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勞動合同書
用人單位
勞動者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製
簽約須知
1、《勞動合同法》第
七、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資訊真實、有效。
3、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5、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名稱以下稱「甲方」)
性質(類形
單位位址
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姓名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戶籍所在地郵政編碼
****固定**移動**)
緊急聯絡人聯絡**
(勞動者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影印件貼上處)
甲方雙方就勞動關係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確定勞動關係。
一、 合同型別與期限
(一)甲、乙雙方選擇合同型別為
a.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個月)。
b.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七條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二)試用期
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試用期工資為: 。
二、 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一)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工作,具體任務或職責是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一)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工時制度
a.標準工時制。
b.不定時工時制。
c.綜合計算工時制。
(二)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
(三)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勞動報酬。乙方所在崗位執行工資計發形式
a.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元/小時。
b.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計件單價為
c.其他工資形式
(二)甲方於每月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協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四)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依法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及當地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三)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甲方與乙方代表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有新的約定,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三)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經濟補償
凡屬法律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九、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一)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約定為甲方服務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等並執行。
(二)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係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管理等資訊。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或者競業限制的範圍為地域為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支付方式為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雙方亦可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期限、補償標準和違約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規定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於合同條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化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四)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字(包括但不限於《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五)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絡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絡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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