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溶出度測定法標準操作規程

2021-07-24 02:30:29 字數 5043 閱讀 4048

溶出度測定法標準操作規程

1.目的

建立溶出度測定法標準操作規程。

2.範圍

溶出度測定。

3.責任

質檢員實施本操作規程,檢驗室主任負責監督本規程正確執行。

4.程式

4.1.簡述

4.1.1.溶出度(《中國藥典》2023年版二部附錄ⅹ c)是指活性藥物從片劑、膠囊劑或顆粒劑等製劑在規定條件下溶出的速率和程度。

他是評價藥物口服固體製劑質量的乙個指標,是一種模擬口服固體製劑在胃腸道中崩解和溶出的體外簡易試驗方法。

4.1.2.溶出度測定法是將某種固體製劑的一定量分別置於溶出度儀的轉籃(或溶出杯)中,在37℃±0.

5℃恆溫下,在規定的轉速、溶出介質中依法操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取樣並測定其溶出量。

4.1.3.《中國藥典》2023年版收載三種測定方法,第一法轉籃法,第二法槳法及第三法小杯法。

4.1.4.除另有規定外,凡檢查溶出度的製劑,不再進行崩解時限的檢查。

4.2.儀器與用具

4.2.1.溶出度儀

4.2.1.1.儀器的組成溶出度儀主要由電動機、恆溫裝置、籃體、籃軸、攪拌槳、溶出杯及杯蓋組成,詳見《中國藥典》2023年版二部附錄ⅹ c。

4.2.1.2.儀器的裝置與使用按儀器使用說明書及《中國藥典》對溶出度的規定進行安裝與使用。

4.2.1.

3.儀器的適用性及效能確認試驗為使藥物的溶出度測定結果準確、可靠,應對新安裝的溶出度儀按溶出度標準片說明書進行效能確認試驗,對已使用過的儀器也應定期(或在出現異常情況時)進行效能確認試驗。

4.2.1.4.儀器的除錯

4.2.1.

4.1.檢查儀器水平及轉動軸的垂直度與偏心度,使用水平儀檢查儀器是否處於水平狀態;轉軸的垂直程度與容器中心線相吻合,用直角三角板檢查轉動軸與溶出杯平面的垂直度;檢查轉籃旋轉時與溶出杯的垂直軸在任一點的偏離均不得大於2mm,檢查轉籃旋轉時擺動幅度不得超過±1.0mm;或檢查漿杆旋轉時與溶出杯的垂直軸在任一點的偏離均不得大於2mm,或檢查攪拌槳在旋轉時a、b兩點的擺動幅度不得大於0.

5mm。

4.2.1.4.2.籃軸運轉時整套裝置應保持平穩,均不能產生明顯的晃動或振動(包括儀器裝置所放置的環境)。

4.2.1.4.3.轉速與允差範圍檢測儀器的實際轉速與其儀器的電子顯示的資料是否一致,穩速誤差不得超過±4%。

4.2.2.取樣器注射器(5、10、15、20ml等合適的注射器)及取樣針頭。

4.2.3.過濾器一般常用濾頭及濾膜(不同規格,孔徑不得大於0.8μm)。

4.3.溶出度測定前的準備

4.3.1.測定前,應對儀器裝置進行必要的除錯,第一法使轉籃底部距溶出杯的內底部25mm±2mm;第二法使漿葉底部距溶出杯的內底部25mm±2mm;第三法使漿葉底部距溶出杯的內底部15mm±2mm。

4.3.2.溶出介質的製備溶出介質要求經脫氣處理。

可採用的脫氣方法:取溶出介質,在緩慢攪拌下加熱至約41℃,並在真空條件下不斷攪拌5min以上;或採用煮沸、超聲、抽濾等其他有效的除氣方法。如果溶出介質為緩衝液,當需要調節ph值時,一般調節ph值至規定ph值±0.

05之內。

4.3.3.將該品種項下所規定的溶出介質經脫氣,並按規定量置於溶出杯中,開啟儀器的預製溫度,一般應根據室溫情況,可稍高於37℃,以使溶出杯介質的溫度保持在37℃±0.

5℃,並應使用0.1分度的溫度計,逐一在溶出杯中測量,6個溶出杯之間的差異應在0.5℃之內。

4.3.4.對濾過和濾材的要求

4.3.4.1.對濾過的要求從每個溶出杯內取出規定體積的溶液,應立即用適當的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s內完成,濾液應澄清。

4.3.4.2.對濾材的要求所用濾器和濾膜均應是惰性的,不能明顯吸附溶液中的有效成分,亦不能含有能被溶出介質提取的物質而使規定的分析方法受到干擾。

4.3.4.

3.濾膜吸附的檢查實驗前,必須進行干擾試驗,方法如下:用對照品溶液規定的方法測定吸光度或響應值,然後用濾膜濾過後再測定吸光度或響應值,濾膜吸附應在2%以下,如果濾膜的吸附較大,可以將濾膜濾過在水中煮沸1h以上,如果吸附仍很大,應改用其他濾膜或濾材。必要時可將微孔濾膜濾過改為離心操作,取上清液測定。

4.3.5.空膠囊的干擾試驗進行膠囊劑溶出度檢查時,應取6粒膠囊,盡可能完全地除盡內容物(起草質量標準時最好是用未使用的同批號膠囊殼),置同一容器中用該品種項下規定體積的溶出介質溶解空膠囊殼,並按規定的分析方法測定,作必要的校正。

如校正值不大於標示量的2%,可忽略不計;如校正值低於標示量的25%,可進行校正;如校正值大於標示量的25%,試驗無效。

4.4.取樣位置

4.4.1.第一法應在轉籃的頂端至液面的中點,並距溶出杯內壁不小於10mm處。

4.4.2. 第二法應在槳葉頂端至液面的中點,並距溶出杯內壁不小於10mm處。

4.4.3.第三法應在槳葉頂端至液面的中點,並距溶出杯內壁不小於6mm處。

4.5.樣品的測定

4.5.1.第一法分別量取經脫氣處理的溶出介質,置各溶出杯中,實際量取體積與規定體積的偏差應不超過±1%,待溶出介質溫度恆定在37℃±0.

5℃後,取供試品6片(粒、袋),分別投入6個乾燥的轉籃內,將轉籃降入溶出杯中,注意供試品表面上不要有氣泡,按各品種項下規定的轉速啟動儀器,計時;至規定的取樣時間(實際取樣時間與規定時間的差異不得過±2%),吸取溶出液適量,立即用適當的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s內完成。取澄清溶液,照該品種項下規定的方法測定,計算每片(粒、袋)的溶出量。

4.5.2.第二法與第三法分別量取經脫氣處理的溶出介質,置各溶出杯內,實際量取的體積與規定體積的偏差應不超過±1%,待溶出介質溫度恆定在37℃±0.

5℃後,取供試品6片(粒、袋),分別投入(當在正文項下規定需要使用沉降籃或其他沉降裝置時,可將片劑或膠囊劑先裝入規定的沉降裝置內。)6個溶出杯內,注意供試品表面上不要有氣泡,按各品種項下規定的轉速啟動儀器,計時;至規定的取樣時間,吸取溶出液適量,立即用適當的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s內完成。取澄清溶液,照該品種項下規定的方法測定,計算每片(粒、袋)的溶出量。

4.6.注意事項

4.6.1.在達到該品種規定的溶出時間時,應在儀器開動的情況下取樣。自6杯中完成取樣,時間一般應在1min以內。

4.6.2.實驗結束後,應用水沖洗籃軸、籃體或攪拌槳。轉籃必要時可用水或其他溶劑超聲處理、洗淨。

4.6.3.溶出介質必須經脫氣處理,氣體的存在可產生干擾,尤其對第一法(籃法)的測定結果。

尚應注意測定時如轉籃放置不當,也會產生氣體附在轉籃下面。形成氣泡致使片劑浮在上面,使溶出度大幅度的下降。

4.6.4.在多次取樣時,所量取溶出介質的體積之和應在溶出介質的1%之內,如超過總體積的1%時,應及時補充相同體積相同溫度的溶出介質,或在計算使加以校正。

4.6.5.由於0.1mol/l鹽酸溶液對轉籃與攪拌槳可能有一定的腐蝕作用,尤其當採用低波長的紫外分光光度法時易產生干擾,應加以注意。

4.6.6.沉降籃的使用要求加沉降籃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測樣品上浮或貼壁,致使溶出液的濃度不均勻,或因貼壁致使部分樣品的活性成分難以溶出,但只有在品種各論中規定要求使用沉降籃時,方可使用。

4.6.7.測定時,除另有規定外,每個溶出杯中只允許投入供試品1片(粒、袋),不得多投,並應注意投入杯底中心位置。

4.6.8.對無化學對照品的多組分藥物的溶出度檢查某些藥品如乙醯螺旋黴素、紅黴素。

吉他黴素、慶大黴素等多組分抗生素僅有微生物效價標準品,而無化學對照品,採用自身對照發可以有效地對這類多組分藥物進行溶出度檢查。具體操作為:取供試品10片(粒、袋),精密稱定,研細,精密稱取適量(約相當於平均片重或平均裝量),按各品種項下規定的濃度直接溶解稀釋,過濾,作為溶出度測定的自身對照溶液,自身對照溶液主藥的含量從所稱取供試品的量及稀釋倍數計算得到,其中平均片重或平均裝量的供試品的主藥含量以100%標示量計。

4.7.記錄與計算

4.7.1.記錄以下實驗內容

4.7.1.1.所用方法,溶出介質及加入量,轉速,溫度,取樣時間

4.7.1.2.取樣體積、濾材。

4.7.1.3.測定方法

4.7.1.3.1.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或螢光分光光度法應記錄測定波長與吸收度或螢光強度。用對照品時,應記錄稱取量與稀釋倍數。

4.7.1.3.2.高效液相色譜法應記錄色譜條件與峰面積,對照品的稱取量與稀釋倍數。

4.7.1.4.溶出量計算值6個、平均值1個。

4.7.2.計算溶出量以相當於標示量的百分數表示(%)。

4.7.2.1.採用吸收係數(e)時的計算

溶出量為標示量%=(a×10×s/e×w)×100%

式中 a為供試品吸光度;

s為供試品溶出介質的體積(ml)及稀釋倍數;

w為供試品的標示規格,mg。

4.7.2.2.用對照品時的計算

溶出量為標示量%=(a×wr×s/ar×w×sr)×100%

式中 a為供試品溶液的吸收度或峰面積;

wr為對照品的取用量,mg;

sr為對照品的溶解體積及稀釋倍數;

ar為對照品溶液吸收度或峰面積;

w為供試品的標示規格,mg;

s為供試品溶出介質的體積及稀釋倍數。

4.7.2.3.自身對照法的計算

溶出量%=(a×wr×s/ar×w×sr)×100%

式中 a為供試品溶液的吸收度或峰面積;

wr為自身對照的取樣量(即約相當於平均片重或平均裝量的供試品的量,g);

s為供試品溶液的稀釋倍數;

ar為自身對照溶液的吸收度或峰面積;

w為供試品的平均片重或平均裝量,g;

sr為自身對照溶液的稀釋倍數。

4.8..結果判定

第一法、第二法及第三法結果判斷方法一致,除別有規定外,應符合《中國藥典》2023年版二部附錄ⅹ c溶出度測定法項下的規定,具體判斷方法如下。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可判為符合規定:

(1)6片(粒、袋)中,每片(粒、袋)的溶出量按標示量計算,均不低於規定限度(q);

(2)6片(粒、袋)中有1~2片(粒、袋)低於規定限度q,但不低於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於規定限度q。

(3)6 片(粒、袋)中,有1~2 片(粒、袋)低於規定限度q,其中僅有1 片(粒、袋)低於q-10%,但不低於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於規定限度q 時,應另取6 片(粒、袋)複試;初、複試的12 片(粒、袋)中有1~3 片(粒、袋)低於規定限度q,其中僅有1 片(粒、袋)低於q-10%,但不低於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於規定限度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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