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的問題及反思

2021-07-29 09:59:03 字數 4609 閱讀 1444

隨著社會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挑戰。傳統的家庭觀念,禮法關係,人際關係遭到了重大的挑戰,維護家庭和諧關係的基礎被衝擊的支離破碎。與此同時,人民對國家安定,社會良好秩序的需求與渴望更加強烈。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位。然而在家庭中暴力犯罪屢屢發生,其中一些手段殘忍,道德缺失令人不寒而慄。據保守估計,中國2.

67億個家庭中約有8000萬個家庭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有上公升趨勢。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問題已從「家醜不可外揚」的私隱性問題轉化為亟待關注和解決的社會性問題。家庭暴力一方面對暴力受害人的人生、心理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另一方面也破壞了家庭的和睦與幸福,危及了基層的安定團結。

針對上面產生的種種不和諧現象,根據省高院的要求,我們精心準備了各項材料,對響水地區發生的暴力犯罪進行了調研與分析。

一家庭暴力犯罪發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其影響早已經超出了家庭的範疇。家庭暴力當事人之所以實施暴力行為不僅僅是個人道德問題,更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制度土壤。

(一)、封建落後的家庭文化觀念根深蒂固

傳統封建文化重男輕女,夫權至上,婦女婚前服從於父權,婚後要服從於夫權。在家庭中,夫妻之間,家長子女之間的地位極不平等,由此造成了婦女處於家庭附庸的地位。即使遇到家庭暴力,本著所謂「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思想也不願聲張,只是默默忍受。

同時,家庭暴力施暴者在家庭乃至外界社會毫無約束的情況下,理所當然的認為,自己教訓妻子兒女是例行家事,別人管不著。這些錯誤的觀念導致了許多家庭暴力的出現,給家庭成員造成了痛苦的損害,更有甚者,把女性當成自己的財產,稍不如意,就對其惡語相向,拳打腳踢。把女性看成自己的出氣筒,使家庭暴力成為套在女性肩頭的一套枷鎖,在家庭成員心上蒙上了一層陰影,帶來了惡劣影響,無形中增加了社會的犯罪發生率,其中尤其提高了婦女和青少年犯罪率。

(二)家庭成員間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的不平等

家庭是社會的底層單位,俗話說「經濟地位決定家庭地位」。社會地位分化的影響必然波及到每個家庭內部及家庭成員之間,

在家庭中,一般而言,在家庭中,在經濟上處於優勢或者是主導地位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往往處於支配地位。這就很容易看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為什麼甘願忍受,因為他們不得不在經濟上依賴施暴者,同時社會與和社群又不能給受害人提供救助與支援,受害人一旦脫離脫離家庭暴力施暴人恐怕連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障,這就更助長了加害人的囂張氣焰,加深了受害人的內心痛苦。一方面訴苦無門,另一方面,他們又不得不長期忍受。

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是無經濟地位的老人,兒童和婦女,在我縣農村地區,長期堅守著傳統的生活方式,老人、婦女、兒童無經濟能力,依賴男性維持生活。這正是家庭生活的另一大隱患,長期的依賴必然導致其喪失家庭生活的主動性,意識不到自己在家庭的權利,又造成了精神的貧困。

(三)農村地區的惡劣法律環境

由於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具有特殊的法律關係,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極大的私隱性,對社會而言沒有明晰可見的受害人,因而一般國家權力難以介入,基層單位及時介入也是採取所謂和稀泥的形態,而且基層單位因為自身的權力所限,一般不會去主動介入。國家法律的空白與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加上社會上傳統的「清官難斷家務事」等一些誤區也為暴力滋生與蔓延提供了土壤。隨著社會的發展,工作與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壓力越來越大。

人們之間的寬容正在喪失,暴力的發生正在悄然延續。這種負面的情緒經過長期的積累,就很容易激化在家庭矛盾中,成為家庭暴力的導火索和助燃劑。家庭暴力不僅直接損害了婦女、老人和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導致家庭破裂,也給社會埋下了不穩定的種子,家庭暴力犯罪近年來愈演愈烈,嚴重的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徵

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違法或犯罪行為相比,有其自己的特徵。因而變得難以治理,法律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也因其忽視了家庭之中當事人的實際狀況,導致其喪失了可操作性。

(一) 犯罪主體特定

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雙方當事人具有特定的關係,受害人大多是家庭中弱勢的一方,主要是老人、婦女和兒童。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繼父母與子女之間都可能發生家庭暴力犯罪,當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也有男性家庭成員,但絕大多數是老人、婦女和兒童。

(一) 犯罪行為隱蔽

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這是其最顯著,最常見的特徵。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很多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事,「家醜不可外揚」。如果自己反映給國家機關,且不說國家管不管,家庭暴力也很容易激化,甚至鬧得婚姻破裂,不如乾脆忍了,息事寧人,或許還能少受一點罪。

正是這種態度使得家庭暴力受害人更為孤立與無援,給社會與國家機關發現並治理家庭暴力增加了難度。

(二) 犯罪時間持續

家庭暴力與普通的即時犯罪有很大不同,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外界缺乏有效手段進行阻止與監控 ,家庭矛盾是長期淤塞的負面甚至是暴力情緒造成的,施暴人往往對受害人進行長時間的打罵或是精神摧殘,受害人一時難以或不敢反抗,施暴人因此是有恃無恐。如在李某虐待兒童案中,李某因從外地打工回來,發現在家的女兒疏於管教,於是就從2023年至2023年一年間,多次打罵女兒,態度粗暴,手段殘忍。有一次因懷疑女兒偷了自己的錢,將女兒**起來用三角皮帶毆打,一天內總計毆打五六個小時直至其「鬆口」。

造成女兒多處組織損傷,肝臟淤血,失去意識。這其中街坊鄰居竟然無一人前來過問。

(三) 犯罪方式多樣

家庭暴力犯罪外觀表現形式多樣,涉及多個罪名,施暴者有故意有過失。手段有簡單有殘忍。有殺人,傷害,遺棄,**等行為,很多造成了嚴重後果。

而且從客體上看,侵害的不僅僅是傳統家庭暴力所針對的生命健康權,很多案件是屬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兒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侵害了受害人的自由與性選擇權。

三社會機構與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難點與問題

家庭暴力犯罪危害廣,毒害深。嚴重影響了家庭的穩定,不利於和諧社會,幸福鄉村的建設。因此,各有關組織應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自身職能職權的指導下,對家庭暴力進行有效的干預與調解,將暴力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甚至消滅在源頭。

然而實踐中各機構與司法機關在干預家庭暴力時,遇到了很多困境與問題。

(一) 刑事懲罰範圍小,司法機關直接介入難

我國刑罰干預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規定涉及的方面不廣,保護的客體主要是生命健康以及自由權,包括殺人罪,傷害罪,遺棄罪,虐待罪等。縱觀這些罪名的處理方法,可以發現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只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才會主動干預,重傷時,檢察機關才會主動干預,才必須提起公訴。

而且通常會把這些案件歸納為普通的人身傷害案件,無法體現出家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來。因為司法干預難,被害人只能自己選擇向法院自訴。然而在通常情況下,被害人考慮到與施暴人的關係,在加上農村地區「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風俗習慣,以及家庭內孩子的因素,一般不會將施暴人告上法庭,因此,農村地區存在大量未得到解決的家庭暴力案件

(二) 定性難

我國現行刑法中無專章規定家庭暴力犯罪,也無關於家庭暴力的專門定義,家庭暴力犯罪具體主要落實在幾個罪名之上,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刑法尚能對其進行有力打擊,但對於情節嚴重,但尚未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刑法卻不能對其實施有效的規制。虐待、遺棄等罪名均要求情節惡劣或者造成重傷。而且「情節惡劣」本身就是乙個抽象的情節,立法和司法解釋也沒有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機關很難準確把握。

(三) 受害人取證難

由於家庭暴力涉及的罪名多屬於自訴案件,不告不理,一方面自訴人在取證時無法獲得檢察機關的有效支援,且受害人大多屬於弱勢的一方,自身無法支援取證的大量投入。另一方面,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之間,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很多情形下只有受害人和施暴人在場,受害人根本無法保證證據的充足,而且即使有其他家庭成員在場,他們一般也不會作證,公訴案件取證困難。現行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也沒有考慮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

四家庭暴力犯罪救濟體系的重構

保障家庭成員權利,懲治家庭暴力,是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由之路,懲治家庭暴力,已不單單是乙個法律問題,也是乙個社會問題。

(一) 加強現代家庭觀念教育,推動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共處

傳統家庭男尊女卑的觀念深深毒害了農村婦女的思想,造成了其維權意思的淡薄。夫妻、子女實際地位的不平等很容易帶來家庭壓迫,激化家庭矛盾。解決家庭暴力,我們應弘揚新時期的家庭觀念,使改革開放以來的自由平等思想進入到家庭內部,推動高效,文明的現代家庭關係,各基層機構,青少年保護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組織應加大宣傳,深入農村婦女兒童之中,對其進行義務教育,拓寬農村地區婦女兒童的知識面,培養其權利意識。

對家庭暴力的施暴人進行說服教育,警告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應。在基層設立家庭暴力救助站,給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救濟渠道,暫時將其與施暴人分離,對他們的人生進行盡可能的保護。

(二) 建立反家庭暴力法,對受害人實施傾斜保護

目前我國關於家庭暴力法律體系十分不健全,不完善,而且缺乏可操作性。為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必須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特別立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罪名、防治、處罰等做出具體的規定,使司法機關在查處家庭暴力時,有具體的法律可依,有具體的法律授權、規範化的條文進行規範。

加強家庭暴力的懲治力度,把保障受害人人身,財產和自由的權利以及維護和諧家庭關係作為家庭暴力立法的主要目標。另外,由於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施暴人與受害人地位的實際不平等,筆者認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進行傾斜保護,傾斜保護就是基於人權法的立場,從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角度對家庭暴力受害人進行一種特殊保護,就是要在法律上以形式的不平等來抹平家庭成員之間實質的不平等,也就是將立法上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權利的維護與主體地位的確立作為重點保護的物件,將有關權利主體地位的確立、權利保障內容、權利救濟途徑的法律設計向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方傾斜,具體要求如下:

1,將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作為家庭暴力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的指導精神,樹立家庭暴力被害人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心的指導思想和觀念,明確受害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構築良好的社會觀念和法律意識。

對家庭暴力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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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1.對於已經暫時中止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受害人有權請求有關組織出面採取必要的措施,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有義務予以勸阻和調解。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不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義務出面勸阻,公安機關也有義務出面制止。3.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公安機關應當對加害人給予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