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規範

2021-07-30 19:30:34 字數 3955 閱讀 8170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

工程監理規範

(徵求意見稿)

2023年月

1.0.1 為提高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水平,規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施工監理行為,加強對專案實施過程的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其它土地開發整理專案的施工監理可參照執行。

1.0.3 監理單位應按照登記備案的等級和核准的經營範圍承擔監理業務,並接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1.0.4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施工監理應按有關規定擇優選擇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公正、守法、誠信、科學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職責。

1.0.5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施工監理的主要依據是:

1.0.5.1 國家和國土資源部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檔案;

1.0.5.2 國家、地方和相關行業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及其強制性條文;

1.0.5.3 經批准的專案檔案、設計及批覆預算;

1.0.5.4 專案委託監理合同、承包合同、裝置採購合同等相關合同檔案。

1.0.6 監理單位為實施監理而進行的審核、檢驗、認可與批准,並不免除或減輕責任方應承擔的責任。

2.0.1 土地開發整理專案

為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而實施的工程專案。

2.0.2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

國家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上繳**財政部分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示範專案。

2.1.3 專案承擔單位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專案計畫、預算批覆中確定的單位。

2.1.4 專案實施單位

指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具體實施專案建設的法人或組織機構。

2.0.5 監理單位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取得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並與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簽訂了監理合同,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

2.0.5 承包單位

與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簽訂了承包合同,實施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的施工、裝置**的企業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2.0.6 專案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依據監理合同約定,派駐工程專案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0.7 總監理工程師

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專案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2.0.8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經監理單位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監理工程師。

2.0.9 監理工程師

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通過培訓並取得《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培訓證書》,根據專案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檔案簽發權的監理人員。

2.0.10 監理員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取得《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培訓證書》,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2.0.11 監理大綱

監理單位在監理招標投標階段編制的規劃性檔案。

2.0.12 監理規劃

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並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同意的用以指導專案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2.0.13 監理實施細則

由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的用以實施某一專案或某一專業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檔案。

2.0.14 巡視

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現場進行的有目的或隨機的監理活動。

2.0.15 旁站

監理人員在施工現場對某些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連續監控的監理活動。

3.1.1 監理單位與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應依照《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簽訂監理合同。

3.1.2 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3.1.2.1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

3.1.2.2 不得與所承擔監理專案的承包單位、裝置和材料供貨人發生經營性隸屬關係,也不得是這些單位的合夥經營者。

3.1.2.3 禁止轉讓、違法分包監理業務。

3.1.2.4 不得聘用無監理崗位證書和《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培訓證書》的人員從事監理工程師工作。

3.1.2.5 禁止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監理業務。

3.1.3 監理單位應依照監理合同約定,組建專案監理機構,配置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和儀器裝置。

3.1.4 監理單位應加強內部管理,組織監理人員參加培訓,選派取得《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培訓證書》的人員參加專案監理工作。

3.1.5 監理單位應接受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考核和管理。

3.2.1 機構設定

監理單位應依照監理合同約定,組建專案監理機構,並選派監理人員進駐現場。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將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

3.2.2 人員構成

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兩年以上土地開發整理專案監理或相關工作經驗的監理工程師擔任;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或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專案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通過培訓並取得《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培訓證書》。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專案監理工作的需要。

當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需要調整時,專案監理機構應徵得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同意並及時書面通知承包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專案實施單位和承包單位。

3.3.1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中所約定的監理單位的職責。

在經過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專案承擔單位或其委託的實施單位同意後,根據專案內容和具體情況,總監理工程師最多可以同時兼任3個土地開發整理專案的總監理工程師,但不得影響其中任一專案的監理工作。

3.3.2 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

3.3.2.1 確定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3.3.2.2 負責管理專案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對專案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根據專案進展情況和監理人員的工作表現,及時調整監理人員;

3.3.2.3 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

3.3.2.4 組織或參加工地例會,主持監理專題會議,簽發專案監理機構的重要檔案和指令;

3.3.2.5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專案監理工作總結;

3.3.2.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畫;

3.3.2.7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

3.3.2.8 審核簽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進行竣工預驗收,參與專案的竣工驗收,簽署《竣工移交證書》;

3.3.2.9 主持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審批工程延期;

3.3.2.10 審核簽署承包單位的付款申請、工程款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3.3.2.11 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調查;

3.3.2.12 主持整理並移交工程專案監理資料,定期檢查專案監理日誌。

3.3.3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職責

3.3.3.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3.3.3.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和權力。

3.3.4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3.4.1 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

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實施管理規定

一 權利 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二 公開 公平 公正的原則 三 簡化程式 提高效率的原則 專案實施中,一方面要堅持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保證專案實施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由於專案實施的季節性較強,因而在實施中可以簡化一些程式,提高專案實施的效率,以適應專案季節性的特點。1 按照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統一...

關於改進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入庫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 2004 115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國土環境資源廳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管理,簡化程式,提高工作效率,部決定改進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專案入庫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土地開發整理專案監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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