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水電開發公司安全管理

2021-07-28 18:40:45 字數 4727 閱讀 2424

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人員**事故和裝置毀損事故的發生,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電力生產的特點和特殊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轄生產(工作)單位的一切生產場所(包括多種經營場所)、建設工地、工作管理部門。

第三條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3、安全一票否決的原則;

4、責任事故重罰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目標

第四條防汛安全目標:確保不發生水淹廠房事故、垮壩事故。

第五條人身安全目標: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第六條安全執行目標:不發生責任事故,不中斷安全執行記錄。

第七條安全操作目標:「雙票」合格率100%,操作準確率100%。

第八條裝置、設施安全目標:不發生有嚴重責任的主裝置設施事故。

第九條消防安全目標: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第十條交通安全目標:不發生屬於己方責任的交通事故。

第十一條文明生產目標:

1、工作人員著裝規範,生產場地整潔衛生;

2、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不違章違紀;

3、生產環境符合要求,勞動保護設施完善。

第十二條各單位及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目標。

第三章管理體系及責任制

第十三條公司系統實行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安全生產保證責任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各級安全組織要在各自主管的範圍內統一部署,依靠和發動職工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四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接受公司對安全文明生產的指導、檢查、監督。各單位應成立以第一責任人任主任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下設安全監察科。

安委會、安全監察科接受本單位和公司的雙重領導。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實行第一責任人領導下的站(局)、車間(科室)、班組**安全體系,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網,

第十六條各單位必須明文確立全員的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明文確立水庫大壩的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內部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各區域安全職責,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全員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分管生產的副站長、副局長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一,必須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各部門行政一把手為所在部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責任人之間實行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制。

第十八條站(局)設立專職安全監察員,主要生產部門設專(兼)職安全員,基層班組設兼職安全員,安監員和安全員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十九條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督促各級部門的貫徹執行;建立安全監督組織機構,保證監督機構及人員配備符合要求。

2、組織制定本單位、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執行操作規程等,並督促其落實執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必要投入的有效實施。

4、學習批閱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檔案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5、熟悉國家、行業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程和制度。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監機構的匯報。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重要問題。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職責。

第四章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各單位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及各級安全管理組織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等。

在貫徹執行中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規章制度、細則或補充規定等,做到安全生產制度化、規範化、標準化。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細則或補充規定等不得與上級規定相牴觸,不得低於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行業及上級有關部門頒發新的規程、反事故技術措施;系統或本單位裝置設施變動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和事故防範措施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必須制定各工作崗位的安全工作標準,並嚴格執行。隨時考核各崗位在崗人員的工作實效,且與崗位工資分配掛鉤。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應每年公布一次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及清單,並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二十四條必須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制度、巡迴檢查制度、裝置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裝置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工作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每年應編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計畫。內容包括本單位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必要的技術改進措施,事故防範對策,典型事故對策,重大事故隱患、危險點、**危險品及化學危險品的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建立起齊全、規範的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項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每年要編制年度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內容包括改善勞動環境和衛生條件措施,防止**事故、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的對策,勞動防護用品配備與管理等。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大型更新改造專案、試驗檢驗專案、檢修搶修專案以及容易出現安全問題的其他專案(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在實施過程中要指定1名或以上的專項安監員,現場全程實施安全監督。沒有安監員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命令開工。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要確保上述四項措施有效實施,實施情況由安監科監督。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保證安全生產必要投入。確保單位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落實安全措施和開展安全活動的經費。

第三十一條對事故、障礙、異常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三十二條要堅決落實執行責任連帶追究制。裝置設施發生問題時,不但要追究應發現而未及時發現問題的所有班值裝置設施巡視人員的責任,而且要追究該裝置設施維護人員的責任,根據層層簽訂的責任狀,一直追究到站領導該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安全教育目的: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四條安全教育物件:單位全體幹部職工,特別是新參加工作、轉崗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等)、生產一線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重點培訓人員:參加工作五年以內的職工和擬重新上、轉崗的待崗人員。

第三十五條安全教育內容:電力生產有關法規和制度、反事故措施、消防安全法規和知識、交通安全法規、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六條安全教育的職權劃分:安監科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保衛科負責消防安全的培訓教育;勞動人事科負責員工綜合素質的培訓教育,青工的崗前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培訓教育;生產技術科負責在職員工的專業技術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條教育計畫的編制:安監科、保衛科、勞動人事科、生產技術科按各自的職權編制安全培訓計畫,報各單位安委會審批後,由各單位辦公室彙總編制,並上報公司備案。

第三十八條教育經費:經各單位審批後的安全培訓計畫,所需經費在安全專項資金中開支,各單位要確保教育經費的落實。

第三十九條安全教育的督查:由公司對各單位安全教育培訓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條各單位必須履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義務,設立相應安全技術專業培訓。

第四十一條在崗職工、聘用人員、雇用或借用人員、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術,具備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掌握現場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四十二條新上崗人員的教育培訓:

1、新來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轉崗人員等)必須經過站、車間和班組**安全教育,經相關專業的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生產現場跟班實(學)習。

2、從事執行、排程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3、從事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十三條在崗生產人員的教育培訓:

1、在崗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技術問答、事故預想、反事故演習等現場培訓。

2、離崗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執行值班人員,必須安規考試合格,並經過熟悉裝置系統、熟悉執行方式的跟班實習,方可再上崗工作。其他離開崗位三個月以上的電力生產人員,至少經過電業安規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的裝置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六章安全活動和安全檢查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開展的安全活動分為普及活動和專業活動,普及活動在各單位必須保證每年2次,員工參與率達到90%;專業安全活動應針對各專業的特點,每年保證各專業人員參加一次專業安全活動,其參與率達到95%。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每年不得少於1次反事故演習,不得少於1次應急預案演練,不得少於1次消防演習。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要結合生產季節特點和可能發生事故的規律性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各部門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

第四十七條各單位應建立安全隱患動態臺帳,及時整改,及時銷號,暫時無法整改的隱患,要做好防範措施。無故不整改者,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各單位每月應舉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採取預防事故的對策。

第四十九條各單位每週應舉行安全生產例會,由分管生產的單位領導主持,生產部門和安監部門有關成員參加,對生產中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電力生產一線應確保每月二次以上安全活動,內容應聯絡實際,有針對性,並做好記錄。執行車間必須堅持主辦安全牆報,開辦安全教育園地。

第五十一條年度一次的安規考試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公司抽查。必要時,公司組織統一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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