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火力發電廠地基處理技術規定 試行

2021-07-31 05:47:59 字數 4589 閱讀 6318

火力發電廠地基處理

技術規定

(試行)

ground treatment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fire power station (try application)

dl5024-93

主編部門:電力工業部華東電力設計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施行日期:2023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關於發布電力行業標準《火力發電廠地基處理

技術規定》dl5024-93(試行)的通知

電力[1993]278號

電力規劃設計總院組織華東電力設計院、華北電力設計院和西北電力設計院編制的《火力發電廠地基處理技術規定》,經我部審查通過,現批准為電力行業標準,予以發布。標準的編號為dl5024-93。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

本標準由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歸口,華東電力設計院負責解釋。請將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告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及華東電力設計院。

本標準由水利電力出版社負責出版、發行。

2023年8月25日

1 總則

1.0.1 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火電廠)的地基處理工作應堅持因地制宜,重視當地建築經驗,由勘測、設計、施工部門密切配合進行。

為了使地基處理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確保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火電廠新建、擴建及改建的生產、輔助生產及附屬生產建築物地基處理的設計、施工與檢測。送變電工程也可參照使用。

1.0.3 使用本規定時,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並參照有關地區和行業的勘測、地基基礎設計、施工技術等標準及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1.0.4 對於工程地質條件複雜,需作地基處理或需進行岩土工程治理的工程,按火電廠各類建築物地基的安全等級分別確定岩土工程監理的實施:

(1)一級建築物應實施岩土工程監理;

(2)二級建築物宜實施岩土工程監理。

對岩土工程監理,原體試驗、施工檢測和長期監測費用,應列入工程編制的預、 概算。

2 基本規定

2.0.1 根據地基損壞造成建築物破壞後果的嚴重性,火電廠各類建築物地基可分為三個安全等級(見表2.0.1)。

表2.0.1 建築物地基安全等級

安全等級

破壞後果

建築物名稱 一級

很嚴重主廠房(包括汽輪發電機基礎、鍋爐構架基礎)、主控制樓或網路控制樓、通訊樓、220kv屋內配電裝置樓、高度大於100m的煙囪、跨度大於30m的幹煤棚及其他廠房建築 二級

嚴重 除

一、**以外的其他生產建築、輔助及附屬建築 **

不嚴重機爐檢修間、材料庫、機車庫、汽車庫、材料庫棚、推煤機庫、警衛傳達室、廠區圍牆、自行車棚及臨時建築

對於一級建築物、部分二級建築物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專案;或對鄰近建築物有影響的地基處理工程;或地基處理效果需在土建上部結構的施工過程中,甚至在使用執行期間才逐步得到發揮的地基處理工作,應在工程施工期間和使用過程中,布置沉降觀測和其他監測工作。

2.0.2 在下列條件下,火電廠應進行地基處理:

(1)天然地基承載力或變形不能滿足建築物使用要求;

(2)發現地基有暗溝、隱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

(3)**區存在可液化土層的地基,不能滿足抗液化要求;

(4)經技術經濟比較,處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為合理;

(5)在軟土地基上,建築物各單元的高度、荷載、剛度或基礎埋置深度相差懸殊或對地基具有特殊工藝設計要求時。

2.0.3 在火電廠設計的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對建築場地地基處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充分論據,並通過調查研究,對有關地基處理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條件的比選,推薦出乙個或若干個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的地基處理方案。

在初步設計階段,應完成地基處理的工作規劃,宜實施必要的岩土工程勘測和地基處理的原體試驗及工程試樁工作。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完成岩土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2.0.4 地基處理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可按下列順序進行:

(1)根據工程地質資料,分析場地作為天然地基的條件,對各種型別的地基處理方法的適宜性提出初步意見。

(2)根據建築物對地基的要求,分析天然地基存在的主要問題,明確需要作地基處理的建築物名稱、特點及其外部條件,以及地基處理要求達到的各項技術指標。

(3)綜合場地的工程地質、環境、材料、地區經驗、技術力量、質量保證、施工工期及工程造價等技術經濟因素,進行分析比較,優選方案。

(4)結合火電廠初步設計階段的岩土工程勘測,實施必要的地基原體試驗或工程試樁,以獲得必要的設計引數和合理的施工方案。

(5)完成地基處理施工圖設計,包括提出質量檢驗要求,必要時提出在施工和執行期間實施監理和監測的要求。

2.0.5 火電廠建築物地基的處理,宜採用一種地基加固方法,有條件時,也可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加固方法聯合使用綜合處理。

2.0.6 地基處理方案的選擇,應在技術可靠、滿足設計和施工進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經濟合理,並充分考慮地區經驗。

2.0.7 當利用沿海、沿江新近沉積的軟弱土層和新近的吹填土,或需要填方的軟弱土層作為建築物的地基土時,宜對軟弱土層進行預處理。

2.0.8 為達到如下目的,應進行原體試驗:

(1)為取得最佳的設計引數、施工方法,以及明顯的經濟效益;

(2)採用當地缺乏經驗的地基處理方法;

(3)為引進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

地基處理的原體試驗,應制定詳細的工作大綱,內容包括試驗目的、試驗方案、檢測手段與方法、預期得到的成果引數和經費預算。

2.0.9 地基處理的施工圖設計,必須掌握充分的工程地質資料,當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應補充進行專題岩土工程勘測和試驗。

2.0.10 採用的地基處理方法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因地基處理汙染地面水和地下水;避免由於地基土的變形而損壞鄰近建築物,防止振動雜訊及飛塵對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2.0.11 地基處理時,必須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並對處理效果進行檢驗。

當檢測表明處理後的地基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採取補強措施或降低標準使用。當進行岩土工程監理時,應闡明監理檢測目的要求,並認真制定相應技術要求和大綱。

2.0.12 地基處理正式施工前,宜進行試驗性施工,在確認施工技術條件滿足設計要求後,才能進行地基處理的施工。

2.0.13 地基處理的施工應有詳細的施工技術組織設計、施工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應有專人負責施工檢驗與質量監督,做好各項施工記錄,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2.0.14 地基處理施工過程中及施工結束後應進行必要的檢驗。

對於需要採用多種手段進行長期綜合監測的專案,在開展監測工作之前應編制監測工作大綱,闡明監測目的和採取的監測手段,包括監測元件的設定與技術要求,預估地基處理過程中和火電廠執行後地面和地基土的變形特徵,以及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此外尚應制定監測控制標準和控制不良現象發展的措施。

3 換土墊層

3.1 一般規定

3.1.1 換土墊層系採用天然或人工材料,在基礎底面下鋪設一定面積和厚度的墊層,置換原來不能滿足建築物要求的土層,或為了墊高基礎底面標高、調整差異沉降、改善地基均勻性而換填或鋪墊低壓縮性材料作為「褥墊」。

3.1.2 常用的墊層材料有素土、灰土,砂或砂礫、碎石(卵石)、粉煤灰,以及其他效能穩定、不汙染水質、無腐蝕性、壓縮性低的天然或人工材料。

當在建築場地粉碎及拌和石灰或粉煤灰時,應考慮環境保護措施。

3.1.3 當地基排水固結時,宜採用排水墊層。

當地下水有化學腐蝕性時,宜採用不透水墊層。排水墊層不適於濕陷性黃土地基。在水的流速較大時,應考慮墊層材料抵抗潛蝕和沖刷的能力。

3.1.4 墊層的厚度z應根據下臥土層的承載力確定,並符合下式要求:

3.1.4-1)

式中 pz——墊層底面處的附加壓力設計值(kpa);

pcz——墊層底面處土的自重壓力標準值(kpa);

fz——經深度修正後墊層底面處土層的地基承載力設計值(kpa)。

墊層底面處的附加壓力值pz可分別按式(3.1.4-2)和式(3.1.4-3)簡化計算:

條形基礎:

3.1.4-2)

矩形基礎:

3.1.4-3)

式中 b——基礎寬度(m);

l——矩形基礎底面的長度(m);

p——基礎底面壓力設計值(kpa);

pc——基礎底面處土的自重壓力標準值(kpa);

z——基礎底面下墊層的厚度(m);

θ——墊層的壓力擴散角,可按表3.1.4採用。

表3.1.4 不同材料的壓力擴散角θ

材料種類

θ(°)

素土、粉煤灰

砂礫、砂卵(碎)石、灰土、粉煤灰灰土或粉煤灰水泥

粉煤灰混凝土

223035

3.1.5 墊層的頂面寬度宜超出基礎底邊線30cm,墊層的底寬應滿足基礎底面應力擴散的要求,墊層底寬bz可按下式計算確定:

3.1.5)

3.1.6 墊層材料的物理力學指標可通過室內試驗取得,墊層的承載力宜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3.1.7 換土墊層的地基變形計算,可按天然地基變形計算進行。對下臥層頂面上的附加應力,應同時考慮因換墊材料後較原天然土層增加的重量。

3.1.8 進行墊層施工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回填基底前,應先進行驗槽,確認其條件符合下臥層的設計要求。當基底上不能立即施工墊層時,宜保留0.30~0.

50m厚的保護層。當基底為極易風化或軟化的地層時,應予以挖除或立即封閉。

(2)當墊層底部在乙個基坑內有不同標高的台階時,應先深後淺地分層填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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