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2021-09-10 06:52:58 字數 566 閱讀 5101

1.對於已經暫時中止的家庭暴力或虐待行為,受害人有權請求有關組織出面採取必要的措施,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有義務予以勸阻和調解。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不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有義務出面勸阻,公安機關也有義務出面制止。

3.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公安機關應當對加害人給予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並且在面對家庭暴力或有面對家庭暴力的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關組織採取必要救助措施的前提,是否一定要基於受害人的請求?婚姻律師沈輝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3條的規定,除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須基於受害人的請求才能實施之外,其他救助措施既可基於受害人的請求而為,也完全可以是相關組織的主動介入。對於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相關組織當然有義務予以救助,對於受害人未提出請求而情況緊迫或傷害程度嚴重的,相關組織也應該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因為家庭暴力不是家務私事,它還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是對法律的公然違背。不僅一定的組織、機關有義務對家庭暴力行為履行必要的防止義務,普通公民也應該盡己之所能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採取必要的干預手段。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形成乙個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有力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及蔓延。

家庭暴力案件中救助措施的種類及實施機關

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相當長的時間裡,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均對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傷害行為不夠重視,家庭暴力被認為是家務私事而未能受到公領域應有的關注和公權力的有效干預。我國自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精神生活質量的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也在日益提公升。切實維護公民在...

對家庭暴力的反思

09本李雅楠 家庭暴力主要指肉體上的傷害,如毆打 體罰 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家庭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表現為以威脅 恐嚇 咒罵 譏諷 肆意 人格等方法,造成對方精神上痛苦 心理上壓抑 神經極度緊張等。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家庭暴力現象目前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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