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廠化學水處理規範

2022-07-22 16:54:03 字數 3908 閱讀 1935

sdgj2—85

主編部門:西北電力設院

批准部門:東北電力設院

施行日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電力部電力規劃設計院

關於頒發《火力發電廠化學水處理

設計技術規定》sdgj2—85的通知

(85)水電電規字第121號

近幾年來,隨著電力工業的發展和高引數大機組的建設,電廠化學水處理技術迅速發展,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為了總結近年來水處理設計經驗和在設計中更好地採用水處理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的新成果,提高設計水平,加速電力建設,我院組織有關設計院對原《火力發電廠化學水處理設計技術規定》(sdgj2—77)進行了修改。修訂工作經過調查研究、徵求意見、組織討論,並邀請了有關生產、科研、 設計、施工、製造等單位的有關同志對修訂後的送審稿進行了審查定稿,現頒發執行,原設計技術規定作廢。

本規定由水利電力部西北電力設計院和水利電力部東北電力設計院負責管理。希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及時總結經驗,如發現不妥和需要補充之處,請隨時函告水利電力部西北電力設計院和水利電力部東北電力設計院,並抄送我院。

2023年10月22日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水處理設計應滿足發電廠安全執行的要求,做到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符合環境保護的規定,並為施工、執行、維修提供便利條件。

第1.0.2條水處理室在廠區總平面中的位置,宜靠近主廠房,交通運輸方便, 並適當地留有擴建餘地;不宜設在煙囪、水塔、煤場的下風向(按最大頻率風向)。

第1.0.3條水處理系統和布置應按發電廠最終容量全面規劃,其設施應根據機組分期建設情況及技術經濟比較來確定是分期建設還是一次建成。

第1.0.4條本規定適用於汽輪發電機組容量為12~600mw的新建發電廠或擴建發電廠的水處理設計。

第1.0.5條發電廠水處理設計,除應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執行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範及水利電力部頒布的有關規程。

第二章原始資料

第2.0.1條在設計前應取得全部可利用的歷年來水源水質全分析資料,所需份數應不少於下列規定:

對於地面水,全年的資料每月乙份,共十二份;對於地下水或海水,全年的資料每季乙份,共四份。

第2.0.2條對地面水,應取得歷年洪水期的懸浮物含量和枯水年的水質資料, 以掌握其變化規律,並應了解上游各種排水對水質的汙染程度;對受海水倒灌影響的水源,還應掌握由此而引起的汙染和水質變化情況;對石灰岩地區的泉水,應了解其水質的穩定性。

第2.0.3條設計熱電廠時,應掌握供熱負荷、回水量、回水水質、外供化學處理水量和水質要求等資料。

第2.0.4條應了解所選用的水處理裝置、材料、藥劑、離子交換劑及濾料等的**情況(質量、**、包裝和運輸方式等)。

第2.0.5條應了解機爐裝置的結構特點,包括鍋內裝置型式、減溫方式、凝汽器和各種熱交換器的結構及管材,發電機冷卻方式,輔助起動設施等情況。

必時,可對裝置製造廠提出結構和材質的要求。

第2.0.6條擴建工程應了解原有系統、裝置布置和執行經驗等情況。

第三章原水預處理

第一節系統設計

第3.1.1條預處理系統應根據原水水質、需處理水量、處理後水質要求,參考類似廠的執行經驗或試驗資料,結合當地條件確定。

預處理裝置出力應按最大供水量加自用水量設計。

第3.1.2條經處理後的懸浮物含量應滿足下一級裝置的進水要求。處理方式可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地面水懸浮物含量小於50mg/l時,宜採用接觸凝聚①「接觸凝聚」係指加入凝聚劑後,經水幫浦或管道混合直接進入過濾器(池),或經反應器後進入過濾器 (池)。、過濾。

二、地面水懸浮物含量大於50mg/l時,宜採用凝聚、澄清、過濾,並根據原水懸浮物的含量選擇合適的澄清器(池)。當懸浮物的含量超過所選用澄清器(池)的進水標準時②採用機械加速澄清池時,最大允許懸浮物含量為3000mg/l,其它型式為 2000mg/l;石灰處理時,還應適當降低。,應在供水系統中設定預沉澱設施或裝置用水源。

三、地下水含砂時,應考慮除砂措施。

第3.1.3條高壓及以上機組,若原水中含有較多的膠體矽,經核算,鍋爐蒸汽品質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採用接觸凝聚、過濾或凝聚、澄清、過濾等方法處理。

原水膠體矽允許含量和膠體矽去除率的參考資料參見附錄c(一)。

第3.1.4條當原水有機物含量較高時,可採用加氯、凝聚、澄清、過濾處理。

當用以上處理仍不能滿足下一級裝置進水要求時,可同時採用活性炭過濾等有機物清除措施。離子交換裝置也可選用大孔型樹脂等抗有機物汙染的陰離子交換樹脂。

化學除鹽系統進水的游離氯超過標準時,宜採用活性炭過濾或加亞硫酸鈉等方法處理。

第3.1.5條化學除鹽系統進水水質要求為:

濁度對流<2度

順流<5度

化學耗氧量(高錳酸鉀法):

使用凝膠型強鹼陰離子交換樹脂時

<2mg/l(以 o2表示)

游離氯<0.1mg/l(以 cl2表示)

含鐵量<0.3mg/l(以 fe表示)

第3.1.6條電滲析器進水水質要求為:

濁度宜小於1度,不得大於3度(根據隔板厚薄、水質情況而定)

化學耗氧量(高錳酸鉀法) <3mg/l(以 o2表示)

游離氯<0.3mg/l(以 cl2表示)

錳含量<0.1mg/l(以 mn表示)

鐵含量<0.3mg/l(以 fe表示)

第3.1.7條反滲透器進水水質要求為:

捲式(醋酸纖維膜):

汙染指數 fi<4

化學耗氧量(高錳酸鉀法) <1.5mg/l(以o2表示)

游離氯0.3~1mg/l(以cl2表示)

ph5.5~6.5

水溫20~35℃

含鐵量<0.05mg/l(以fe表示)

中空纖維式(芳香族聚醯胺):

汙染指數 fi<3

化學耗氧量(高錳酸鉀法) <1.5mg/l(以o2表示)

游離氯0.1mg/l(以cl2表示)

ph5.5~6.5

水溫20~35℃

含鐵量<0.05mg/l(以fe表示)

第3.1.8條當原水碳酸鹽硬度較高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可採用石灰處理。原水矽酸鹽含量較高需要處理時,可加入石灰、氧化鎂(或白雲粉)。

第3.1.9條當地下水含鐵量較高時,應考慮除鐵措施。其設計可參照現行《室外給水設計規範》進行,並參考附錄c(二)地下水除鐵設計參考意見。

第二節裝置選擇

(ⅰ)澄清器(池)

第3.2.1條澄清器(池)的型式應根據原水水質、處理水量、處理系統和水質要求等,結合當地條件選用。

澄清器(池)的出力應經必要的核算。其設計可參照現行《室外給水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3.2.2條選用懸浮澄清器(池)和水力迴圈澄清器(池)時,應注意進水溫度波動對處理效果的影響。當設有生水加熱器時,應裝設溫度自動調節裝置,使溫度變化不超過±1℃。

第3.2.3條澄清器(池)不宜少於兩台。

當有一台檢修時,其餘澄清器(池)應保證正常供水量(不考慮起動用水)。澄清器的檢修可考慮在低負荷時進行,用於短期懸浮物含量高、季節性處理時,可只設一台,但應設旁路及接觸凝聚設施。

(ⅱ)過濾器(池)

第3.2.4條過濾器(池)的型式應根據進口水質、處理水量、處理系統和水質要求等,結合當地條件確定。

第3.2.5條過濾器(池)不應少於兩台(格)。當有一台(格)檢修時,其餘過濾器 (池)應保證在正常供水量時濾速不超過規定的上限。

第3.2.6條過濾器(池)的反洗次數,可根據進出口水質、濾料的截汙能力等因素考慮。每晝夜反洗次數宜按1~2次設計。

過濾器(池)應設定反洗水幫浦、反洗水箱或連線可供反洗的水源。反洗方式宜採用空氣擦洗。

第3.2.7條過濾器(池)的濾速宜按表3.2.7選擇:

表 3.2.7 過濾器濾速

第3.2.8條過濾器(池)的濾料和反洗強度可參考表3.2.8選擇。

表3.2.8 過濾器濾料級配及反洗強度表

續表3.2.8

注:1)表中所列為反洗水溫20℃的資料。水溫每增減1℃,反洗強度相應增減 1%。

2)反洗時間根據過濾器(池)的型式和預處理方式而定,一般5~10min。

(ⅲ)清水箱(池)、清水幫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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