**(設計)答辯,成績達到中(含)以上;且雙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0(含)以上的,由學校頒發《雙學士學位證書》。

(三)對已獲得主修專業畢業證書,未能修完雙專業、雙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實踐環節,並取得相應學分;但已經修滿雙專業、雙學位課程累計達到30學分(含)以上的,由學校頒發《輔修證明》。

六、收費管理

第十九條雙專業、雙學位教育實行學分收費聽課制,文、理科類專業收費標準為每學分120元,藝術類專業每學分150元。免修的課程不收費,重修學費收費標準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學生應在開學前根據培養方案規定的修讀學分數,憑開辦學院出具的繳費通知單(或報表),到財務處繳納本學年學費和教材費(也可通過銀行自動扣款),再憑交款收據到開辦學院辦理入學手續,開辦學院要對已經繳費的學生及時進行統計和系統註冊。

第二十一條因故中途退出修讀的,已經開課的課程學費不予退還,未開課程的學費可以退還。退修學生可以持開辦學院和教務處共同開據的退選證明材料及原來的繳費單據到財務處辦理退款手續。

七、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起開始施行,原《福建師範大學雙專業和雙學位教育管理辦法(試行)》(閩師教〔2008〕5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主題詞:教學雙專業雙學位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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