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特殊地區的路基施工

2021-07-26 04:57:36 字數 4784 閱讀 1014

9.1 水稻田地區路基施工

9.1.1 水稻田排水疏幹。

施工前應沿公路用地兩側築埂,在埂內挖縱、橫向排水溝,溝底應保持不小於0.5%的坡度並接通出水口,溝深應保證能及時排除地面水以疏幹表土。

9.1.2 原地面處理

地表疏乾後,地基土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時,應清除表層不良土層,經碾壓密實後在上面填築路堤。當地面不能疏幹,含水量過大無法壓實時,應挖去濕土,換填好土或砂礫然後壓實。也可以在濕土中摻石灰或粉煤以吸收多餘水分以便碾壓密實。

原地面為淤泥時,二級以下公路可拋填砂礫、碎石、片石等壓、擠淤、經碾壓穩定後再填路堤。

9.1.3 水稻田地區的路堤邊坡,宜作護牆或漿砌護坡。當土質和氣候適宜時,填方邊坡也可採用種植草皮、灌木等植物防護。

9.1.4 跨越水田的路基應不影響農田排灌,當設計農用排灌涵洞位置不當、數量不足時,應及時按程式提出變更設計,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9.1.5 修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時,除按9.1.1條規定築埂排水疏干外,還應對原地面進行清理,如為軟土,則應按9.3節的規定處理。

9.1.6 修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挖方地段應在邊坡頂5m外築埂並挖截水溝,以防地面水流入路塹沖刷邊坡。

對於土質、風化岩石的挖方邊坡應漿砌護牆以保持穩定。挖方路塹地段應加大邊溝尺寸並加以漿砌。填方坡腳護坡道外,也應設定漿砌的加大邊溝,挖方和填方地側面的邊溝應互相銜接並通向出水口。

9.1.7 其他挖填方施工的技術要求可按第5章和第6章有關規定辦理。

9.2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

9.2.1 河、塘、湖、海地區路堤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9.2.1.

1 河、塘、湖、海地區路基施工,應事先查明洪水情況和路基基底有無泥沼軟土地層;浸水路堤邊坡防護高度應考慮設計水位和壅水高,水面寬闊河灘、海灘還應考慮浪襲和餘高;軟土地基應採取基底穩定措施。

9.2.1.

2 常水位以下路堤,宜用水穩性好、塑性指數不大於6且壓縮性小、不易風化的透水性土填築。如採用天然級配的砂礫、卵石、礦渣、石質堅硬而不易風化的片、塊、碎石等,邊坡不得陡於1∶2,必要時可在一側或兩側設定護道和邊坡防護。

9.2.1.3 路堤跨越洪水淹沒地段,其兩旁不設定取土坑。特殊情況下的

三、四級公路,如需設定取土坑,應留有寬度不小於4m的護坡道,並在路堤下游20m以遠設定。

9.2.1.4 路基防護可分別情況採用植物防護、石砌護坡、混凝土板護坡、石籠、拋石、擋土牆等措施。

9.2.1.5 在施工兩側水位差較大的河灘路堤時,為防止管湧現象,除放緩下游一側邊坡外,還宜設濾水趾和反濾層。若滲流通過基底,則應在基底設隔滲牆或隔滲層。

9.2.1.6 施工期間應注意防洪,防洪工程宜在洪水期前完成。

9.2.2 山區沿河路基施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9.2.2.1山區沿河路基施工,除注意洪水影響外,穿越地質不良陡峻溝谷時,還應查清有無泥石流影響,並相應採取排導、攔截措施。

9.2.2.

2 山區沿河高填路段的半填半挖及舊路加寬段,施工時必須確保路基穩定,峽谷地宜採用石質填料或擋土牆,沿河半填及加寬段,接觸面應挖成向內反坡2%~4%的台階,台階每級寬度,採用小型壓實裝置時,不得小於1m。

9.2.2.3 路基廢方應妥善處理,有條件可得用棄方築壩,以保護沿河村舍農田安全,或適當施緩填方邊坡,但不宜棄於沿河一側。

9.2.2.4 山區沿河路基,應針對水流沖刷情況,進行加固和防護。

9.2.2.5 路基邊坡有潛水或滲水層時,必須按照第8章有關規定設定滲溝排水設施,將其引出路基範圍之外。

9.2.3 水庫路堤的施工應遵照以下規定:

9.2.3.1 利用水庫路堤作路基時,應查明庫堤穩定程度是否符合路基使用要求,並考慮日後改造發展規劃,若原庫提寬度不足,應在外側加寬;如屬新建水庫,應爭取路堤在蓄水前竣工。

9.2.3.2 路堤基底如在施工時已被庫水浸泡,或蓄水引起地下水位公升高而造成基底鬆軟者,填築前應按軟土地基先對基底加以處理。

9.2.3.

3 路堤浸水部分加寬時,宜採用水穩性良好的土填築。如確有困難,必須用一般粘性土填築時,應經穩定驗算,確定水下邊坡坡高度,高度低於20m 時,邊坡可採用1∶2~1∶3

9.2.3.4 水庫路基及防護,除按有關條文執行外,參深水浸泡或急浪衝擊的高路堤,宜在防護設計頂面設定寬度不少於2m的護道。

9.2.3.5 水庫庫岸有可能發生崩塌、滑坡、鬆軟等現象危及路基者,必須進行防護加固。

9.2.3.6 水庫路堤上游地段有沖刷作用時,基礎防護要考慮沖刷深度。

9.2.4 河、塘、湖、海地區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路基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9.2.4.1 必須事先詳細查清洪水影響、山坡地質、路基基底、水文條件等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9.2.4.2 填料與取土:宜設定集中取土場。常水位以下路堤的施工材料,應選用礦渣、塊石、礫石等水穩性良好的材料,其粒徑不宜大於30cm。

受水位漲落影響的部分,也宜選用水穩性好的材料,如具有天然級配的砂礫、卵石、粗(中)砂,石質堅硬不易風化的片、碎石等。

9.2.4.3 必須根據水流對路基破壞作用的性質、程度進行防護和加固,加固防護方式同9.2.1.4 ,可根據情況,綜合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措施。

護坡宜採用帶護腳的漿砌或幹砌片石,漿砌片石護坡每長約10m應設定一道伸縮縫,用瀝青麻絮或其他土工合成材料填塞,下部間隔5m留乙個排水孔,反濾層可用砂、礫、卵石等材料。

9.3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

9.3.1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應注意解決可能出現的路基盆形沉降、失穩和路橋沉降差等問題。

9.3.2 軟土、沼澤地區路基施工前,應做好施設計,並報送有關部門批准後開工。

9.3.3 軟基施工應根據需要修築地基處理試驗路段。

9.3.4 路堤填築前,應排除地表水,保持基底乾燥,淹水部位填土應由路中心向兩側填築,高出水面後,按要求分層填築並壓實。

9.3.5 軟土、沼澤地基應根據軟土、淤泥的物理力學性質、埋層深度、路堤高度、材料條件、公路等級等因素分別採取置換土、拋石擠淤、超載預壓、反壓護道、滲水及灰土墊層、土工織物、塑料排水板、碎石樁、輕質路堤、深層加固等措施。

為加強效果,各項措施可配合使用。

9.3.6 軟土、沼澤地區下層路堤,應採用滲水材料填築;路堤沉陷到軟土泥沼中部分,不得採用不滲水材料填築,其中用於砂礫墊層的最大粒徑不應大於5cm,含泥量不大於5%。

9.3.7 填築路堤用土宜設定集中取土場,必須在兩側取土時,取土坑內緣距坡腳距離,填高2 m以內的路堤,不得小於20m;填高5m以上的路堤,宜大於40m。

9.3.8 路橋銜接部位:路堤與錐坡填土應同步填築;碾壓不易到位邊角處,宜用小型夯壓機械按要求夯壓密實;填料宜採用滲水性土;分層碾壓厚度控制為15cm。

9.3.9 軟基填築路堤,分層及接茬宜做成錯台形狀,臺寬不宜小於2m。

9.3.10 軟土地段路基應安排提前施工。路堤完工後應留有沉降期,如設計未規定,則不應少於6個月,沉降期內不應在路堤上進行任何後續工程。

9.3.11 修築路面結構之前,路基沉降應基本趨於穩定,地基固結度應達到設計規定值。

9.3.12 軟土段填築路堤要做好必要的沉降和穩定監測,並嚴格控制施工填料和載入速度。

監測沉降板應安裝在路中心線,縱向間距宜為200m,對於橋頭引道路堤,應安裝在路中心線和兩側路肩邊緣線上,第一塊沉降板距橋台背10m處開始,其餘宜以50m間隔設定。

路堤填築過程中每填一層應進行一次監測,路基載入速度應控制水平位移量每晝夜不宜超過0.5cm,沉降量不大於1.5cm,超過時即應暫停填築,等沉降及位移量小於規定值後再繼續施工。

9.3.13 各種軟土處理方法的運用範圍與施工規定及各種處治方法的質量檢驗方法與要求應遵照《公路軟土地基路堤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執行。

9.4 鹽漬土地區路基施工

9.4.1 在鹽漬土地區施工時,路堤填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9.4.1.1 路堤填料的含鹽量不得超出規定允許值,不得夾有鹽塊和其他雜物。其容許含鹽量見表9.4.1.1。

9.4.1.

2 對填料的含鹽量及其均勻性應加強施工控制檢測,路床以下每1000m3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3填料應至少作一組測試,每組取3個土樣,取土不足上列數量時,亦應做一組試件。

鹽漬地區路基填料容許含量表9.4.1.1

9.4.1.3 在內陸盆地乾旱地區,如當地無其他適用的填料,需用易溶鹽含量超過規定值的土、礫等作填料時,應根據當地氣候、水文地質等條件,通過試驗決定填築措施。

9.4.1.4 用石膏土作填料時,應先破壞其蜂窩狀結構,石膏含量一般不予限制,但應控制壓實度。

9.4.2 鹽漬土路堤應分層鋪築分層壓實,每層松鋪厚度不大於20cm,砂類土松鋪厚度不大於30cm。碾壓時應嚴格控制含水量,不應大於最佳含水量1個百分點。雨天不得施工。

9.4.3 鹽土地區路堤施工前應測定其基底(包括護坡道)表土的含鹽和含水量及地下水位,根據測得的結果,分別按設計規定進行處理。

9.4.3.

1 如表土含鹽量超過表9.4.1.

1時,應在填築路堤前予以挖除,如路堤高度小於1.0m時,除將基底含鹽量較重的表土挖除外,應換填滲水性土,其厚度對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應小於1.0m,其他公路不應小於0.

8m。9.4.3.

2 原基底土的含水量如超過液限的土層厚度在1m以內時,必須全部換填滲水性土;如含水量界於液限和塑限之間時,應鋪10~30cm的滲水性土後再填粘性土;如含水量在塑限以下時,可直接填築粘性土。

9.4.3.3 當清除軟弱土體達到地下水位以下時,則應鋪築滲水性強的粗粒土,並應高出地下水位30cm以上,再填粘性土。

9.4.3.

4 在內陸盆地乾旱地區設計為高階或次高階路面地段,路床的填料應符合5.1.4條的規定。

土層應設法灑水壓實到7.1.1條的要求,同時還應在路堤下部設定封閉性隔水層(採用不透水材料如瀝青砂、防滲薄膜、聚丙烯臘編織布等),隔水層鋪設前應清除植物根莖,將基底做成2%的橫坡,整平壓實,沿橫坡均勻鋪平。

特殊地區路基處理

一 範圍 本節工作內容包括軟土地區路基 滑坡地段路基 岩溶地區路基 膨脹土地區路基 黃土地區路基和鹽漬土地區路基的處理及其有關的工程作業。二 一般要求 1.在特殊地區路基施工時,承包人應嚴格執行 公路軟土地基路堤設計與施工技術規範 jtj 017 96 和 公路基施工技術規範 jtj 033 95 ...

關於特殊地區路基的處理

一 軟土地基處理 1 材料 土工合成材料 2 施工要求 1 土工合成材料在鋪設時,應將強度高的方向置於垂直於路堤軸線方向。2 土工合成材料之間的聯接應牢固。在受力方向聯接處的強度不得低於材料設計抗拉強度,且其疊合長度不應小於15cm。3 土工合成材料的鋪設不允許有褶皺,應用人工拉緊,可採用插釘等措施...

特殊地區路基處理第五節

預壓期和沉降監測 一 預壓期 1 在軟基地段路堤完工到路面鋪築之前,應有路堤預壓期。預壓期應按圖紙規定 如無規定,一般應一年或按監理工程師指示辦理。2 沉降期內,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准,不得在預壓路堤上修築任何工程,但可加填由於沉降引起的附加填土。預壓期完成否,應將多餘填料缺除。二 沉降監測 1 在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